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8〕5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8-2025年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等疾病防治工作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8-2025年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等疾病防治工作规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2018—2025年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南京市2018—202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南京市2018—2020年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2018—2025年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
为加强慢性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深入推进健康南京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等疾病防治工作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本规划所称慢性病主要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和口腔疾病,以及内分泌、肾脏、骨骼、神经等疾病。近年来,我市坚持以健康南京建设为统领,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位一体”防控机制,扎实开展国家和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着力推进环境整治、烟草控制、体育健身、营养改善等工作,健康支持性环境持续改善,居民健康素养稳步提升,初步形成了慢性病综合防治工作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为制订实施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奠定了良好基础。
随着我市城镇化、城市化、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加速,不良生活方式引起的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发病态势日趋严峻且趋低龄化,慢性病发病、患病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多,群众慢性病疾病负担日益加重,严重威胁居民健康,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全面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健康南京建设为主线,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以控制慢性病危险因素、建设健康支持性环境为重点,以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为手段,提升全民健康素质,降低高危人群发病风险,提高患者生存质量,减少可预防的慢性病发病、死亡和残疾,实现“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促进全生命周期健康,提高居民健康期望寿命,为推进健康南京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各方资源,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治机制,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调动社会和个人参与防治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慢性病综合防治的社会氛围。
坚持防治并举。加强行为和环境危险因素控制,强化慢性病早期筛查和早期发现,推动由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加强医防协同,坚持中西医并重,为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一体化的慢性病防治服务。
坚持共建共享。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升群众健康意识,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贯穿于全生命周期,积极构建自我管理、人际互助、社会支持、政府指导的健康管理模式。
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人群慢性病流行特征和防治需求,确定针对性的防治目标和策略,实施有效防控措施。充分发挥国家、江苏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典型引领作用,提升全市慢性病防治整体水平。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慢性病防控环境明显改善,降低因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力争30-70岁人群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降至11%以下。到2025年,慢性病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持续降低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逐步提高居民健康期望寿命,有效控制慢性病疾病负担。
南京市2018—2025年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主要指标
序号 | 主要指标 | 基线 | 2020年 | 2025年 |
1 | 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1/10万) | 256.8 | 下降10% | 下降15% |
2 | 总体癌症5年生存率(%) | 31.7 | 提高5% | 提高10% |
3 | 70岁以下人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率(1/10万) | 7.2 | <7.2 | <7.2 |
4 | 40岁以上居民肺功能检测率(%) | 7.1 | 15 | 25 |
5 | 高血压患者管理人数(万人) | 62 | 70 | 78 |
6 | 糖尿病患者管理人数(万人) | 20.9 | 24 | 27 |
7 |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 | 78 | 85 | 85 |
8 | 35岁以上居民年度血脂检测率(%) | 29.8 | 32 | 35 |
9 | 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 | 57.5 | 65 | 80 |
10 |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 18.5 | ≥24 | ≥27 |
11 |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区覆盖率(%) | 80.9 | 100 | 100 |
12 |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 | 35 | 40 | 42 |
13 | 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 | 28.7 | ≤22 | ≤20 |
14 | 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克) | 10.7 | 有效下降 | 有效下降 |
15 |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覆盖率(%) | 17 | 33 | 42 |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健康教育,提升全民健康素质
1.开展慢性病防治全民教育。加强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和媒体协同的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健康观。把学生健康教育纳入全民健康工作体系,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机构、队伍、经费等保障措施。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配发健康教育读本。普通中小学每学期开设健康教育课不少于7课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普遍开设健康教育必修或选修课。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专家编制科学实用的慢性病防治知识和信息指南,由专业机构向社会发布,广泛宣传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科普知识,规范慢性病防治健康科普管理。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慢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健康中国行等活动,提升健康教育效果。到2020年和2025年,居民重点慢性病核心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60%和70%。
2.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创新和丰富预防方式,全面加强幼儿园、中小学营养均衡、口腔保健、视力保护等健康知识和行为方式教育,实现预防工作的关口前移。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工间健身和职工运动会、健步走、健康知识竞赛等活动。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员等,科学指导大众开展自我健康管理。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大力推广传统养生健身法。宣传推广健康生活方式,开展“三减三健”(减盐、减油、减糖、健康口腔、健康体重、健康骨骼)等专项行动,增强群众维护自身健康的能力和水平。
(二)实施早诊早治,降低高危人群发病风险
3.促进慢性病早期发现。全面实施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发现高血压患者和高危人群,及时提供干预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逐步提供血糖血脂检测、口腔预防保健、简易肺功能测定和大便隐血检测等服务。提高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点的社区覆盖率,鼓励在公共场所设立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点。逐步将临床可诊断、治疗有手段、群众可接受的疾病筛检技术列为公共卫生措施。在癌症高发地区和高危人群中逐步开展上消化道癌、宫颈癌等癌症早诊早治工作。加强健康体检规范化管理,健全学生健康体检制度,推广老年人健康体检,推动癌症、脑卒中、冠心病等慢性病的机会性筛查。将口腔健康检查纳入常规体检内容,将肺功能检查和骨密度检测项目纳入40岁以上人群常规体检内容。机关、企事业单位定期组织职工体检,对健康体检或筛查中发现的慢性病病人和高危人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其定期进行监测和随访,建立动态管理的电子健康档案,加强指导管理,实施有针对性的干预,降低发病风险。
