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160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2017-2018年)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2017-2018年)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2017—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2017—2018年)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82号)精神,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促进公共资源交易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2018年10月底前,全面落实江苏省“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总体部署,实施推进我市“315”工程,打造公共服务、电子交易和行政监管三个系统平台,完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总体架构,在市区“一体化”运行管理的基础上,确保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信息及时、完整、准确的流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规范化、协同化、便捷化、精准化等“五化”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1.改造和提升交易系统。现有各交易系统要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数据标准规范进行优化、升级和完善,重点开发推行网上开标大厅和各类交易系统中合同网签,推进档案电子化;研发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类、政府采购服务类、EPC项目等电子化交易系统;调研地铁工程、PPP项目等电子化路径;升级中介机构交易管理系统;鼓励具备条件的电子交易系统与市公共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对接。
2.规范交易系统接入和运行。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要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数据接口标准,提供开放端口,并向社会公布已完成对接的各类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交易系统。鼓励交易系统之间、交易系统与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相互合作、资源共享,切实为交易主体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管便利。开展交易系统检测认证工作,“e路阳光”交易系统、水利工程交易系统、货物交易系统完成系统检测认证。市、区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打破市场壁垒,简化和规范监管流程,开放数据接口,为交易系统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通过逐步完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推进依法必须进场交易项目实现全流程电子化。
(二)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行政监管
1.剥离行政监管系统。按照“行政监管系统不得与交易系统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的要求,将“e路阳光”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水利工程交易系统中的行政监督功能剥离出来,由市建委、市水务局使用省行政监督部门建设的监管系统或自行研发监管系统,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接入或建立相关行政监管系统。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在公共服务平台开辟行政监督通道,接入省、市建设工程、工程货物、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土地和矿产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行政监管系统,并开放给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使用。行政监管系统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交易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互信息。
3.规范监督功能。市公管办成员单位在制定出台涉及“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政策文件时,应充分征求市政务办(公管办)及其他成员单位意见。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行政监管系统中公布监督职责和依据、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监督程序和时限。行政监管系统应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进行在线监督,及时发现并预警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行政措施。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运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整体功能,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推动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同时积极发挥“联系单”作用,加强监管与服务互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过程规范化运行。
(三)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1.发挥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作用。全市使用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将市区两级各类交易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集成在市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交易服务市、区“统一平台运行、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共享、统一服务规范”。
2.深化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立足“交易系统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免费开放对接交易系统和行政监管系统,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用户统一身份认证、快递送达交易成果件、分中心和市中心场所协同使用、桌面云等公共技术和保障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提供监督通道并适时推送监管数据。根据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创新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发挥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协同化。
(四)强化“一张网”系统协同
1.构建全市“1+N”交易电子化体系。根据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的架构要求,构建全市以“1”个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以“N”个交易系统、监管系统为支撑的“1+N”交易电子化体系,扩大数据范围,提高数据对接质量,保证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同时结合项目审批信息,将所有交易项目在公共服务平台实行统一受理,分类导入各专业交易系统,并将交易各环节的信息和结果同步汇集到公共服务平台,将涵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材料、设备等各阶段交易的信息链完整展现,绘出交易活动全貌,形成交易项目流程“一单清”。
2.加强系统互联共享。推动公共服务平台与政务服务管理系统、省市信用信息等系统平台对接共享。按要求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交互数据信息,并为市场主体查阅有关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鼓励使用信用承诺、信用审查、信用报告制度,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公共服务平台与江苏政务服务网、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融合,市场主体、社会公众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可以直接查阅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通过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提高各方主体参与交易的便捷化程度。
(五)强化信息拓展运用
1.加强信息记录和公开。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如实记录交易过程信息、操作时间、网络地址和相关人员等信息。除依法及时公布交易和服务信息、信用信息外,交易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开发和维护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员,检测认证报告、认证标志,专业工具软件技术规范与接口标准,系统对接、运营和数据交互动态,以及免费服务项目、增值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主要信息,必须在平台实时公布。行政监管系统应当及时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监管信息。
2.促进信息全网有序流动。研究建立电子交易数据信息分类、所有、使用、交互共享和保密机制,明确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管系统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在推动系统平台之间互联互通的同时,积极培育各类系统平台主动交互信息的内生动力。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敏感数据,各类系统平台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安全保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此类数据的交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应用。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利用大数据探寻公共资源交易客观规律,为把握市场动态、研判经济形势、制定政策措施提供支撑,为甄别和预警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科学、高效的精准化监督和信息拓展运用。
(六)完善制度和安全保障
1.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不适应“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为“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采购具体规定及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
2.加强安全保障。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平台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办法,完善应急保障体系和响应机制,开展系统等级保护。加强网络及交换前置系统等基础环境的保障和巡检监控,通过有效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确保系统平台运营安全和数据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务办(公管办)统筹协调全市“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沟通协调,切实推进本细则的贯彻落实。各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确定的目标,落实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建设资金,加快系统平台的建设改造,并按要求开放数据接口,确保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促进我市“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行动有效落实。
(二)严格督促考核。各部门在本细则实施期间,应当根据省里统一要求,将阶段性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及时报送市政务办(公管办),由市政务办按时汇总上报。市政务办(公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组织对细则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7]16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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