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95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经信委拟定的《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市经信委 2017年4月)
为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我市工业企业提高绩效水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订本评价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南京工业发展和“两减六治三提升”的相关要求,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转型发展,始终坚持“引导”和“倒逼”双向发力,坚持“投入”与“产出”核心考量,全面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实现南京工业经济更高层次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重要支撑。
(一)强化评价的基础性作用。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是开展工业工作的基础,各区(开发区)要在客观评价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工业转型发展目标和计划。要把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高两低”综合整治、项目审批、资金支持等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使得工业发展重点工作有据可依、有的放矢。
(二)坚持正向引导为主。鼓励支持各区(开发区)以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将资源要素的供给和支持向A、B类尤其是A类企业倾斜,增强企业自我提升的意愿,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通过全面实施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评价,鼓励政府和企业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向产业两端、微笑曲线两端要质量、要效益,引导资源要素向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集聚,提升工业经济发展水平。
(三)落实反向倒逼措施。通过综合性评价、差别化施策、反向管理等手段,支持各区(开发区)制定以要素配置、要素价格调控为核心的各类监管整治差别化政策,分步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二、评价原则
(一)客观公正。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统一评价结果分类,统一评价系统平台,讲究评价采集数据的原始性。
(二)突出亩均效益。评价指标体系以亩均效益为核心,安全生产、环保为门槛,注重企业综合素质的提升。
(三)兼顾区域特点。各区(开发区)主导产业设置、区域个性化数据分析、预测决策等由各区(开发区)按各自产业特点自主确定。
三、评价主体
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全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数据库中占地3亩以上的工业企业(分为一般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进行评价)。
(二)评价指标
对一般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制定不同的评价指标。
1.一般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电耗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
2.重点排污企业: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电耗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
(三)计算方法
1.权重设置(百分制)
一般工业企业:亩均税收30%、亩均销售收入30%、单位电耗税收20%、单位能耗销售收入20%。
重点排污企业:亩均税收20%、亩均销售收入20%、单位电耗税收10%、单位能耗销售收入10%、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40%。
2.指标基准值
为既充分体现优势企业与低效企业间的差距,又避免因差距过大导致失真,各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均参照全市企业该项指标近3年平均值的2倍左右来确定。
各指标基准值在每年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后另行公布。
3.计算公式
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数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主要污染物指标企业确无排放的得最高分,即该项权数的1.5倍分值。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即为总得分。
企业各指标值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权数
各指标基准值
4.加分项
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一级评审得2分,通过二级评审得1分,通过三级评审得0.5分。
节能减排:重点用能企业超额完成年度节能控煤目标10%以上加1分。
排放量:污染企业两项(含)以上主要污染物较上年削减50%以上的加3分,一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比上年减少50%(含)以上的加2分,一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比上年减少20%(含)—50%的加1分。
发明专利:评价年度内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得1分。
五、评价分类
(一)一般规定
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根据市相关部门核实上报的数据,计算出各个工业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按得分高低排序分为A、B、C、D四类。具体评价分类方法如下:
A类——优先发展类。指资源环境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具体标准:总得分位列全市前20%(含)的企业。
B类——鼓励提升类。指效益相对较好,但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具体标准:总得分位列全市21%—60%(含)的企业。
C类——监管调控类。指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需进行倒逼提升的企业。具体标准:总得分位列全市61%—95%(含)的企业。
D类——落后整治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的企业。具体标准:总得分位列全市后5%的企业。
(二)有关特殊情形的规定
对下列情形,各区(开发区)应在绩效数据汇总表中予以注明,在进行全市统一评价时,将按以下规定执行:
1.投产不到2年的新办企业与“小升规”不满两年的企业,可暂不开展评价分类;也可以参与评价,但暂不列为D类。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等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予列入D类。
3.经认定的创业创新中心,新投入运营2年内可暂不参与评价,或参与评价但不予列入D类。
4.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并入出租方进行评价(即只评价出租企业不评价承租企业)。
5.未完成当年减排任务,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不予列入A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一年中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以及受到30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企业,评价时下调一个档次。
6.未开展新、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或者上年内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环保、安全、消防事故或1起(含)较大以上环保、安全、消防事故的企业,评价时下调一个档次。
7.凡各级政府明确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实际占有土地没有产出的企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产品质量、土地利用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或重大过错责任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数据采集和分析,每一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上年度分类(时间为下一年度4月15日前)。评价结果由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分别进行通报。
六、结果应用
