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89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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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89号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农业水价


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56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我市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用水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为目标,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强化农业用水需求管理,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推进农业集约化用水,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保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系统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面广、任务较为繁重,必须多措并举、综合施策。要加强价格、农业、水务等相关改革措施的有效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系统推进改革。既要落实农业取水许可、用水管理等相关制度,又要有针对性的加强节水技术指导;既要加强农业节水用水设施建设,又要保障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在核定用水量内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二)坚持分类实施。要根据我市农业发展实际,综合考虑自然条件、水土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作物种植结构等因素,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先易后难,选取用水量较大的灌区、规模化的种(养)植基地进行先行试点,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有计划、分步骤、分类推进实施。


(三)坚持注重实效。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同时,要根据农业用水需求,加强用水管理,增强农民节水意识,提高用水效率,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改进农田水利灌溉节水条件,加强节水技术指导,全面提升农业用水精细化、集约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二、实施步骤


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水权流转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目前,经实地调研,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改革试点区域为:栖霞区八卦洲高效节水示范区、江宁区谷里农业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区、浦口三合圩装配式建设节水灌溉示范区、六合区新禹河灌区、溧水区现代农业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区、高淳区砖墙镇水产节水养殖区。下阶段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快开展试点,积累改革经验(2017年)


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分类指导,重点针对供水效率不高、计量不准、用水方式不当、计费不合理等重点难点问题,加快推进改革试点,探索一套符合实际、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改革模式和具体办法,为改革的全面推开打下坚实基础。


(二)全面推广实施,稳步推进改革(2018年—2019年)


全面总结各区改革试点经验,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全市域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较为完善的地区率先实现改革目标,其他地区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三)开展总结检查,抓好巩固提升(2020年)


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分期分批完成全市改革检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全面总结经验并完善提升,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重点任务


(一)组织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根据各区农业生产和水资源实际,以及农业用水现状,按照农业生产布局,以区为单位,将不同类型的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农业灌溉设施的计量安装工作纳入区级水利专项规划,同步开展年度计划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划计划,加快推进农业灌溉计量设施逐步安装到位,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试点区域小型提水灌溉泵站计量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全市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实施在线监控;一般中型灌区和重点小型灌区基本实现取水计量有效监测。


(二)强化节水设施建设。加强节水技术指导,定期开展农业节水技术培训,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加快节水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降低农业用水消耗,服务农业节水增效。按照实用与高效相结合、先进技术与常规技术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农业生产形式,分类采取节水灌溉技术和工程措施,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支持各街镇、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节水灌溉配套工程建设,大力发展管道灌溉、喷滴灌等高效节水设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确保每年各区建成1—2个具备一定水平的节水灌溉示范区。到2020年,全市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65以上,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达60%以上。


(三)探索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以区为单元,调查确定农业水资源可利用量,根据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科学确定农业用水定额,逐步将用水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同时,探索建立水权交易机制,按照节水目标要求,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当地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根据交易规则,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四)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做好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加强成本控制,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对依法应当实行取水许可审批的农业取水项目,严格执行取水审批管理,规范取水许可证发放,加强农业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农业取水许可证发放采取分年到位的办法予以落实,2017年,基本完成供水水源集中的大型和中型灌区取水水资源论证和许可工作;2018年,基本完成供水水源分散的大型和中型灌区取水水资源论证和许可工作;2019年,基本完成重点小型灌区取水水资源论证工作;2020年全面完成全市农业取水水资源论证和许可工作,取水许可制度在农业用水中得到有效落实。


(五)加快推进有关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目标要求,配套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抓紧明晰已建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对已完成所有权界定的小型水利工程,加强指导和监督,明确移交程序,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提升管护效率。2017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全市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产权协议书)发放率达85%以上,管护责任落实率达90%以上。同时,积极探索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在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竞争参与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


(六)大力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支持发展和壮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结合南京实际,指导各区创建适合本地特色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一步明确其功能定位、服务范围、管理体制,逐步发挥其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不断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作和能力建设,力争到2017年,全市大中型灌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登记注册率达80%以上,管理灌溉面积占灌区面积比例达50%以上;到2020年,实现全市大中型灌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登记注册率全覆盖,管理灌溉面积占灌区面积比例达80%以上。


(七)完善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务部门按照农业用水成本核算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协商定价的,应抄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水务部门。在核定的农业水价之外,不得再收取机电灌排费等任何农业水费。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充分听取用水户意见,综合考虑供水成本、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农业水价。农业水价可采取分步调整到位的办法,在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先行试点的区域,可先执行低于供水成本的水价,以减少改革的矛盾,再逐步调整,基本达到供水成本。建立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和分类水价制度,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不同用水类型,区分地表水源与地下水源、规模用水与分散用水等不同情况,按照“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高于其他用水类型、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分散用水高于规模用水”的原则,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定价。结合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


(八)建立健全农业节水奖补机制。加快研究制定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对种植主要粮食作物的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用水户,其农业水价已基本调整至成本水平,且灌溉用水量小于等于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实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政策,以保障农户不增加经济负担,用水减少但效益增加。各区在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程中,要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翻水费补助、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农业节水奖励资金来源。要根据核定取水量和实际节水量大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模经营主体给予适当奖励,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和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积极性,推动农业节水增效。对符合《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条件的,按程序上报省政府给予免征、缓征或减征水资源费。


(九)切实加强水源质量保障。以确保农业用水供水水质安全为目标,进一步强化水源地保护,加强供水水源污染监测和防治,在近水域地带,采取设置植被隔离带等方式,削减污染物进入水域量,强化日常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行为。落实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积极推行水资源循环利用、养殖污水处理后再利用等新技术,努力提高水污染防治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促进农业节水、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责任,统筹协调安排。市政府建立南京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水务局局长为副召集人,市委农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具体落实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日常事务。各区政府作为改革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条块联动”的原则,要加快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抓紧制定本地的改革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细化改革目标,排定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抓好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分工协作。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强化指导服务,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水务部门、物价部门要共同牵头做好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加大对改革工作的跟踪指导力度,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在试点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统筹抓好节水及计量设施建设、农业取水许可和用水管理,有序推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并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水价。财政部门要统筹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完善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农业部门要根据水资源状况,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其他相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对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认真研究、细化分解、落实推进,切实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提供更大支持。


(三)加大投入力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性强,必须强化资金保障,健全完善多元化的农田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要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好农业水利各项投入政策,特别是落实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等专业政策,不断加大农田水利财政投入力度。要坚持建管并重、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注重发挥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聚焦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向,深入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的统筹整合,切实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投入的比重。要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大力创新农田水利投融资体制,吸引更多的金融资本、工商资本等社会资金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和管护,切实增强资金集聚规模效应和分配使用效益。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动员,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宣传教育,做好改革有关政策的解读,最大限度的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改革的公众参与度。同时,要切实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意识,增强节水观念,提高有偿用水的意识和自觉性,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严格监督考核。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加大检查考核力度,深入基层一线,紧盯目标任务,加强动态跟踪和工作指导,建立有利于推进改革工作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及时、准确、客观的评价工作进度和绩效。对工作推进较快、成效明显的,要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各区也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新模式、新经验。同时,要加大力度、主动督查,做到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以督查倒逼机制保障改革的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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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17]08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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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