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2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超标粮食处置意见(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2:53:06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超标粮食处置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超标粮食处置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超标粮食处置意见(试行)


为贯彻实施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粮食质量监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江苏省食品安全考核要求,以及《市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0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60号)等文件精神,建立起从田间到餐桌一整套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提出我市超标粮食处置意见(试行)。


一、准确定义超标粮食


在南京市域范围内种植、收购、存储、加工和销售的原粮及其成品粮(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米、面粉等),经过检化验判定,其真菌毒素、重金属、农药残留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卫生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均属超标粮食(以下简称“超标粮食”)。


二、科学判定超标粮食


(一)判定依据


涉及粮食卫生安全的主要指标包括真菌毒素限量指标、污染物限量指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类别,判定依据为国家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GB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二)判定方式


粮食经营者可以采用国家认可的快速检测方法或者常规检测方法对卫生指标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具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组织抽检确认。


(三)判定结果


1.超标的原粮经过技术处理分离出的部分合格粮食,符合食用标准的,可用作口粮;


2.不符合口粮标准,但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


3.不符合饲料安全标准,但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可用于非食用的工业用途;


4.无使用价值的,视情况采取堆肥、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切实把握超标粮食的处置原则


(一)专仓储存。经检验发现的超标粮食,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并根据判定结果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禁止超标粮食违规出库,经营者要按定向销售的原则,提出处理建议,按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分工,进行相应的报送备案。


(二)分类处置。粮食经营者要根据检测结果建立超标粮食保管与质量的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经营者可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措施对超标粮食进行分类处理,提升标准,使之分别转化为口粮、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等用途,经处理仍无使用价值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处理检验后的判定结果,进行定向销售。凡转作非口粮用途的超标粮食,可采取定向自主销售、定向竞价拍卖等方式销售出库。销售时,要审核购买方经营范围,在销售协议和发票中明确用途,要求购买方出具保证粮食安全使用的承诺书。


(三)严格监管。按照食品安全属地和权属管理的原则,由购销双方所在地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落实对超标粮食的监管责任。加强对粮食经营者超标粮食跟踪监管,监管部门对经营者报备的定向销售超标粮食信息,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确保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四、合理安排超标粮食的处置费用


超标粮食处置的费用承担,应按粮权属性和事故责任区别对待。


(一)对本市地产粮食,在生长收获过程中,因土壤、气候、病虫害等客观因素造成粮食卫生指标超标的,为减少种粮损失,对符合农业保险理赔条件的,先行予以定损理赔。然后,本着合理补偿粮食种植成本和随行就市的原则,由市粮食局会市农委、财政、物价等部门研究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采取统一作价、二次结算方式进行收购(具体办法视情况适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收购贷款资金由农发行根据粮食收购信贷政策予以落实,粮食部门指定收储企业定点收购,定向销售。由此发生的收购、保管、检测、出库、利息等费用和销售出库价差损失以及集中无害化处置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二)对于在库储存的政策性粮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超标的,所发生的检测费用、销售出库价差损失和集中无害化处置费用,按粮食权属关系,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其中,属于市级储备的,由市级财政承担;属于区级储备的,由区级财政承担。


(三)无论是政策性收储、还是市场化经营的粮食,若因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价差损失,全部由经营者承担。


五、认真落实粮食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粮食经营者要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把控粮食收购入库、储存、加工、运输和销售出库各环节的质量关。超标粮食销售出库采取购销合同定性、发票注明用途、粮食使用安全承诺书、检验报告四项随货同行,购销双方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和使用明细台账,确保定向销售与使用,不流入口粮市场。质量安全档案和使用明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对粮食经营者违法违规处置超标粮食的行为,由监管部门追究其责任。


六、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加强粮食质量与卫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切实担负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建立南京市超标粮食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原粮及其成品粮从种植到餐桌进行全过程监管。市农委要强化对地产粮食种植环节质量监管,加强科学种植的技术推广和指导,有效预防病虫害发生,规范农药和投入品使用,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污染。市粮食局要做好地产粮食收获前品质测报,总体把握收购前质量状况,以分类指导企业收购;要强化对原粮收购、储运环节和政策性用粮的质量监管,指导粮食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收购粮食,强化检测,科学保管,严控超标原粮进入食用加工和流通环节。市食药监局要强化对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加工购进原粮的检验和生产过程的控制,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加强对市场成品粮的抽检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卫计委要依法加强成品粮主要污染物的风险监测,对监测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对超标粮食处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市物价局负责对超标粮食收购价格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


监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库存质量安全抽查结果传输与信息发布的管控。承担超标粮食检验检测的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和个人提供检测相关材料和信息。加强粮食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若监管部门失职渎职的,一并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7]00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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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