4.开展个性化健康干预。实施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推动“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从被动预防转为主动预防,全面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依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开设戒烟咨询热线,提供戒烟门诊等服务,提高戒烟干预能力,降低吸烟率。促进体医融合,在有条件的机构开设运动指导门诊,提供运动健康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逐步开展超重肥胖、血压血糖升高、血脂异常等慢性病高危人群的患病风险评估和干预指导,提供平衡膳食、身体活动、养生保健、体质辨识等咨询服务。鼓励糖尿病、慢阻肺等慢性病患者和高危人群接种成本效益较好的肺炎、流感等疫苗。加大牙周病、龋病等口腔常见病干预力度,实施儿童局部用氟、窝沟封闭等口腔保健措施,12岁儿童患龋率控制在25%以内。开展老年人常见慢性病、口腔疾病、心理健康的指导与干预。推行慢性病患者社区管理一站式服务试点工作,探索“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新模式,专门为辖区居民提供慢性病诊治、随访管理、自助检测、配药取药、抽血化验、健康宣教等一站式服务,节约慢性病患者就诊管理时间,让患者得到更多实惠。
(三)强化规范诊疗,提高治疗效果
5.深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优先将慢性病患者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通过个性化签约、高标准履约、高质量服务,逐步扩大签约服务人群范围和覆盖面,提高慢性病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水平。积极推进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肿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等患者的分级诊疗,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的合理就医秩序,健全“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慢性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完善双向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
6.提升诊疗服务质量。积极推动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加强医疗联合体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建设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化平台,加强慢性病诊疗服务实时管理与控制,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托临床医院,继续深入开展社区糖尿病精细化管理工作,提升糖尿病管理效果。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优化诊疗流程,努力缩短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发病到就诊有效处理的时间,推广应用癌症个体化规范治疗方案,降低患者死亡率。基本实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四)推进医防协同,实现全流程健康管理
7.加强慢性病防治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依托现有资源,精心打造南京市慢性病防控中心,充分发挥政策咨询、标准规范制定、监测评价、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等方面作用,建立健全具有南京特色的慢性病防控服务体系,推广社区防控适宜技术,丰富医疗卫生服务手段和内涵。江北新区和各区要明确具体的医疗机构承担对辖区内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二级以上医院要配备专业人员,履行公共卫生职责,做好慢性病防控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工作实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满足慢性病防治需求。
8.构建慢性病防治结合工作机制。坚持防治结合,强化医防协作,推进慢性病防、治、管整体协调发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综合防控干预策略与措施的实施指导,做好防控效果考核评价;医院承担慢性病病例登记报告、危重急症病人诊疗工作,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实施人群健康促进、高危人群发现和指导、患者干预和随访管理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9.建立健康管理长效机制。明确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个人等各方在健康管理方面的责任,完善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和流程。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癌症、脑卒中等重大慢性病早诊早治适宜技术按规定纳入诊疗常规。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商业保险机构等参与慢性病高危人群风险评估、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10.完善医保和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等相关政策,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推动慢性病防治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开展各类慢性病相关保险经办服务。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慢性病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鼓励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将优质资源向贫困地区和农村延伸,开展对特殊人群的医疗扶助。
11.保障药品供应。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目录,加强二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衔接。发挥社会药店在基层的药品供应保障作用,提高药物的可及性。老年慢性病患者可以由家庭签约医生开具慢性病长期药品处方,探索以多种方式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发挥中医药在慢性病防治中的优势和作用。
(六)控制危险因素,营造健康生活环境
12.建设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推动绿色清洁生产,改善作业环境,严格控制尘毒危害,加强职业病防治,整洁城乡卫生,优化人居环境,加强文化、科教、休闲、健身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运动健身环境,提高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程度和利用率,推动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后和节假日对公众有序开放,形成覆盖城乡、日益健全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强化环境保护和监管,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污染物综合控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水质和土壤环境质量。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制度,降低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影响。
13.推动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新发展。以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为抓手,紧扣健康南京建设要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以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抓手,全面提升示范区建设质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区域慢性病防治管理水平整体提升。到2020年,力争4个区达到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标准。
14.完善政策环境。全面落实《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中公共场所控烟规定,加大《烟草专卖法》执法检查及监管力度,努力营造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严格执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有关法律规定,减少居民有害饮酒。加强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推进营养改善行动,调整和优化食物结构,倡导膳食多样化,推行营养标签,引导企业生产销售、消费者科学选择营养健康食品。
(七)统筹社会资源,推动健康服务业创新发展
15.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体检、养老和养生保健机构,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商业保险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互联网企业等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参与所在区域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慢性病防治服务,创新服务模式,促进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发展。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拓宽慢性病防治公益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慢性病防治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16.促进医养融合发展。促进慢性病全程防治管理服务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紧密结合。深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开展老年保健、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维护和促进老年人功能健康。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院设置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便利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健康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
