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70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分校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分校管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科学规划教育布局,增加优质资源供给,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分校(含分园,下同)审批及命名管理,提高合作办学质量,提升基础教育品质,促进各类教育有序管理、健康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分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重科学统筹
(一)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结合城市发展规划,推进全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鼓励通过举办分校、兼并、托管、联盟、集团化办学等方式放大优质教育资源,到2020年,实现全市义务教育优质资源全覆盖。
(二)支持重点区域均衡发展。鼓励中小学幼儿园到新区、郊区、保障房片区、教育薄弱地区举办分校,促进新建学校、薄弱学校尽快提升办学水平。积极推进主城区鼓楼、玄武、建邺、秦淮四个区与浦口、六合、高淳、溧水结对帮扶。
(三)推进实质性合作。合作母体学校应向分校派出管理团队和骨干教师,将分校纳入母体学校统一管理。学校将按照“五个统一”要求合作办学,即学校文化标识统一、管理要求统一、教研备课统一、活动策划统一、质量监控统一,进一步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和特色,全面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和提升。
(四)鼓励分校独立孵化。加大对分校发展支持力度,经历3-5年成长期后,对管理水平及办学质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分校,鼓励其脱离母体,独立成长为新优质学校。独立后的分校可运用孵化方式继续举办分校。
二、明确办学标准
(五)全市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拟成为分校须达到以下办学标准,未达标者均不予列入分校计划:
1.幼儿园:硬件达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标准,其中生均占地面积达15平方米。
2.小学、初中:硬件达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其中教育技术装备达省I类标准,生均占地面积小学达23平方米,初中达28平方米(主城区生均占地面积小学达18平方米,初中达23平方米)。
3.高中:硬件达省定四星级以上标准,其中总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亩。
三、规范分校审批
(六)严格审批条件。未达上述办学标准的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予审批举办分校。未达上述办学标准的现有分校,应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
(七)严格审批程序。适当控制母校举办分校的数量。区属学校(含民办)在本行政区内举办分校的,由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在本行政区外(含外市)举办分校的,经区政府同意后,须报市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举办分校的,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本通知下发前已正式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经公证的,须报市教育局备案。
(八)严格命名管理。经市区政府同意举办的分校,可增挂分校校牌,但法定校名中不得出现“分校”、“校区”、“分园”、“园区”等字样。非同一法人单位,所增挂校牌中不得使用“校区”、“园区”字样。新建学校拟举办分校的,应待新校建成移交后,由市、区教育部门负责挂牌和对外发布信息。
四、完善保障措施
(九)制定财政配套政策。健全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机制,逐年提高经费保障标准。对于提升分校办学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校长、园长、骨干教师,相关区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
(十)完善干部人事政策。各区政府、市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单位,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分校在师资配备、评职评优、生活待遇等方面享受本区域内同类学校的待遇。对经批准举办分校的母体学校,市区政府将适当增加编制数。
(十一)推动师资合理流动。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区管校用”,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常态化,建立健全交流轮岗公示制度。
五、强化评价考核
(十二)发挥评估的导向功能。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分校的督导评估,促进分校规范办学。各区要明确举办分校的质量要求,设定发展目标,制定合作办学规范,对分校办学情况进行年度总体评价。市区教育局建立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分校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分校办学质量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要建立退出机制,努力提高合作办学的质量和效益。
(十三)建立违规处罚机制。对未经批准擅自签订合作协议、擅自挂牌举办分校、擅自对外发布合作信息的,市教育局、相关区政府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7]07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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