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12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2:47:08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7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长江南京段生态环境保护,切实保障长江饮用水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坚决维护沿江港口经营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对象


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设施及作业行为。


二、整治目标


为加强水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全面禁止长江南京段新增水上过驳作业,现合法经营的两家水上过驳作业企业在《港口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停止水上过驳作业并撤离。


三、组织机构


成立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和栖霞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南京海事局、栖霞区政府等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和南京海事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6月30日前)。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责任和时间节点。实施方案报省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发布整治通告(7月31日前)。市整治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水上过驳专项整治行动,同步发布水上过驳专项整治通告,向水上过驳经营人及相关运输船舶传达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明确整治的具体要求和政策措施。


(三)清理水上过驳作业。南京江海集团有限公司南远平台在《港口经营许可证》2018年4月18日到期后停止作业并撤离。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油轮锚地过驳作业设施在《港口经营许可证》2019年3月25日到期后停止作业并撤离。协助长江南京段以外属地政府做好南京籍船舶水上过驳停止作业、撤离和拆解工作,商长江海事、航道部门确定浮吊临时停泊水域。


(四)持续加强水上过驳执法。对长江南京段船舶实施动态跟踪、监管,严厉查处运输船舶进行非法过驳作业。对抗拒执法等行为,公安、海事、交通等部门依法予以惩处,坚决杜绝新的非法过驳区和非法过驳作业行为的产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念,充分认识水上过驳专项整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齐心协力推进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制定南京江海集团有限公司南远平台和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油轮锚地过驳作业设施停止经营的处置办法;支持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尽快形成承接栖霞锚地海进江原油的中转能力,整合周边港口资源,加快实施仪征港区现有码头的升级改造。


(三)强化相互协同。市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同步整治,共同行动。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联络员机制,加强协调沟通,做到信息共享。市整治领导小组要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坚持依法行政。市相关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市场化、法制化的手段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执法人员要遵守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维护社会稳定。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及时疏导、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原则,把预防、处理好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作为大事来抓,全力化解矛盾,平稳推进。


(六)建立考核机制。市政府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影响专项整治工作推进的严肃问责。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7]12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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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