17.推动互联网创新成果应用。推进互联网与健康产业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探索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新模式。完善移动医疗、健康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与健康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丰富慢性病防治手段和工作内容,推进预约诊疗、在线随访、疾病管理、健康管理等网络服务应用,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八)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监测评价和技术应用
18.完善监测评估体系。推进区域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整合单病种、单因素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信息,实现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健全死因监测和肿瘤登记报告制度,逐步实现重点慢性病发病、患病、死亡和危险因素信息实时更新,定期发布慢性病相关监测信息。完善慢性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在全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工作全覆盖的基础上,完善报病流程,提高网络报告质量。整合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诊疗数据,监测慢性病患者发病情况,对主要危险因素筛查分析,针对性提出干预措施,为基层公共卫生机构慢病干预提供技术指导。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信息分析与利用,掌握慢性病流行规律及特点,基本摸清全市主要慢性病状况、影响因素和疾病负担,为制定慢性病防治政策与策略提供循证依据。加强水、土壤、空气等环境介质和工作场所等环境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逐步实现跨行业、跨部门、跨层级的纵向报告和横向交换,动态实施环境、食物等因素与健康的风险评估与预警。
19.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适宜技术应用。系统加强慢性病防治科研布局,进一步加强南京慢性病防控中心建设,完善重大慢性病研究体系,统筹推进全市慢性病管理研究及成果推广运用。以信息、生物和医学科技融合发展为引领,加强慢性病防治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转化医学研究,推进慢性病致病因素、发病机制、预防干预、诊疗康复、医疗器械、创新药物等研究,重点突破精准医疗、“互联网+”健康医疗、大数据等应用的关键技术,支持基因检测等新技术、新产品在慢性病防治领域的推广应用。针对中医药具有优势的慢性病病种,推广应用慢性病中医健康干预方案。结合慢性病防治需求,遴选成熟有效的慢性病预防、诊疗、康复保健适宜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加强慢性病防治交流与合作,开展慢性病社会决定因素与疾病负担研究,探索有效的慢性病防控路径。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江北新区和各区要将慢性病防治作为健康南京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纳入重要民生工程,确定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制订慢性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慢性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慢性病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慢性病综合防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落实部门责任。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发改部门要将慢性病防治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慢性病防治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要求落实相关经费。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慢性病相关保障政策和支付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经信、建设、教育、科技、民政、环保、农业、水务、工商、食药监、文广新、体育、安监、烟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慢性病综合防治工作合力。
(三)加强人才培养。完善有利于人才培养使用的政策措施,加强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医疗、公共卫生、护理、康复及中医药等领域人才培养。加强医教协同,深化院校教育改革,加强对医学生慢性病防治相关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养,加强有针对性的继续医学教育,着力培养慢性病防治复合型、实用型人才。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促进人才成长发展和合理流动。
(四)营造良好氛围。江北新区和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维护促进人民健康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方针政策,宣传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战略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策略措施。加强正面宣传、舆论监督、科学引导和典型报道,增强社会对慢性病防治的普遍认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慢性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五)做好督导评估。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定期交流信息,每年联合开展督查和效果评价,2020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5年组织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江北新区和各区要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推动各项规划目标任务落实。
南京市2018—202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健康南京建设,减少结核病危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等疾病防治工作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近年来,全市各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省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积极推进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新体系,结核病实验室检验能力有效提升,结核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取得明显成效。截止2017年底,全市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8069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85%以上,全面完成“十二五”各项目标任务。
同时,我市每年仍有新发结核病患者约3000例,结核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主要体现在:肺结核报告发病数和死亡数仍位居法定传染病报告前列,疾病负担较重;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区级结核病定点医院医务人员不足、设施设备陈旧、防治力量薄弱;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关注度低,防范意识普遍不强。当前是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各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效控制疫情,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全面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健康南京建设为主线,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多措并举,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南京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进一步完善市、区结核病定点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之间“三位一体”的分级诊疗综合防治模式,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普通肺结核患者在区级定点医院接受治疗的比例达到90%以上。
2.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其他肺结核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率达到90%。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
3.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江北新区和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定点医院具备痰涂片、痰培养和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
4.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病原学阳性患者分子生物学耐药检测比例达到80%。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5.普通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纳入治疗率达到70%,治疗成功率达到55%。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7.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
