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6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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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提高对妇女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母婴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需求导向,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齐抓共建”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保障母婴权益。到2017年底,兴建扩建120个标准化母婴设施;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不低于60%。到2018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85%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二、基本要求


(一)坚持政府主导。制定母婴设施建设规划,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明确母婴设施建设的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和管理,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和团体积极参与,推进母婴设施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二)坚持属地管理。母婴设施建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范围,统筹资源、强化协调、加大投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三)坚持标准规范。制定母婴室配套和设置标准,各部门、各行业在公共设施建设中,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分类推进。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在5000至10000平方米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建设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以1万平方米为基数,相应配备独立母婴室。女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参照该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


(二)规范建设,便民服务。统一名称标识、统一基本设施、设置醒目导向标志。新建母婴室按照标准要求,规范建设;已建母婴室对照标准,做好改造完善工作。鼓励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三)推广经验,加快发展。推广我市“爱心母婴室”建设的三种模式(独立性母婴室、区域性母婴室、开放性母婴室)。完善汽车站、码头、地铁站、商场、大型超市、展览馆、公园、游乐场所、旅游景点、图书馆、影剧院、博物馆(院)、医疗机构、大型体育场所和婴幼儿保育机构内母婴室的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建设。每年评比命名50个“示范母婴室”,并给予一定奖励。


(四)加大宣传,优化环境。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公益广告等,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加大母乳喂养知识的宣传力度,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将母婴室建设成为孕期和哺乳期母亲安全、舒适、卫生的私密空间,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母婴设施建设,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统筹推进辖区内母婴设施的建设,将其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中,动员全社会、社会公益组织和母婴保健领域的行业协会积极参与。


(二)明确分工。市文明办要将母婴设施建设及管理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中,作为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市发改委要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建委要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公用建设、公共服务建设配套设施中。市财政局做好母婴设施建设相关经费保障。市规划局要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母婴设施建设立法、执法。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上海铁路局南京站、南京地铁集团等单位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母婴设施的建设任务,同时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正常使用。


(三)强化指导检查。市卫生计生委要加强行业指导和技术支持,建立“示范母婴室”评比标准,树立“示范母婴室”典型样板,积极指导母婴设施的建设。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


附件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标准


1.有舒适整洁、温馨防滑的房间。


2.有便于哺乳的座椅或沙发,有带布帘隔断的相对私密空间。


3.有茶几、婴儿床或带安全扣的婴儿整理台,有电源插座、垃圾桶,有冷热饮水机和配备洗手液的洗手台。


4.在出入口、指示牌、走道等显眼处及母婴室门前张贴母婴室标识。


5.有条件的可在母婴室内配置空调、紧急呼叫设备以及有纸尿布、湿纸巾的自动售货机。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7]06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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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