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8〕23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管理的意见(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7:12:19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管理的意见(试行)》



宁政办发〔2018〕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随着我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发展速度的加快,外来务工人员已经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社会力量,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正常运行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改善其居住条件,共享城市的繁荣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管理


(一)城市发展是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的过程,外来务工人员也是城市居民中的重要一员,对推动城市的发展和运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要高度重视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管理,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创造条件满足工程施工、生产制造、物流服务、公共服务等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居住需求。


(二)根据产业发展的情况和不同行业的特点,各区政府、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按照量力而行、分类施策、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多渠道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二、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管理责任体系


(三)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为员工提供安全居住场所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主动为务工人员提供稳定的住所,解决其基本住房需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四)强化辖区政府属地责任。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将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居住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考核。


(五)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责任。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管理的相关政策,明确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管理机制,指导、服务、监督和考核本行业用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管理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工程施工类企业、经信部门负责生产制造企业、商务部门负责餐饮和物流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出租车企业及邮政快递业、城管部门负责环卫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安全的指导、监督工作。综治委牵头组织群租房的整治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居住安全管理、流动人口的管理,参与群租房的整治工作。房产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监督工作,参与群租房的整治工作。市发改、安监、规划、国土、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外来务工人员信息报送平台。根据九部委下发的《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要比照酒店业管理方式,将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租住人员信息接入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租客信息的有效对接”,建议建立相应的外来人口信息报送平台。


三、多渠道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六)外来务工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职工宿舍或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


(七)工程施工类企业应向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提供集体宿舍或者在工程项目地附近集中租赁房屋给其居住,提供的房源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安全、卫生等标准。


(八)生产制造类企业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建设供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宿舍型或单元型住房。产业园区可根据产业布局和就业人员状况,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建设筹集租赁型住房和员工宿舍供企业集中租住。


(九)物流和服务类企业应主动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集体宿舍,杜绝人货混居的现象发生。


(十)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房源,以实物配租为主、货币补贴为辅,解决从事社会公共服务管理的辅警、环卫职工等人员的居住问题。


(十一)城区不具备建房条件的企业,可由企业帮助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租赁,或给予外来务工人员适当的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符合住宅安全、消防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的住房。


(十二)鼓励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实时调整申请条件,逐步扩大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范围。


(十三)明确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标准,其中宿舍类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单个房间以居住不超过8人为宜,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使用成套住宅作为宿舍的,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平方米。按照要求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的区域,不得用于出租居住。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鼓励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宿舍,或者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进行改建(改造)作为宿舍,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居住需求。


(十五)充分发挥房地产经纪机构作用,鼓励和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外来务工人员开展租赁业务,提供规范的住房租赁居间服务。


(十六)有计划地向外来务工人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竣工分配入住管理,根据需求在每年竣工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中,拿出一定房源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企业用作员工宿舍。


五、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十七)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未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由所在区政府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区政府将企业纳入负面清单。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十八)建立对各区的考核机制。将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对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的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市政府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市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各区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督促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约谈。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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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18]02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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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