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4〕132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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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5日



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172号)精神,设立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设立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因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引发整体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基金资金来源:市本级财政首期安排引导资金5000万元;各区(园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安排引导资金,首期安排引导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会员企业可自愿认缴基金,认缴基金会员企业单户金额不低于10万元,可自愿多缴。


基金同时接受有关机构、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的资助。


第四条 基金专项用于帮助我市小微企业进行先还后贷的贷款资金周转操作。


申请使用基金的企业须为在我市注册的小微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会计核算真实,理由合理充分并能提供相关证明。


小微企业原则上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相关标准。


第五条 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各方职责


第六条 设立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紫金投资集团等单位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基金的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市金融办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管委会负责应急互助基金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考核;研究制定应急互助基金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会员企业借款收费标准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基金管理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审核批准基金管理运营费用预算;组织对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各区(园区)设立应急互助基金工作小组,负责落实本区(园区)配套财政引导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到位;对本区(园区)内生产经营正常、符合转型升级方向、具有较好市场前景、与合作银行建立信贷关系,且有续贷需求的小微企业建立准入名单并审核;对本区(园区)会员企业申请使用基金进行初步审核和把关;在基金发生风险后协助追索。


第八条 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作为基金的托管方和经办部门,根据管委会授权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联交所负责汇总建立会员企业名单库,对会员企业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代表基金与企业、银行等签订合作协议、借款合同文本等;排定基金使用计划,安排资金支取和收回;收取、管理会员企业借款利息费用;管理、监测基金账户;数据统计;基金发生风险后代为进行追索等。


第九条 合作银行。驻宁银行机构自愿申报,经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列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须与联交所签订《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合作协议(合作银行)》,承诺严格按照基金管理规定操作,履行《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三方履约合同》条款。


第十条 会员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愿申请,经审核后成为基金会员企业。会员企业采取名单制管理,动态调整。会员企业承诺严格按照基金管理规定操作,遵守《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会员管理办法》,履行《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三方履约合同》和《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资金短期周转借款协议》条款。会员企业在自愿认缴基金后,可在借款额度、借款费率等方面享受优惠。会员企业申请退出,须提前1个月向管委会提出申请。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使用基金按以下操作流程办理:


(一)企业申请。企业贷款即将到期,须提前与合作银行进行沟通,征得合作银行同意续贷的初步认可后,原则上在贷款到期日提前30个工作日填写《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申请使用审批表》,提出借款申请。


(二)银行审核确认。合作银行原则上在收到企业《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申请使用审批表》的10个工作日内,经过审核,在《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申请使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续贷承诺并盖章确认。


(三)各区(园区)审核确认。企业将合作银行审核确认后的《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申请使用审批表》提交所在区(园区)应急互助基金工作小组,区(园区)应急互助基金工作小组原则上在收到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资质及其真实情况进行审核,在《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申请使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使用基金的意见并盖章确认。


(四)审核并排定资金使用计划。联交所审核《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申请使用审批表》相关信息,根据基金存量和企业所在区(园区)可用额度等对资金使用量和期限进行初步安排,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将安排计划反馈给申请企业、合作银行和所在区(园区)。


(五)签订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合作银行和联交所就资金使用安排协商一致后,三方签订《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三方履约合同》,企业与联交所签订《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资金短期周转借款协议》,企业实际负责人签署《连带责任保证书》,预先支付15天的利息费用,联交所将相关材料送所在区(园区)工作小组备案。


(六)归还贷款。联交所根据《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资金短期周转借款协议》约定日期将资金拨付到企业还款账户上,并通知合作银行和企业,合作银行当日将该笔贷款收回、结清。


(七)银行续贷。合作银行根据《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三方履约合同》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好续贷手续,确定贷款发放日期后同时通知企业和联交所。


(八)归还应急互助基金。合作银行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企业贷款账户上,协助企业、联交所于当日将该笔资金汇转至基金专户。联交所根据基金实际使用情况及按约定预先收取利息费用的情况与企业结清费用。


第四章 基金账户管理及收支


第十二条 基金开立专户,进行统一管理,分区(园区)独立核算。


第十三条 联交所安排资金使用计划时,遵循认缴基金会员优先、时间优先、属地优先、首用优先的原则。资金采用封闭式管理,资金支取按照先各区(园区)、再市本级的顺序进行,使用完毕后必须归还到专户。


第十四条 实行差别化收费。对认缴基金会员企业和普通会员企业借用应急互助基金,采取差别化收费标准。具体借款费率及滞纳金费率执行标准由联交所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建议,报管委会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由联交所核算日常管理运营支出,以及与互助基金相关的会议、活动、宣传等费用支出。具体支出费用由联交所根据上一年度实际运营情况,测算、编制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六条 单户企业单笔基金借款,认缴基金会员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普通会员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同一区(园区)企业基金借款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区(园区)引导资金和区内企业认缴资金总额之和的5倍。借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15日以内。


第十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按照不低于50%的净收益提取借款损失准备金。


第十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末,对基金借款发生的损失进行统一核算。偿付顺序为先借款损失准备金,再市本级引导资金和借款企业所在区(园区)引导资金按各50%比例进行分担。根据实际情况,对下一年度的各方补充资金进行安排。


如因认缴基金会员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基金借款损失,其所认缴基金部分直接抵扣用于偿还基金借款,认缴基金会员企业不承担其他企业和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基金借款损失风险,也不享受基金运营所取得的收益。


第十九条 因合作银行自身原因,违反《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合作协议(合作银行)》和《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三方履约合同》约定,未按期续贷并将资金归还基金账户的,取消合作资格,同时联交所代基金行使对银行的诉讼和追索,并由管委会通报给会员企业。


第二十条 因企业原因导致合作银行已同意发放的贷款不能发放,或银行放贷资金未能归还到基金账户,企业及企业实际负责人须主动筹措资金归还基金借款。对恶意违约企业,联交所代基金行使对其的诉讼和追索,同时由管委会通报在宁各金融机构并建议金融机构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基金发生损失,由联交所代位行使追索权,追索回来的资金返还专户。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对基金管理、经费使用等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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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