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8〕9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的实施意见(试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的实施意见(试行)》
宁政办发〔201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要求,运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登记系统(南京)”平台,根据其设定的申报规则,推行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内容
(一)推行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实行名称登记与市场主体设立或变更登记合并审查办理,进一步释放名称资源,提高登记便利化程度。
(二)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自主选择拟用的名称进行申报,并对申报名称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赋予市场主体名称自主选择权的同时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
(三)多渠道加强名称登记的后续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名称争议的调解处理机制。在市场主体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及时有效更正不适宜的市场主体名称,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实施范围
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的实施范围包括:以“南京”作为行政区划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调整)登记、变更登记;市辖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变更登记。
三、申报方式
(一)申请人通过市工商局网站“网上登记”链接,或者登录省政务“一张网”中的“工商旗舰店”,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登记系统(南京)”注册登录后,通过“名称申报”模块,按照系统设置的名称申报规则,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
(二)申请人不同意名称自主申报规则的,或者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系统不支持申报的市场主体名称,可以到登记窗口提交名称登记申请。申请使用无行业市场主体名称,或者使用未列入行业特征库的新兴行业作为表述用语的,由市工商局审核批准。
(三)自南京市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实行之日起,原“南京市工商局企业名称自主选择系统”停止运行。
四、申报规则
(一)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
(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登记系统(南京)”中的“名称申报”模块,设定了相应的申报规则为申请人申报名称提供指引,告知申请人申报名称查询结果清单,由申请人自行判断是否使用该申报名称,名称申报成功后申请人应作出信用承诺,对其自主申报的名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申报名称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名称中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不对自主申报名称的相同或近似进行审查。对名称申报规则限制使用的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机关同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不符合的有权依法在市场主体申请设立、变更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更改市场主体名称后重新申报。对申报名称中含有禁止使用字样或情形的,登记机关有权在市场主体申请设立、变更时依法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更改市场主体名称后重新申报。
五、名称争议处理
(一)对自主申报的市场主体名称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争议处理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争议处理程序规定》处理自主申报名称的争议。
(三)对名称争议处理机关依法认定不适宜的名称,或者根据名称争议裁决、判决结果应当予以纠正的市场主体名称,市场主体应当积极配合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对市场主体拒不改正的,登记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将该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名称,暂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四)市工商局负责处理“南京”行政区划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争议,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政审批局负责处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2月1日起实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宁政办发[2018]00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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