各区(开发区)要科学运用综合评价结果,研究制定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综合政策措施。经信、财政、国土、环保、安监、供电等职能单位要把评价分类结果作为要素供给分配、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与企业信用、信贷挂钩机制,由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价结果提供给市信用办和金融部门,作为信用评级和银行信贷的参考。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与市有关部门协商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用电、用水、用能等差异化政策措施,倒逼企业提质增效,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差别化政策先在江宁区、化工园区实施。
(一)A类企业
1.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2.优先保障用电,优先新增用能指标。
3.优先申报各类扶持项目。
(二)B类企业
1.在用地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
2.保障用电,可新增用能指标;实施有序用电时给予适度支持。
3.支持申报各类扶持项目。
(三)C类企业
1.在用地方面给予限制,原则上不再提供新增建设用地。
2.实施有序用电时可作为限电对象;实施区域污染物限排时可作为限排对象。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提高削减要求。
3.支持开展提档升级、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
4.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扶持项目。自愿关停退出可享受淘汰落后产能扶持政策。
(四)D类企业
1.禁止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禁止与C类及其他D类企业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在现行水、电、气差别化价格政策的基础上,争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实施更为灵活的差别化价格政策,促进工业企业节约用能。
3.实施有序用电时作为限电对象,实施区域污染物限排时作为限排对象,作为全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整治对象。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提高削减要求。
4.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允许开展消除环保、安全、消防隐患,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
5.鼓励D类企业主动关停退出,主动关停退出可享受淘汰落后产能扶持政策。
6.环保、安监、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督查、检查力度。
7.取消D类企业参加各项政府性评先评优、申报政府认定命名的荣誉性及政策性项目的资格,不予核准和审批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投资项目,不得再享受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以安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叶荣生、市经信委主任陈光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消防局、人行南京营管部、南京供电公司、港华燃气公司、华润燃气公司、中国燃气公司、市政府督查室和各区(开发区)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
(二)确保数据准确。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区(开发区)要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坚持依法统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好有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区(开发区)资源利用的绩效和能力水平、评价一个企业的实绩。要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对各单位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开展随机抽查审计,形成审计意见,并根据审计结果对数据不实等情况视情采取责任追究等相应措施。要建立健全社会公众举报制度,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对各单位在数据统计上报等方面弄虚作假、失真失实等情况的举报。
(三)加强信息共享和使用。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统一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信息系统平台,各相关部门、各区(开发区)登录系统平台上报数据,并可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查看、使用数据。各相关部门、区(开发区)无权修改数据,若确因操作失误,需对数据进行修改,必须向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证据,由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给予修改。
(四)强化宣传指导。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区(开发区)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在全市营造优胜劣汰的浓厚发展氛围。
八、其他
(一)上述评价指标、权数设置、指标基准值和加分内容等用于对全市企业的统一评价,各区(开发区)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实际自行制订评价办法,并报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各区(开发区)应尽快制定应用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结果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各类差异化政策措施,并报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
附件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
序号 | 单 位 | 工作分工 |
1 | 市经信委 | 负责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区(开发区)综合评价工作,按时完成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报告,定期分析工业企业绩效状况 |
2 | 市委宣传部 | 负责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的宣传推广工作 |
3 | 市发改委 | 提供工业企业落实区域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导向,以及区域禁限行业情况等 |
4 | 市科委 | 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名单,企业研发机构、发明专利信息情况等数据 |
5 | 市财政局 | 针对评价后不同类别的企业,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
6 | 市人社局 | 提供企业参保职工信息数据 |
7 | 市国土局 | 提供企业空间地理信息、工业用地数据等 |
8 | 市环保局 | 提供年度重点排污企业名录、企业排污数据和环保违法信息等 |
9 | 市统计局 | 提供企业所在地、能耗、行业代码等 |
10 | 市物价局 | 协调水务、供电、燃气等公司推进差别化水、电、气价等政策的制定 |
11 | 市工商局 | 提供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单、企业参与标准制订、企业品牌信息等 |
12 | 市安监局 | 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信息,事故统计信息,开展新、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等 |
13 | 市水务局 | 提供企业用水数据、推进实施差别化水价工作 |
14 | 市商务局 | 针对评价后的不同类别的企业,制定或鼓励或限制的不同项目引进和招商政策 |
15 | 市国税局 | 提供企业销售收入和国税收入数据 |
16 | 市地税局 | 提供企业地税收入数据,包括地方各类税费 |
17 | 人行南京营管部 | 针对评价后的不同类别的企业,制定或鼓励或限制的信贷政策 |
18 | 市公安消防局 | 提供企业火灾事故等信息 |
19 | 南京供电公司 | 提供企业用电情况 |
20 | 港华燃气公司 | 提供企业的用气情况 |
21 | 华润燃气公司 | 提供企业的用气情况 |
22 | 中国燃气公司 | 提供企业的用气情况 |
23 | 市政府督查室 | 负责对各部门落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提醒、督促各单位加快实施,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7]09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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