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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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拟定的《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扶贫办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市残联 2017年1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27号)要求,扎实做好我市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现就社会救助工作助推低收入农户脱贫致富奔小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在精准扶贫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不断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认真做好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衔接,确保“十三五”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如期取得成效。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坚持应救尽救。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强化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手段,加强农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低保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


——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全面扶持。


(二)目标要求


通过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不断提高救助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拓宽救助渠道、丰富救助方式,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年度工作进度分解为“2332”,即2016年确保完成20%的脱贫任务,2017年和2018年各完成30%,2019年完成20%,2020年巩固提升、总结完善。


三、主要任务


(一)保障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生活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科学设定农村行业测算标准,准确核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将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农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本人单独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金,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相关优惠政策。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严格按政策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十三五”期间,在核算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首次建档立卡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对因就业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以继续领取3—6个月保障金,鼓励劳动自立。综合参考居民收入、最低工资、物价上涨等因素,及时调整低保标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2.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政府履行托底保障职责,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各区公办福利机构要发挥托底作用,优先安排好需生活照料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床位不足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到民办机构供养。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建立完善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重点空巢独居老人关爱照料制度,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经本人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支持、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人员提供困难帮扶、社会融入、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社会康复、权益维护等专业服务,积极构建物质资金帮扶与心理社会支持相结合、基本照料服务与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相配套的供养模式。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机制,确保农村特困对象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


(二)减少因病、因残致贫现象


3.加强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农村低保、五保、低保边缘、60年代老职工、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和因病致贫人员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农村低收入人口中大病患者按规定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按85%比例救助,住院和门诊大病不设年度封顶线,参加新农合的救助对象日常门诊年度最高救助2000元,因病致贫人员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1万元。医疗救助平台与基本医保系统信息互联互享,医疗救助金与基本医保“一站式”即时结算。


4.加强残疾人帮扶。对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50%发放生活补贴,非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低保标准4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无业无固定收入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低保标准40%发放生活补贴。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或二级,需要长期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且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30元护理补贴。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或二级,需要长期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且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的居家重度残疾人,另由服务组织提供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的助残服务。“十三五”期间,全市继续扶持一批经营管理规范、带动辐射能力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切实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解困。


(三)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


5.完善“救急难”工作预案。充分发挥区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民政牵头、职能部门参与,制订完善各类急难救助处置的部门协同预案。设立“救急难”应急响应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市民政12349热线为全市“救急难”应急响应号码。完善高风险家庭登记备案制度,将家庭有重病、重残、遭遇突发事件的低收入农户全部纳入登记备案范围,确定高风险家庭联系人,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家庭困难情况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


6.提高临时救助效率。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实现收入和资产信息实时比对,开通金融比对专线。优化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在确保对象认定准确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压缩审批周期。细化临时救助紧急程序适用条件和处置办法,对因重病、突发事件导致急难对象处于重度风险的,及时启动紧急程序,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脱离风险。


7.落实防灾减灾济贫。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防灾减灾工作。重点关注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妥善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尽最大可能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大低保等贫困对象危旧房改造工作力度,确保该群体住房安全。统筹资源,提高低保受灾户、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受灾户抗御风险能力。


(四)关爱特殊困难群体


8.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深化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意识,落实强制报告责任。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受委托监护人。落实无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及时将困境的留守儿童纳入保障范围,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基本生活。依法打击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


9.做好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工作。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对孤儿、监护缺失、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的困境未成年人发放生活保障金,强化服务帮扶,落实医疗康复政策,扩大“明天计划”范围。扎实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做好应急处置、临时监护照料、调查评估、多方会商、家庭监护指导、提起监护权转移诉讼等监护干预工作。落实教育帮扶政策,优化社会关爱机制,加大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扶持力度。


(五)发挥市场和社会作用


10.加大民生保险推进力度。增强“风险共担、普惠于民”的保险意识,完善民生保险制度,激发市场参与活力,提高保险在社会救助和扶贫帮困中的作用和份额,利用保险的杠杆效应增强居民应对突发风险的能力,为“救急难”提供必要补充。鼓励各郊区根据江苏省保监局、江苏省扶贫办《保险业助推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实施方案》(苏保监发〔2016〕53号),探索建立通过保险实施低收入农户急重病灾救助的具体办法。


11.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简化扶贫类社会组织登记程序,实行直接登记。建立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的转介服务信息平台。积极发动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孤寡老人、困难残疾人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关怀。开展“村(居)帮办”、“扶贫日”、春节前访贫问苦、“村村到、户户访”等活动,充分发挥互助会、结对帮扶等形式在传承邻里关爱、守望相助传统美德中的作用,形成生活保障、人文关怀、精神慰藉相结合的扶贫济困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扶贫、财政、统计等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民政部门要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科学确定救助标准,加强各项救助制度之间的配合,牵头做好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好扶贫支持政策,做好低收入农户建档立卡、数据更新以及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救助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证管理,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强资金统筹。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省、市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和扶贫资金,重点向扶贫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区倾斜,向集中连片欠发达地区倾斜,向经济薄弱村、欠发达村倾斜。市、区财政、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实现信息共享。市民政、扶贫、统计部门要逐步实现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区民政部门、扶贫部门、统计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定期开展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台账的比对工作,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指导镇街及时更新数据,有针对性的调整政策措施,做到动态管理,精准救助,精准帮扶。


(四)提高服务能力。继续深化基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平台建设。统筹布局,科学规划镇街政务服务中心位置,确保辖区居民在15分钟左右能够到达中心办事。整合业务,对所有社会救助服务统一实行前台导办、领号引办、柜台通办。建立队伍,选拔、培训“全能化”政务服务人员,做到人人都能办理所有事项。各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量需求配备足够工作人员,建立镇街社会救助协理员包村(社区)制度,进一步提高基层经办能力。充分发挥驻村帮扶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在落实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


(五)严格考核监督。要将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制定年度减贫计划,建立科学的帮扶对象脱贫退出认定机制,确保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如期实现。加大对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和约束力。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做好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村(社区)公示栏、扶贫简报、“社会救助便民服务指南”宣传手册等,组织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工作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困难群众脱贫信心,鼓励其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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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17]00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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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