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8〕7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6:56:46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8〕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疫苗流通管理,确保疫苗供应质量


(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第一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招标采购后分发市、区疾控中心。第二类疫苗,在省级集中采购完成后,各区建立二类疫苗遴选制度,成立区疫苗遴选委员会,确定疫苗采购品种,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采购供应合同,并供应给辖区的接种单位。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第一类疫苗,由疫苗生产企业供应给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后,再由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分发至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也可委托具备药品冷链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再由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给接种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疫苗及时配送。疫苗生产企业可采取“干线运输+区域仓储+区域配送”的分段接力方式配送疫苗,干线运输可委托专业冷链运输企业,区域仓储和区域配送可委托具备冷链储运条件的配送企业。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疫苗冷链配送管理体系,加强冷链储运过程的规范化管理,指导疫苗生产企业选择具备较好冷链储运条件的配送企业,发挥集中配送的效率优势。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要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加快推进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疫苗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市卫生计生委要加快对全市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构建集疫苗采购配送、冷链全程管理、接种全程服务、视频远程督导、接种反应监测、免疫效果评估于一体的预防接种综合管理平台,实现预防接种信息的实时交换与共享。


(四)强化疫苗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检验工作力量,推进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


二、规范预防接种管理,提高接种服务水平


(五)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市卫生计生委要根据省接种单位设置管理规定,指导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接种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各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预防接种单位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接种单位设置、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告知、记录、报告和宣传工作等,不断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不得违规开展预防接种。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


(六)加强第二类疫苗接种管理。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和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卫生经济学评价、供应能力等因素,经专家论证后,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将有关疫苗纳入第一类疫苗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加快推进将水痘疫苗等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第一类疫苗,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接种服务。


(七)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按规定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通过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鼓励疫苗生产企业参与第二类疫苗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和补偿水平。


(八)强化预防接种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公共卫生医师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公共卫生)科室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职责与任务的医务人员要通过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九)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


三、完善配套政策,落实保障措施


(十)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江苏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采取公开招聘、规范化培训等措施,充实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一)建立健全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区政府要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政府财力可能,制定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规划,按规定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经费。市、区财政要根据事权划分,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因素,按部门预算编制相关规定,合理核定并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公用和项目等经费。


(十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专业技术性强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十三)完善预防接种有关价格政策。各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相关收费规定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执行价格政策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十四)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各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协同应对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六)强化监督检查。各区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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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18]07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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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