8.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9.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肺结核患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符合医疗救助的患者不低于90%。
三、主要任务
(一)主动筛查,提高患者早发现率
1.加大结核病患者发现力度。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普及国家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相关规范和指南要求,提高医务人员的结核病诊治能力,增强医务人员的防治意识。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及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院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加强综合医院及定点医院的内部转诊追踪。区级定点医院要开展分子生物学检测,提高病原学发现力度。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筛查。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对病原学检查阳性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进行主动筛查,并将这些高风险人群的主动筛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肺结核患者管理项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对结核病重点人群进行主动筛查。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入监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及早发现传染源。
3.及时发现耐多药患者。区级结核病定点医院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痰培养和分子生物学检查。对所有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进行耐药筛查,并转至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
(二)规范诊疗,提高结核病诊治水平
4.规范结核病诊疗工作。各级定点医院要根据肺结核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定点医院要为非定点医院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就诊,及时做出诊断并确定治疗方案。实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转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督导服药管理,确保患者全程规范治疗。
5.规范耐多药患者诊疗和管理。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要规范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江北新区和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耐多药肺结核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进行指导和监管。有条件的区可对贫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提供随访复查的交通和营养补助,提高治疗完成率。
6.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实施方案,定期组织评估。将结核病实验室纳入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推广应用新技术,各定点医院要具备结核病快速诊断能力。
(三)加强协作,提高患者服务管理质量
7.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对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辖区肺结核患者的随访和服药管理工作,督促患者定期到定点医院复查。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督导,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探索将肺结核患者的随访和服务管理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提高患者规范管理率。
8.做好结核病患者全程管理。定点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要加强合作,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全程工作无缝衔接。定点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进行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有效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9.提高结核病患者管理效率。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开展患者随访管理等工作,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全程治疗管理率和治愈率,减少耐药发生。探索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服务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四)强化落实,提升医疗保障和关怀救助水平
10.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保障作用。按规定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或特殊病种,提高保障水平。到2020年,实现肺结核患者合规的结核病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30%。
11.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肺结核患者在定点医院接受规范治疗并完成疗程后,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其余费用由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患者不垫付相关费用。住院费用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门诊费用列入门特病种后按定额结算的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12.落实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将贫困肺结核患者纳入精准扶贫计划和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在省级财政专项经费为患者提供交通补助的基础上,市、区积极争取财政补助,为患者提供治疗期间的营养补助,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减轻患者经济负担。贫困肺结核患者合规的结核病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10%。积极争取社会组织、慈善机构支持,扩大补偿渠道,进一步提高结核病患者的保障水平。
(五)多措并举,加强重点人群防治
13.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教育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各项防控措施,结合学生入学体检开展结核病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发生聚集性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疫情处置,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给予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14.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管理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的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
15.加强监管场所结核病防控。对监管场所羁押人群开展入监(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出狱(所)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及时将患者转诊至居住地的定点医院继续完成治疗。
(六)加大力度,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16.加强结核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提高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院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报告、诊断治疗、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的电子病案信息一体化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要积极向区级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提供远程会诊、影像学诊断及培训等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江北新区和各区要进一步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结核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制订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计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要建立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控协调机制。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学校和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场所的结核病防治相关措施。民政部门要加大对结核病患者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将贫困和耐多药结核病患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点对象,提供医疗救助。财政部门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人社部门要落实结核病患者医保政策、推行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提高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市、区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完善对防治人员的激励机制,落实定点医院承担结核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保障政策。逐步将结核病可疑者推荐转诊、可疑肺结核症状者的X线检查、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老年人和糖尿病患者结核病症状筛查等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
