宁政办发〔2017〕15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2:45:20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大力弘扬劳模精神的有关指示,进一步提升劳模社会地位、发挥其模范作用,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尊重劳动的浓厚氛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劳动模范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级劳模一次性奖励标准


市级劳模表彰当年一次性奖励调整为70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支出,全市各级工会具体发放。


二、调整低收入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和发放办法


在岗劳模以我市上年度全社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全国劳模按标准的1.2倍补足差额,省级劳模按标准的1.15倍补足差额,市级劳模按标准的1.1倍补足差额;下岗、失业及退休劳模以我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养老金为标准,全国劳模按标准的1.2倍补足差额,省级劳模按标准的1.15倍补足差额,市级劳模按标准的1.1倍补足差额;农民劳模以我市农民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为标准,全国劳模按标准的1.2倍补足差额,省级劳模按标准的1.15倍补足差额,市级劳模按标准的1.1倍补足差额;每年具体发放标准由市劳模办根据上年度我市全社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社会月平均养老金和农民上年度人均月收入确定。上述省、市低收入劳模补助经费,按劳模所在工会所属关系由市、区财政分别支付,全市各级工会具体发放。


上述月平均收入是指上一年度劳模的全部收入总和除以月数。包括:


(一)工资(指应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或者养老金及领取的其他社会保险金;


(三)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基本生活费或者一次性收入;


(四)出租或者出售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六)接受的馈赠或者继承收入;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劳模补助、荣誉津贴、劳保津贴不计入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发放对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拥有高值收藏物或者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以上的;其他不能列为发放对象的情形。


低收入省、市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应当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具体程序为:


(一)劳模向基层工会或乡镇、街道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和家庭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基层工会或乡镇、街道工会入户调查或向相关机构核实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拟进行补助的人员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三)基层工会或乡镇、街道工会出具意见并附本人和家庭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到市(区)劳模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发放。


三、调整市级劳模遗属一次性慰问金标准


我市市级劳模遗属一次性慰问金标准调整为2000元,经费从市财政提供的市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中支出,全市各级工会具体发放。


四、为各级劳模购买劳模互助保障


为我市各级劳模购买南京市职工互助互济会劳模互助保障,每人每年480元标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支出,全市各级工会具体办理。


五、调整劳模荣誉津贴发放对象


给企业离退休劳模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劳模及未享受退休工资上浮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全国、省级、市级劳模分别为每月300元、200元、100元。发放劳模荣誉津贴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模和破产、改制、特别困难企业劳模及未享受退休工资上浮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劳模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的市、区财政分别解决。


以上调整自文件发布之日开始实行,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我市劳模其他相关待遇仍按原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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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