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8〕3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为主线,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准,统筹畜牧业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属地管理,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原则,以种养结合、农牧循环为主要利用路径,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畜牧业绿色发展产业链、价值链,推动形成南京都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19年,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规模养殖场治理率达到90%以上。
二、构建多元化利用体系
(三)建立与养殖区域布局相适应的利用制度。各地要统筹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严格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分区管控,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调整优化方案落实,宜养则养,宜减则减,严控单位面积土地畜禽承载量。按照功能布局,区别不同区域、不同畜种、不同规模,以就地就近肥料化利用为基础,因地因场制宜采取经济高效适用的处理模式,宜肥则肥,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集约化规模养殖场和家庭牧场为重点,打造场区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完善、生产过程清洁、资源循环利用、整体绿化美观的美丽生态牧场,加强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提升畜牧业绿色发展水平。
(四)推行种养循环发展利用模式。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完善农业发展规划,实行以地定畜,促进种养业在布局上相协调。因地制宜推广蛋鸭笼养和水禽旱养等清洁健康养殖新技术和“林下养禽”等复合经营新模式,以及“猪—沼—粮、畜—沼—果蔬”等循环利用新路径。扶持发展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支持适度规模养殖场进行发酵床养殖,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积造和施用有机肥,鼓励沼渣、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构建沼肥循环利用体系。加强技术指导,支持在田间地头建设储粪(液)池和输送管网等基础设施,解决粪肥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问题。鼓励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规模种植基地发展一批适度规模的生态养殖基地、美丽牧场,打造农牧结合的生态农业示范区,提高保供能力。
(五)提升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件。推广应用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改进养殖工艺,更新升级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等设施装备,从源头上减少畜禽养殖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扶持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存储、利用等设施,扶持大中型养殖场建设规模相当的沼气工程及沼渣沼液循环利用设施装备,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其他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配套流转种植用地,通过循环利用或还田利用,实现畜禽粪便就近消纳。
(六)创新综合利用机制。推动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利用等环节的社会化服务网络,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有条件的镇(街)、村建设畜禽粪便专业化收运体系和集中处理中心,探索建立受益者付费、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的运行机制。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撬动更多的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畜禽粪污处理全产业链。
三、健全养殖环境监管与责任管理机制
(七)严格畜禽养殖环境准入制。非禁养区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宜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并按照养殖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非禁养区已投入生产或者开工建设但未依法履行环评手续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环保部门按照“未批先建”、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八)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调查摸底,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信息直联直报,构建直联共享、分级使用的规模养殖场信息管理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监管;对种养结合、生态消纳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督促指导开展去向可靠的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规范档案记录,强化日常监管。引导小散户加快退出或规范管理,实行畜禽粪污就地利用。落实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监管和质量认证。规范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针对生态消纳还田利用的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参照农业部《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开展畜禽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或消纳能力测算,合理调整畜禽养殖量。落实省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
(九)坚持属地责任管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江北新区管委会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强化日常监管,健全督查制度和巡查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坚持保供给与保生态并重,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统筹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调发展。江北新区管委会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人民政府应于2018年6月底前制订并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细化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抄送市农委,并报省农委备案。
(十)落实养殖场主体责任。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坚持企业投入为主,建设和完善与畜禽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针对不具备直接综合利用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可委托第三方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
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各地要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综合采取财政补贴、财政贴息、信贷担保等方式,加大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支持力度。支持规模养殖场圈舍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配套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大农业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加大有机肥生产和推广项目扶持。鼓励利用各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符合规定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落实沼气发电、生物天然气的入网政策,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落实符合规定的沼气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对自愿与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畜禽养殖场给予奖励和扶持。
(十二)统筹解决用地用电问题。各地要将畜牧业规模养殖用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非禁养区合理安排永久性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和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配套设施用地。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鼓励发展种养结合、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或大中型生态循环型养殖基地,严格按照设施用地管理规定和要求,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相关手续。在符合设施农用地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凡通过养殖污染治理检查认定的规模养殖场,区级国土和农业部门应给予用地备案。落实畜禽养殖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相关活动用电政策,畜禽养殖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十三)加强科技服务。以南京农业科技创业创新联盟为载体,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落实相关标准,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加快推广应用安全高效、环保新型饲料产品和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科技产业技术体系的作用,加强示范引领,在全市培育一批集成应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的示范基地。结合农业科技入户、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技术培训,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水平。
(十四)严格绩效考核。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将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等重点指标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机制、政策落实等重点工作纳入相关区人民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农委、市环保局根据省考核办法联合制订。市级将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大通报力度。市农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加强督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8]036号.doc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