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8〕63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7:04:54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8〕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严格实施《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巩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提升保护传承水平为目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为主要保护对象,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现有基础上向整体性保护、规范化管理、永续性传承和可持续发展转变,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符合南京发展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


二、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分类保护,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忆性保护、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家、省、市、区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确保各级代表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传承人队伍结构更趋合理,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水平持续提升。


到2025年,组织开展不少于6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及评估工作,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总数不少于200项、代表性传承人总数不少于400人,建立完善不少于10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传习所。列入濒危项目名录的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量比例低于5%。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


充分利用现有调查和研究成果,继续加强与高校、研究机构合作,综合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调查方法,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存续状态、生存环境、传承情况和存在问题等进行深入调查、系统记录和客观评估,及时掌握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变化,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登录制度和增补修订机制,为保护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专项课题研究,定期开展优秀成果评选,提高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整体水平。(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二)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深入整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将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纳入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予以有效保护,形成种类齐全、结构合理、内涵丰富的国家、省、市、区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积极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国家级、省级代表性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启动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企业的商贸文化、习俗和传统技艺等,优先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立完善“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名录”和“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忆性保护项目名录”。(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三)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分类保护


文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项目保护规划,根据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特点及存续状况,明确保护标准及工作要求,采取记忆性保护、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分类保护措施,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序开展。尚未制订项目保护规划的,要尽快研究制订。已入选或联合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应按照相关国际条约要求实施保护。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重点保护,文化主管部门和相关保护单位要及时编制完善专项保护规划。(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在全市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良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好的村镇、街区或特定区域,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加快推进高淳村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总结整体性保护经验,完善保护管理机制。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见人、见物、见生活”理念,重视保护传统村落(街区)的居民生活形态,避免出现文化空心村落(街区)。重点打造秦淮区门东地区、江宁区杨柳村、浦口区永宁街道、六合区竹镇镇等特色文化村落(街区),努力形成区域特色文化。(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规划局、市旅游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


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分批组织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群进高校、研究机构及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学习培训,全面提高传承人群的文化素养、创新能力、表演技能等。参训课时列入对各级传承人履职情况考核范围,并作为安排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拓宽传承学员培养路径,通过向社会招募学员等方式,推广实施家族传承、师徒传承与现代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传承人培养模式。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保护单位申报情况,安排或招募2名以上常随学员学艺,明确学艺期间责任和义务,并为其生活提供基本保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各类职业院校或研究机构等,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设立传承班及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学、办班等途径,培养专门人才。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五)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推动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建设,江宁、浦口、六合、溧水和高淳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区,在项目集中的街道(镇)、村落要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建设,鼓励支持项目保护单位自行建设规模适合、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和传习场所。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博物馆,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重点加强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基地建设。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传承基地建设标准,组织保护单位加快建设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基地建设,吸纳有代表性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基层群众参与项目保护传承相关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和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推荐评选及命名工作。(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六)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化建设


重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资源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数字化保护,运用文字记载、录音、录像、多媒体等方式,对代表性项目核心技艺等进行全面记录,建立健全数字档案。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技术标准,以省级以上代表性项目为重点,分步分类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字化采集工作。对已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数字化转换,加快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档案局)


加快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网站建设,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传播和展示。鼓励和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个人建立数字化的展览馆、博物馆、体验馆等展示平台。(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以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省级60岁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及濒危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为主要对象,根据传承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有序开展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作,全面、真实、详细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技艺、工艺流程等。(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七)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教育和展示交流


市级文化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教育,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教育体系深度融合。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代表性项目纳入中小学校本课程,作为特色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中小学校组建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特色社团、兴趣小组,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青少年群体中的关注度和影响力。鼓励和引导代表性传承人参与院校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


文化主管部门应结合中国传统节庆时令和“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展演展示系列活动,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关注度和影响力。鼓励支持各单位在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宣传、展示、展演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旅游景区景点、特色小镇及农家乐专业村建设等有机结合。鼓励支持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参加“世界历史文化名城博览会”“世界知名城市南京周”等国际性文化交流活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出去”,促进非遗传统文化传播与推广,提升南京国际化水平和影响力,彰显历史文化名城风采。(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农委、市旅游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八)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与发展,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产品及相关服务,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加强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疗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群众生活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委、市卫计委)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区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有关单位和专人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主动会同发改、教育、财政、人社、规划、旅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动机制。


(二)健全保障机制。市、区财政应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及保护状况,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市文化、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联合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用途、审批流程、监督考评制度等,确保专款专用。文化主管部门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业务指导和决策咨询作用。市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南京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和传承保护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规范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项工作。


(三)加强督查评估。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牵头研究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制度,明确相关标准和细则,推动日常督查和定期评估相结合,对代表性项目的存续情况、保护单位及传承人履职情况、传承基地开展传承情况等开展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江北新区和各区要结合实际,定期对本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自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新闻宣传单位要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提升全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秀实践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曝光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图解:《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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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