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133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三五”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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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三五”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十三五”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十三五”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8号),结合《“健康南京2030”规划纲要》和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十二五”期间,全市各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落实艾滋病防治各项措施,有序推进国家第三轮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全市建立了76家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和126家社区快检点,艾滋病检测力度持续加大,经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得到有效控制。“十二五”末,我市艾滋病发现率提高72.1%,病死率降低78.5%,重点人群疫情快速上升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全市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基本实现了《南京市“十二五”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总体目标。


目前,我市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尚有一定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检测发现,性传播成为最主要传播途径,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率持续高位,青年学生感染艾滋病疫情有所上升。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合成毒品滥用及不安全性行为等因素增加了艾滋病传播风险,社交新型媒体的普遍使用增强了易感染艾滋病行为的隐蔽性,人口频繁流动增加了预防干预难度。现有的防治队伍数量和能力、防治技术手段等尚不能满足日益繁重的工作需要,社会力量参与防治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仍需要长期不懈做好艾滋病防治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省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巩固当前防治成果。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进一步提高艾滋病防治成效,不断降低艾滋病疫情流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健康南京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三、工作目标


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市艾滋病疫情持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一)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5%以上。


(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5%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3%以下。


(三)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3.5%以下。


(四)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


(五)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晚发现比例降低至25%以下,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的管理率达90%以上。


四、防治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艾滋病防治意识


1.大力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开发适宜的宣传材料,提高知识普及的科学性、针对性。充分发挥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开展艾滋病疫情信息交流与警示、感染风险评估、在线咨询等活动,增强宣传效果。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引导大众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营造不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氛围。每年11月最后一周定为我市艾滋病防治宣传周。宣传、网信、文广新、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要让学员在校期间至少接受1次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讲座。文广新、农业、科技、民宗等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地铁、机场等部门和单位要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居(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引导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计生协等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


2.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对于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应当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教育、卫生计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督促学校利用校内橱窗、黑板报、校园APP等开展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的宣传教育,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在重点强化大学生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强对中学生、职高、中专等青少年学生群体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性生理、性心理和生殖健康教育,帮助青少年学生健康度过青春发育期。切实落实初中学段6课时、高中学段4课时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时间,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发放预防艾滋病教育处方、在入学教育中开展不少于1课时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等任务,确保高校每学年每个在校学生不少于1课时预防艾滋病专题讲座时间。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开展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卫生计生、民政、工商、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人社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公安、司法、卫生计生、食药监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民政、文广新、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加强对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大学等老年人聚集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力度。妇联、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针对妇女、育龄人群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


1.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和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公安、司法、宣传、文广新等部门要定期选择与艾滋病有关的典型案件进行宣传报道,强化感染者和病人需履行的社会责任。公安、卫生计生、食药监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宣传、文广新、公安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着力控制性传播。对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加强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突出疫情和危害严重性、有效防治措施等,促使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工商、商务、旅游、文广新、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探索在高校、建筑工地、公园、公共厕所等流动人口密集场所摆放安全套。加强男性同性性传播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实施综合干预措施,降低家庭内传播。加强性病防治,继续推进性病规范化门诊建设,对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诊断治疗,积极为性病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对感染者和病人开展性病筛查。


3.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公安、卫生计生、司法、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对于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应当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卫生计生、公安、食药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对注射吸毒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延伸服药点。


(三)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和随访服务规范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


1.建立健全检测服务网络。卫生计生、质监、公安、司法、发改、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形成确证检测实验室、筛查实验室、快速检测点三级网络体系。市级艾滋病定点治疗机构、三级综合性医院和采供血机构应设置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二级及以上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设置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应设置艾滋病快速检测点。有条件的监管场所、高校医院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各医疗机构和检测机构要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推进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公安、司法、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合作,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形式,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扩大检测范围。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


2.做好随访服务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其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已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干预服务工作由为其提供抗病毒治疗服务的定点医院负责,属地区的公共卫生机构要与定点医院做好沟通与配合。卫生计生、公安、人社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订方案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卫生计生、外办、教育、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人社等部门要完善对在华外籍感染者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政策。


3.建立疫情监测信息互通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四)全面落实核酸检测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持续减少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


1.加强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卫生计生、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合理规划设置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出入境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检疫。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2.做好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在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


(五)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按照就近治疗原则,合理设置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提高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可及性和及时性。完善抗病毒治疗体系,市级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负责全市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临床指导和技术支持工作,继续提供并优化从诊断到治疗“一站式”服务,逐步提高新增的五家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的救治能力,并根据疫情发展的需要适时增加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的数量。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和技术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传染病防治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要建立健全与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健全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诊疗工作机制,研究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覆盖面。


2.加强合法权益保障。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变化,适时调整承担综合医疗服务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民政、人社、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3.落实救助政策。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鼓励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按照精准扶贫要求,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公安、司法、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六)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1.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与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社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和动员检测、艾滋病性病诊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和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与感染者和病人有性关系者主动检测。


2.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引导作用。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通过多渠道筹资,扩大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规模并完善管理。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择优竞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作用,培育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基金项目管理,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项目成效。组织、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申请基金项目,合理设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强培训和扶持,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能力。引导社会组织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申请地方政府购买艾滋病防治服务项目,并做好项目实施。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等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防治合力。定期分析和研判艾滋病流行形势,认真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创新工作模式,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增强防治效果。各区要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行动计划和各区实际,制定符合本区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的防治规划,定期召开相关会议,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单位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防治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成效。


(二)保障经费投入。根据艾滋病防治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防治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定点医院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对艾滋病防治人员适当进行倾斜,调动艾滋病防治人员的积极性,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尽责提供保障。发改、财政、公安、食药监、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并切实保障艾滋病防治有关药品供应。积极探索将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等相关诊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三)强化队伍建设。结合艾滋病防治需要进一步优化医院、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提高整体防治水平。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防治能力。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强艾滋病防治人员生物安全防护,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受感染的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经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保障工伤待遇。


(四)鼓励科研合作。科技、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统筹研究推进艾滋病相关重点科研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对艾滋病防治科研工作的支持。推动我市科研单位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治疗技术手段、治疗模式和成功经验,针对不同高危人群,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及推广应用,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加强督导评估。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订本行动计划督导与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在每年底及“十三五”末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行动计划年度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自查,年底将自查总结报告报市艾防办,确保行动计划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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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