(三)加强队伍建设。定点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学术交流和培训,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和团队,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建立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待遇,积极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做好定点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医务人员结核病感染率。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积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因工作原因感染结核病的人员给予免费治疗和相应的工伤和抚恤待遇。
(四)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12320卫生热线、新媒体等宣传平台作用,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将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社会积极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结核病防治良好氛围。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推动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五)加强督导评估。江北新区和各区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定期交流信息,每年要对结核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市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于2020年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体评估,通报评估结果并报市政府。
南京市2018—2020年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推动我市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等疾病防治工作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精神卫生是关系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按照中央、省部署要求,不断完善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改善精神障碍患者就医条件,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范围,依法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强制治疗,积极对贫困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救助。全市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基本形成,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服务和心理健康服务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2017年底,全市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2.72万人,其中95%的患者接受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或专科医院提供的随访管理及康复指导服务。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心理应激因素日益增加,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呈现逐年增多,心理应激事件及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时有发生,老年痴呆症、孤独症等特定人群疾病干预亟待加强,全市精神卫生工作仍然面临严峻挑战。一是精神专科医疗资源短缺,全市共有精神疾病专科医院8所,床位3085张,精神疾病执业医师242人,护士777人,精神科医护人员严重不足。二是社区精神康复机构严重不足,目前,我市每个区仅有1—2家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服务项目少,服务能力明显不足,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体系尚未建立。三是心理咨询服务能力不足,公众对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认知率低,社会偏见和岐视广泛存在,讳疾忌医多,科学就诊少。
总体上看,我市现有的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仍不能满足群众的健康需求和社会管理需要,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水平,加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力度,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全面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健康南京建设为主线,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以提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与管理水平为重点,统筹各方资源,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心理健康服务网络,维护群众身心健康,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普遍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显著减少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重要性的认识,全民心理健康意识和身心健康水平进一步提升,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1.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更加完善。市、区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100%的街道(镇)、社区(村)建立由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2.精神卫生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南京脑科医院扩大精神疾病患者收治规模,增加床位数,重点扩大儿童孤独症康复接收能力。加强区级精神疾病专科医院建设,江宁区专科医院力争达到三级专科医院能力和水平,浦口、六合、高淳、溧水区按照二级甲等专科医院标准建设完善,江北新区规划建设二级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二级以上政府办综合医院要开设精神科或心理卫生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精神卫生医疗服务。
3.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紧缺状况有效缓解。全市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达到3.8人/10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配备至少1名具备精神科执业资质的医师;二级以上政府办医疗机构配备至少1名具备精神科执业资质的医师;各类监管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基本满足工作需要。动员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4.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任务有效落实。及时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量,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不断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政策,争取到2020年底实现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政策全覆盖。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特别是命案显著减少,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
5.精神障碍康复工作初具规模。江北新区和各区根据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数量建立社区康复机构,到2020年,每个区建立一个精神疾病康复全托机构或借助现有残疾人托养中心提供精神疾病康复服务。每个区至少建设3所街道(镇)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开展社区康复的街道(镇),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
6.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能力明显提升。公众对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认识和主动就医意识普遍提高,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的能力明显提升,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各区普遍开展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防治,保障市心理援助热线电话正常运行。市级和有条件的区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需要及时、科学开展心理援助工作。重点人群心理健康问题得到关注和及时疏导,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初步建成。
