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14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沿江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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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沿江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沿江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沿江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1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交办水函〔2016〕976号)、《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5〕175号)以及《南京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宁政发〔2016〕1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南京沿江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有效改善沿江通航水域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部署,以提升南京沿江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能力为核心,通过强化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加强船舶污染物监测监控、严格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要求、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等举措,有序推进南京沿江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针对南京沿江港口和船舶污染物不同特点,以核心港区为重点,分类指导,推进全市沿江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


明确任务、分步实施。结合南京沿江港口和船舶污染物产生量及防治设施设备现状,综合治理、注重实效,提出不同类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要求。


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建立南京沿江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运行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协调责任。


二、建设目标


到2017年底,南京沿江港口码头基本完成船舶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建设,基本具备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接收处置能力,船舶洗舱水接收处置能力达到50%。初步建立船舶污染物报告、接收制度。


到2020年底,南京沿江港口码头完成船舶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建设,具备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接收处置能力,船舶洗舱水接收处置能力达到100%。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联单制度。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船舶污染防治措施


1.船舶生活污水防治措施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港口服务企业污水收集船进行收集,集中通过沿江上下游各一个加装生活污水上岸设备和储存设施的码头进行接收,由环卫部门转运至市政污水管网(或有资质处置的企业)进行处置。


2.船舶垃圾防治措施


港口码头经营人改扩建港区垃圾收集设施,并接收船舶垃圾,做到分类收集存储。港区垃圾由所在地环卫部门或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及时清运及处置。其中外贸船舶垃圾须经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检验检疫后方可清运处置。


3.船舶含油污水防治措施


船舶含油污水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港口服务企业污水接收船进行有偿接收转运,并交至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4.船舶洗舱水防治措施


船舶洗舱水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港口服务企业有偿接收转运至指定的危险货物码头上岸,并送至有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置。洗舱站和洗舱水储存、转运及预处理等设施由相关企业新建或扩建,建成后由企业进行运营管理,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运行维护经费。


(二)建立污染物联单管理制度


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个环节中所涉及监管部门有效联系起来,通过闭环监管措施,使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实现无缝监管,防止出现污染物的二次污染。


(三)严格接收处置资质要求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应资质。相关部门应对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的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四)加强联合检查和监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的通力合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不按要求整治、违规接收排放,以及船舶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依法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及所在地区政府(园区)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协调推进小组,负责南京沿江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通过明确责任分工,共同推进落实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交通、海事、环保、建委、城管、水务、财政及所在地区政府(园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物防治相关工作。


1.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港口企业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的统计工作;督促港口企业加快船舶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加强对从事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配合南京海事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对港口码头接收、转运及处置船舶污染物情况进行监测检查。


2.南京海事局


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船舶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检查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污染物送交情况。会同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做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船舶含油污水、船舶洗舱水和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定期监测监督工作;修订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


3.市环保局


负责实施对沿江港口和船舶污染物上岸后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4.市建委


负责会同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落实与本方案相关的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接收及转运设施的城建计划和任务分解。


5.市城管局


负责实施对港区生活垃圾的转运及处置,完善港区与城市间生活垃圾的转运体系,提升处置能力。落实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统筹优化港区生活垃圾的转运、处置及再利用机制。做好对船舶垃圾接收的监督管理。


6.市水务局


负责实施与港区衔接的市政污水处理和配套管网建设。落实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统筹港区与城市间污水的接收、转运及处置机制。


7.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与本方案相关的财政政策。


8.所在区政府(园区)


建立区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机制,落实本区域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


(三)加强监督考核


将南京沿江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任务纳入相关单位考核指标体系。开展定期专项督查和年度考核,并作为相关单位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加大资金投入


统筹财政资金,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运行机制,对建设或加装生活污水上岸设备和储存设施的码头、新建或扩建洗舱站和洗舱水储存、转运及预处理设施等项目,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五)推广宣传示范


落实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推广管理完善、工艺先进企业的先进经验,倡导生态文明、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引导企业共同改善沿江水环境质量。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7]0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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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