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8〕3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7:13:30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工作办法(试行)


为落实人才发展战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满足高层次人才自住型商品住房需求,营造人才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贯彻“两落地、一融合”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阶段性现状,现制定如下办法。


一、服务对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包含五类:第一类为《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人才;第二类为政府重点引进企业(项目)中的核心团队成员;第三类为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核心团队成员;第四类为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相当于A、B、C类的人才;第五类为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二、购房申请的条件。上述高层次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提出购房申请。


(一)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任命文件。


三、购房申请的受理。各类人才、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向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安居办)提出申请,其中:第一类和第四类人才中A类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进行审核,B、C类人才由市人社局进行审核;第二类人才由其单位所在区(园区)人才安居办审核并报经区政府(管委会)确认;第三类人才由市科委进行审核;第五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办进行审核。


四、商品住房的筹集。市房产局会同相关区政府,结合当前新建商品住房的上市情况,优选部分房源供应高层次人才。每个项目筹集的房源原则上不超过其申请上市销售量的10%,上市销售量超过500套的比例不超过6%。该部分房源不列入公证摇号售房范围。


五、商品住房的配售。市人才安居办根据审核结果向市国土局出具工作联系单(有效期一个月),由市国土局负责开具电子购房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市人才安居办每季度末汇总人才审核和房源筹集情况,制订配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采取抽签方式选房。


六、购房的具体要求。


(一)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须本人购买,且仅限购买一套,所购房源5年内不得转让。购房执行实名制要求,认购后不得更改购房人姓名。合同备案后买卖双方需解除合同的,所退房源优先供其他高层次人才购买。


(二)开发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配合做好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服务工作,对经市政府审定供应给高层次人才的房源写入预售方案(现售方案),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三)各部门要按照效率优先、便民利民的原则,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工作模式,着力改善高层次人才的购房服务。


七、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江北新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解读:《南京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工作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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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18]00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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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