7.精神卫生工作的社会氛围显著改善。医院、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活动,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和50%。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并按照师生比不少于1:3000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中小学校建立学生发展指导中心,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工作
加强患者登记报告。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单位要加强协作,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建立完善动态监测网络。村(居)委会要积极发现辖区内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可应其家属请求协助其就医。对治疗出院患者尽量动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免费随防管理。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按要求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发现辖区内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并录入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滚动排查,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警务信息系统,并定期与卫生部门进行信息沟通。
做好患者服务管理。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对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全部纳入社区管理。对于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患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要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回到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各级综治组织应当协调同级相关部门,推动街道(镇)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动员社区组织、患者家属参与居家患者管理。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建立健全综合管理关爱小组,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人,确保管理到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免费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干事、综治干部、残疾人专职委员等要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难题。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机制,畅通有肇事肇祸行为或高危险性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设立应急医疗处置“绿色通道”,并明确经费来源及其他保障措施。
落实救治救助政策。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整合效应,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逐步取消严重精神障碍起付线。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患者,要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于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民政、卫生计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完善符合精神障碍诊疗特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做好贫困患者的社会救助工作。对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各区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低保;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或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低保和临时救助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列为重点保障对象,按照规定资助其参保。
完善康复服务。市、区民政部门、残联要逐步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和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模式,研究制定加快精神卫生康复服务发展的政策意见,完善精神卫生康复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推进江北新区和各区每年建成1个街道(镇)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加强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员、被监管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保障。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给予技术支持,将其纳入精神卫生工作支持范围。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示范性项目建设,促进社区康复机构增点拓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随着保障能力的提升,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逐步探索建立庇护工场,接管治疗效果较好、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精神残疾人,使其逐渐融入社会。
(二)不断提升常见精神障碍防治水平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就诊或求助者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建立会诊、转诊制度,指导其他医疗机构正确识别并及时转诊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要按照精神障碍分类及诊疗规范,提供科学规范合理的诊断与治疗服务,提高患者治疗率。进一步重视抑郁症、儿童孤独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职业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探索符合实际的常见精神障碍防治模式,鼓励各区为抑郁症患者提供随访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精神类临床科室能力建设,鼓励中医专业人员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防治和研究。
(三)着力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各部门各行业心理健康服务网络,搭建基层心理健康平台,将心理健康服务作为城乡社会服务的重要内容,对社区居民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鼓励培育社会化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基层组织及社区群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逐步扩大服务覆盖面。
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力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以及强制医疗所建设,重点提高基层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加强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市、区两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综合医院开设精神(心理)科。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各类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注重提高抑郁、焦虑、老年痴呆、孤独症等心理行为问题和常见精神障碍的筛查识别、处置能力。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委托同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对于部分无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区,由南京脑科医院承担技术指导任务,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相关业务管理。市、区民政、残联等单位要逐步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体系。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其在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江北新区和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要指定一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履行强制医疗职能,并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各精神疾病专科医院要加强社会精神科建设,指导基层社区(村)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人才激励机制,积极设立心理健康服务岗位,逐步将心理健康服务人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管理体系,促进心理健康服务人才有序发展,发挥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作用。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师、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原则上每70张床位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确保预防工作落到实处。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具备精神科执业资质的医师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和护士的规范化培训。开展执业范围为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转岗培训,以及政府办区级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中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全科医师增加精神卫生执业范围的上岗培训。开展中医类别医师精神障碍防治培训,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制订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诊疗工作的政策,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共同完善心理诊疗人员职称评定办法。
