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8〕64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骨干,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轨道交通运行态势总体平稳,但随着近年来运营里程迅速增加、线网规模不断扩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压力日趋加大。为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目标,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创新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支撑,夯实安全基础,提升服务品质,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水平和服务品质。
统筹协调,改革创新。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协调衔接,加快技术创新应用,构建运营管理和公共安全防范技术体系,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预防为先,防处并举。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和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二、构建综合治理体系
(三)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拟订、监督实施运营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承担运营安全监管职责,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做好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应急预案调动行业装备物资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拟订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等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地铁分局、公交治安分局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市反恐办要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
市公安交管局负责配合运营单位做好轨道交通运营设备抢修和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交通秩序维护。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
市建委负责轨道交通保护区外部施工作业的执法指导;委托南京市地铁交通设施保护办公室开展保护区执法巡查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运营单位的自动扶梯、电梯及其他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
市绿化园林局负责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绿化树木管理,配合运营单位做好侵限绿化树木的迁移或修剪。
运营单位是指分别承担地铁(含轻轨、市域快速)、有轨电车运营生产的南京地铁集团和市城建集团(公交集团)。运营单位各自承担所辖范围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运营安全生产及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法规规定的责任和措施。
(四)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制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法规。强化技术标准规范对安全服务保障的引领作用,以保障建设质量和安全运行为重点,进一步修订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以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为重点,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标准体系;以防范处置和设备配置为重点,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标准体系。
三、有序统筹规划建设运营
(五)科学编制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要科学确定线网布局、规模和用地控制要求,与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有机衔接,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要树立“规划建设为运营、运营服务为乘客”的理念,将安全和服务要求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
(六)做好相关环节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要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对已建及在建工程安防设施缺乏、不配套的,要采取措施尽快弥补完善,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相关部门在审批时要以书面形式听取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确定运营单位。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的交接管理,完善交接内容和程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运营前安全评估,未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不得投入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划定保护区,运营期间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有关作业要按程序征求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四、加强运营安全管理
(七)夯实运营安全管理基础
运营单位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对运营全过程、全区域、各管理层级实施安全监控。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制度,开通运营10年以内的地铁线路每5年组织一次评估,开通运营超过10年的地铁线路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建立健全行业运营服务指标体系和统计分析制度、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监管。依法推进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营单位要依法做好运营安全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强化关键设施设备管理
运营单位要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设施设备准入技术标准规范,做好车辆、信号、通信、自动售检票等关键设备选型、安装和调试,加强关键系统信息安全保护。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和消防设施管理维护。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维修技术规范和检测评估、维修保养制度。建立关键设施设备全生命周期数据行业共享机制和设施设备运行质量公开及追溯机制,加强全面质量监管。
(九)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深入开展行业运营人力资源跟踪研究,评估行业人才发展水平。完善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体系、职业技能鉴定机制,完善列车驾驶员职业准入制度,规范和强化行车值班员、行车调度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等重点岗位职业水平评价,建立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名单制度,规范行业内人才流动。
五、强化公共安全防范
(十)加强日常巡检防控
运营单位要制定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相关经费投入,及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施设备,建立落实日常安防工作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落实在岗员工分区巡查巡检责任制,及时发现、报告可疑情况,制止不法行为。市反恐办要加强涉恐情报信息搜集工作,运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发现的恐怖活动嫌疑或恐怖活动嫌疑人员。公安机关及市反恐办要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的要及时通报和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十一)规范安全检查工作
运营单位要依法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要按照《江苏省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实施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要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推广应用智能、快速的安检新技术、新产品,建立与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点相适应的安检新模式。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及操作规范。
(十二)加强社会共建共治
构建公安、交通运输、综治等部门以及运营单位、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建立运营单位与政府部门、公安、消防、医疗、属地街道等多层级联动机制,推广“警企共建”、“街企共建”等专群结合的综治模式。积极开展平安志愿者、红袖标、平安合伙人等群防群治建设,充分调动乘客群众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安保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公众安全防范能力,实现群防群治、协同共治。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法规和知识,加强公众公共安全防范及突发事件应对培训教育,引导公众增强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制定完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督促运营单位制定完善具体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和处置要求。运营单位要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明确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现场操作规范、工作流程等,并立足实战加强站区一线人员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十四)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相关部门、运营单位要配备满足需求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健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培训和实战场景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及社会有关方面加强专业救援装备研究开发。
(十五)强化现场处置应对
建立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工作机制,强化运营单位对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处置应对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运营单位等要密切协同联动,运营单位要按照市反恐办或者公安机关发布的特别安保要求或恐怖袭击事件预警,及时调整防范等级和安保措施,综合实施轨道交通行业点线安全防范与社会面治安防控联动。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要求,通过广播系统、乘客信息系统和专人引导等方式,引导乘客快速疏散。充分发挥志愿者在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乘客自救互救能力。
七、完善保障措施
(十六)加大综合政策扶持力度
加大城市轨道交通财政扶持力度,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安全运营需求,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科学确定财政补贴额度。保障公共安全防范所需资金并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确保设施设备维护维修、更新改造资金到位。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以综合开发收益支持运营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可持续。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8]06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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