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8〕4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7:10:20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8〕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平台)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规范全市政府部门通过市场监管平台开展涉企信息归集、证照联动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现结合南京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抓手,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重要载体。各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运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证照衔接、监管联动和执法协作”的协同监管机制,推进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共享共用,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以信用监管和信息化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方式,打造优质的营商环境。


二、归集内容


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是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交换的工作平台。“市场主体”包括江苏依法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涉企信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市场主体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包括抽查结果、专项检查结果、重点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遵循原则


全市政府部门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归集、使用和管理涉企信息,应当遵循“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共享共用”,“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以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各政府部门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及时、准确归集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由各部门共享使用企业信息,形成协同监管和信用监管。工商部门依托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将归集于企业名下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


四、工作任务


(一)工商部门实时“双告知”。为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撤销、撤回、注销登记和吊销执照等信息实时推送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根据《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分类推送至“许可市场主体”库和“非许可市场主体”库。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已向工商部门提供行业常用语清单的,工商部门将经营范围中涉及清单所列常用语的市场主体信息精准推送至相关部门。


(二)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认领”和“反馈”。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定时登录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认领工商部门推送的、由本部门审批或主管的市场主体信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纳入监管对象范围,履行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按时限要求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结果反馈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三)工商、审批、行业主管部门间证照联动管理、执法协作。工商部门将市场主体注销、吊销等信息共享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审批部门获取信息后,依法撤销、注销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7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审批部门作出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核准、变更、注销、撤销、撤回、吊销等行政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工商部门依法采取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等联动监管措施;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指导、抽查检查等监管工作时,发现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时,将查无下落信息录入平台,工商部门依法核查,对查无下落市场主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四)政府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和信用联合惩戒。全市政府部门要将职能范围内的涉企失信当事人信息实时推送传递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各部门在管理企业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登录平台验证审核当事人信息,对失信当事人实施协同监管和信用联合惩戒,真正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监管体系。


(五)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各级政府部门依托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在平台上建立抽查工作计划任务库、抽查事项清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信息库,实现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匹配。各部门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后及时反馈抽查结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应用管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平台有序运行。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本部门工作任务,确定专人负责,按时限要求及时通过平台归集、告知、认领涉企信息,开展证照联动监管、联合惩戒、双随机抽查等工作,上级部门做好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


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平台运行管理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严格时限要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数据归集等相关工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涉企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工商部门自平台归集涉企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将信息记于企业名下,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


(三)明确归集路径。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2017年度第四季度省领导联系重点改革任务情况的通报》(苏委改〔2018〕1号),以及《江苏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6〕132号)等文件规定,各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记入企业名下,由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时交换、推送同级数据共享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市各政府部门要按照上述文件确定的归集路径,将本部门形成的涉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统一归集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市工商局、市信用办、市信用信息中心协调配合,做好平台间的对接联通,数据互联互通。


(四)数据相关要求。一是各部门要及时维护、更新提供的涉企信息,确保数据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实效性。二是信息使用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平台信息,不得随意提供给第三方。三是各部门要加强数据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单位对接平台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按《保密法》要求承担相应数据保密责任。


(五)强化督查考核。工商部门做好市级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应用管理的日常监测(区级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应用管理的日常监测由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关情况进行定期通报,会同编办、法制办、信用办等部门对辖区内各职能部门依托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开展涉企信息归集、告知、认领,证照联动监管,失信联合惩戒,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编办、信用办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实施绩效考评。审计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法加强对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8]04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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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