提升科学研究水平。江北新区和各区、各有关部门及研究机构要围绕精神卫生工作发展要求,针对精神分裂症等重点疾病,以及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常见、多发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重点研发精神障碍早期诊断技术以及临床治疗适宜技术。加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精神卫生法律法规与政策等科学研究,为精神卫生政策制定与法律法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大力开展心理健康相关的基础和应用研究,针对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和危害公众健康的重点心理疾病,开展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研究和相关转化医学研究。加强国内外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及经验,及时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应用于精神卫生工作实践。
完善工资待遇政策。落实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提高其待遇水平,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市、区在核定精神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结合精神卫生医疗工作特点,按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在政策范围内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水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内部分配时,要充分考虑职业特点和服务风险,向直接从事精神卫生医疗服务工作的一线人员倾斜,调动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改善精神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条件和环境,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精神卫生从业人员在晋升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四)积极推动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逐步建立心理健康服务网络,提高心理健康服务的可及性,倡导公众科学认识心理行为问题和心理疾病对健康的影响,提升全民心理健康素养。依法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充分发挥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的引导和支持作用,依托现有精神科医师、护士和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分级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鼓励、支持有能力的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重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热线服务、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衔接递进、密切合作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模式。依托南京12320卫生热线、教育部门“陶老师热线”、工会系统“职工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要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要向辖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全面加强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订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高等院校要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设立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关注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心理健康,将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作为工作重点。充分利用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基层老年协会、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残疾人康复机构、有资质的社会组织等宣传心理健康知识。通过培训专兼职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工作者、引入社会力量等多种途径,为空巢、丧偶、失能、失智、留守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悲伤抚慰、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服务。普遍开展职业人群心理健康服务,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职工岗前和岗位培训,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重视特殊人群心理健康服务,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五)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
将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南京市区域健康信息平台。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建立门诊电子病历系统,并实现与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的数据传输。精神卫生技术管理与指导机构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市、区要逐级建立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社、司法、残联等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和衔接机制,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加强信息资源的合理运用,强化监测预警,定期分析研判,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救治救助工作和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江北新区和各区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综治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单位要强化协作,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与社区康复服务机制。价格、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对包括精神障碍在内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与指导。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发改、卫生计生、财政等单位探索制订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的保障政策,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各级残联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提出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要求,推行有利于精神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依法维护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卫生计生、人社、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研究论证,探索心理咨询机构的管理模式,制订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相关政策。
(三)保障经费投入。市、区财政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四)做好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将提高公民心理健康素养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广泛宣传精神卫生防治核心知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教育、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单位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订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增强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
(五)加强督导评估。市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实施分工方案,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组织本规划实施。江北新区和各区要对规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规划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并将结果作为对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2020年,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终期效果评估。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8]05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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