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8〕4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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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8〕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提升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38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以人为本全面防控、依法治理立足长效、分类应对突出重点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科学系统、扎实有效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着力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目标


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进一步整合各方力量,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着力实现学校安全制度健全、安防力量配备到位、物防技防设施先进、师生安全素养提高、校园周边治安良好、安全保障机制完善,使校园成为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1.强化学校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落实安全教育课时,幼儿园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教育活动或游戏;义务教育阶段在道德与法治、综合实践课程及班团队活动中安排,每学期不少于3课时;高中阶段融入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校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开展安全专题教育,教育中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恐怖、防范网络犯罪行为等相关内容,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踩踏等突发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将安全知识作为校长、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各单位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整合青少年校外实践基地、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多方资源,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场所,广泛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等活动,2020年底前,建成一个市级安全教育基地、各区建成一个综合性安全教育实践体验馆,面向师生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常识拓展和技能训练。


2.保证校舍和教学设施安全。学校建设规划、选址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校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学校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旦查实,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校舍抗震风险、教学设施安全风险排查,保证学校校舍、场地、实训场所、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卫生、节能和环保质量标准。对关系学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选择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或质监部门认可产品。


3.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各级综治部门牵头做好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将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公安机关会同城管、教育等部门在校园及周边一定范围内划设学生安全区域,并设立显著标志。在学生安全区域内,依法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4.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建立台账制度,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确定整改措施和时限。在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时,相关部门第一时间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


5.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积极培育可以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的服务或产品,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组织、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6.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指导督促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教育主管部门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所辖学校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学校承担校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实行安全工作校长(园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安全工作,按规定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学校,应配备一名享受学校中层待遇的安全管理人员。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加强门卫值班、出入登记、巡逻防护及家长接送子女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人员、车辆未经许可严禁进入校园;幼儿园应建立门禁系统或实行接送卡制度,并逐人逐卡查验入园接送幼儿人员。各类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等,由区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明确安全监管责任主体,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由区政府统筹,属地街道、综治部门牵头,教育、公安等部门参与,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分类采取关、转、并、建等措施,坚决整改取缔无证幼儿园,实现合格幼儿园全覆盖。


7.明晰部门管理职责。公安部门进一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和警力配置,及时有效处置各类危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及师生安全的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学校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学校周边和校车道路通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校园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完善高峰勤务机制,在学生安全区域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完善常态化固定“护学岗”建设。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全面消除火灾隐患。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健全警校合作、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协调机制。


卫生部门加强对学校卫生、重大疾病防治、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以及教室、宿舍、图书馆、体育馆、卫生所(医务室、保健室)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对学校出现的疫情或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指导教育部门和学校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单位、供应学生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网络订餐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学校落实责任,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建设部门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所有配建教育设施项目,在规划、设计方案阶段,应征求当地教育部门意见。


环保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指导学校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药品及教育教学过程中产生的有可能造成环境风险的试剂、废液等。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为学生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


质监部门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


综治、工商、文化、安监、城管等部门落实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保护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及时查处出售非法、违禁出版物和假冒伪劣商品、食品等行为,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8.提升学校安防水平。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实现保安员队伍专业化。从2019年起,全市所有校园保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达到高中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1000人以下的学校,配备2—3名专职保安员;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学校,按照师生人数的4‰配备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根据寄宿生人数适当增配专职保安员,并根据需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全面提升学校技防、物防水平,推广应用人脸识别、访客登记等智能安防系统,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加快市、区校园安全监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校园重点部位监控图像、各类报警信号等接入区级平台,并与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实现联网,2020年底前,一键式紧急报警系统、校园周界报警装置安装率达100%,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全面达标。


9.严格校车安全管理。按照“保障就近入学、公交服务优先、校车弥补不足”的工作思路,区政府强化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大力发展镇村公交和专用校车服务,加强对校车运营的动态管控。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上下学的校车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10.防控学生校园欺凌行为。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学生校园欺凌行为早期发现、预防、应对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制度。学校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狠抓校风校纪,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强化学生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行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重点关注有心理偏差和行为异常学生,重视心理健康教育,落实心理矫正措施。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进行训诫的制度。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按照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依法处理;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改革专门教育制度,健全专门学校接收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的程序,完善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网络管理部门要及时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校园欺凌事件,尽早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加强舆论引导,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与合法权益,防止媒体过度渲染、引发不良效应。


11.严厉打击涉校涉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深化平安校园创建。保护未成年学生权利,对体罚、欺凌、性骚扰、性侵害学生等行为零容忍,从重从快处理,对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教育部门协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校涉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团伙,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实行专案专人办理制度,依法严肃处置。


12.织密多方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教育部门健全校内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有关部门要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衔接配合,共同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法律援助和教育矫正机制。共青团组织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妇联组织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支持和鼓励律师协会、政法院校等法律专业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公益性组织,利用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三)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13.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当地政府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和组织救援,开展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舆情应对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要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在中小学全面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依法调解校园安全事故纠纷。


14.加大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力度。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及时说明,澄清事实,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部门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对围堵校园、侮辱殴打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坚决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肃处置。


15.建立多元化事故风险分担机制。除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之外,鼓励有条件的区为学生统一购买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补充保险,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作用。设立市级学生校内及学校统一安排的校外活动重大意外伤害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提供保障。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工作保障


市、区教育部门、公安部门要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在学校编制总量中调剂解决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岗位,用于学校风险防控工作的开展。各区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整合各方面力量,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风险防控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三)强化督导考核


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按照教育督导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学校安全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学校及个人予以褒奖;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学校,追究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市属高校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各高校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积极指导支持高校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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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18]04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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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