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22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民宿业规范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2:53:08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民宿业规范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乡村民宿业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乡村民宿业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十三五”时期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宁委办发〔2016〕12号)和《关于推进乡村民宿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宁委办发〔2017〕2号),进一步创新“美丽乡村+”发展模式,促进乡村民宿业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乡村民宿对象界定


乡村民宿是指在规划布点村内依法建设的闲置房屋(主要是农民空闲的房屋或闲置的集体用房、农林场圃房屋等),结合当地人文景观、田园风貌及山水形胜等资源,融合农事体验等农业生产活动,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既保持乡村传统风貌,体现当地民居特色、生态环境特点,营造乡村旅居氛围,又能提供舒适、安全、卫生住宿的休闲、度假体验型经营性住宿场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域除外)从事乡村民宿经营服务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乡村民宿开业条件


从事乡村民宿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用房


1.房屋产权清晰,一般单体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内(村集体用房、农林场圃房屋等可适当放宽),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房间20间以下。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2.经营场所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无安全隐患;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应设置警示标志。


3.每层楼面至少设一个通风采光的卫生间,地面应经防滑处理且有防滑标志,干湿分隔,卫生条件应符合GB/T17217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的规定,配备洗漱台、淋浴装置、梳妆镜等设施。


4.经营场所应距污水池、小型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500米范围内不得有规模养殖场。


(二)消防安全


5.主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主体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屋顶承重构件除外)时,建筑层数不应超过2层且最大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平方米。


6.应按每层面积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当选用2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灭火器,并应放置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


7.除厨房外,不得使用明火。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每间客房、走道、楼梯间内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8.应设置两部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应采用不燃烧体,净宽不宜小于1.1米。当主体建筑为3层及3层以下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时,或主体建筑为4层及以上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时,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3层(含)以上楼层每层应配置有逃生绳、缓降器、逃生软梯等逃生设施,且应采取保护措施。


9.设置有能覆盖照明所有楼梯间、疏散走道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并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每间客房应配备逃生面罩和应急手电筒等设施。


10.成组布置的民宿建筑应设置净宽度和净高度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


11.应保证民宿区域内的消防水源。成组、成片布置的民宿区域,应成立微型消防站,建立民宿专营企业专职消防队,并组织民宿经营者、联防队员、消防民警、平安志愿者组建灭火救援梯队力量。


12.民宿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三)治安安全


1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于符合开办旅馆要求的民宿,应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开办旅馆条件的民宿,应配置必须的治安防范设施,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各民宿经营户需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在接待处配置电脑等设备,铺设传输网络。应及时登记旅客资料,将每日住宿旅客资料登记后传送到信息终端。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经营户应报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录入系统并上传。


14.民宿出入口、接待处和主要通道,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像素不低于700线,储存时间不少于30天,监控设备安装要符合相关标准。


15.民宿内应设置住客寄存贵重物品的设施。民宿客房要安装防盗搭扣。一楼应安装防盗设施,且便于由内向外开启。


(四)卫生安全


16.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墙公布)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个人卫生良好,掌握岗位基本卫生知识,配备卫生管理员。


17.相关配套用房和设施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执行。


(五)环境保护


18.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所有污水应纳入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污水处理设施须具备油污隔离处置能力。必须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19.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其他类型生态红线区域的一级管控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民宿项目。


(六)食品安全


20.民宿开展食品经营须办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1.食品处理区须全部设置在室内,并单独设立原料粗加工区、切配烹饪区、餐用具清洗区和餐厅,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


22.清洗餐具和原料的水池应分别设置,不得混用。


23.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饪等场所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墙壁应当有1.5米以上的浅色墙裙,墙裙光滑、不吸水、易清洗。


24.根据民宿食品经营服务的规模大小,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冻冷藏和餐具消毒保洁等设备设施,并正常运转和使用。


25.所有的食品经营从业人员都要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严格执行食品经营安全操作规范。


26.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的,应设立专间,并符合专间设置的规范要求。


(七)规范管理


27.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


28.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并设立投诉电话。


29.鼓励经营业主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30.对不规范经营,或有重大旅游投诉的乡村民宿,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乡村民宿办证程序


(一)提交申请。需要经营乡村民宿的农户或经营主体,须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乡村民宿申请表》(见附件1),经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提交镇街。


(二)审核审定。各区乡村民宿综合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区旅游、公安、消防、卫计、环保、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委托镇街相应职能单位对申报的乡村民宿项目做好指导和初审工作。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由镇街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各区乡村民宿综合协调办公室,区乡村民宿综合协调办公室予以审核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证照办理。办理营业执照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消防备案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颁发特种行业经营、食品经营等许可证(乡村民宿办理证照所需材料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指导服务。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口指导工作,市旅游委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定期研究工作推进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组织做好有关工作督查。


(二)实施岗位培训。各区应组织旅游、公安、消防、卫计、市场监督等部门,每年面向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开展各种类型的岗位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出台质量标准。由市旅游委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制定乡村民宿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标准,规范等级标志使用,完善质量监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提升乡村民宿服务水平。


(四)加强部门监管。各区要从支持乡村民宿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高度出发,按照公正公开和整改提升的要求,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引导广大经营户按要求改善软硬件条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规范经营行为。


附件:1.乡村民宿申报表


2.乡村民宿办理证照所需材料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7]022号.doc附件.doc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7812.html

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