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4〕123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南京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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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南京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4日



南京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172号),进一步加大对全市中小微企业的资金融通支持,经研究,现就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小贷险”),是指保险公司承保借款人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借款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小贷险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坚持市场化运作,初期由政府引导协调推进;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最终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二)密切合作,明确责任。各参与主体应明确责权利关系,紧密配合,统一推进。试点保险公司主要分担借款人不还款风险;试点商业银行应严格审贷,防控信贷业务道德风险;借款人应诚信履约;政府部门协助试点金融机构做好风险管控。


(三)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各参与主体要严格遵守乐动体育ldsports5.0 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四)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在小贷险试点工作基础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小贷险扶持范围。


二、运作模式


(一)参与主体


1.借款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一年以上连续经营记录,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微企业。企业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2.试点保险公司。选择实力较强、有展业经验、经营管理规范的保险公司试行开展小贷险业务。试点保险公司可针对小贷险组建共保体,首席承保人和共保人以共保协议为基础,共同承担相关保险责任与义务。


3.试点商业银行。驻宁各商业银行原则上都应将开展此项业务作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试点商业银行与试点保险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经市金融办备案,参加试点工作。


(二)办理时限。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贷款人简化办理手续,提高资信调查和业务办理效率,原则上新业务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四)贷款额度:单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户均贷款余额控制在300万元左右。


(五)贷款利率:鼓励对贷款申请人给予优惠贷款利率。


(六)保险费率:实行差异化保险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贷款本息的3%左右。


(七)风险分担:试点商业银行与共保体具体协商风险分摊比例和方式,共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试点期间,试点商业银行与共保体按25%∶75%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


三、风险管控机制


(一)建立风险叫停机制。小贷险赔付率超过150%时,试点商业银行和共保体应立即暂停小贷险及其信贷业务。对试点商业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造成信贷风险的,或试点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拖赔等行为,由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查处。


(二)建立保险公司独立审核机制。试点保险公司有独立调查、审核、审批及否决的权利。


(三)建立欠款追偿机制。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试点保险公司在按约定比例向合作银行赔付的同时,与合作银行共同采取措施向贷款人进行追偿,并对追偿回来的全部金额按试点商业银行、试点保险公司、市财政各自承担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贷款人,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追偿工作。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试点商业银行与共保体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银保信息共享平台。共保体定期向市金融办报送业务统计数据和工作简报。


四、政策支持


(一)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试点商业银行向我市中小微企业发放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单一担保方式的贷款,纳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对小贷险赔付率超过150%后应由共保体承担的超赔部分给予补偿,年度补偿总额不超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余额。


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由共保体向市金融办提交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及保险合同、贷款合同等相关资料,市金融办、财政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材料审核认定后,由市财政局将专项扶持资金拨付至试点保险公司专户。


(二)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将小贷险业务纳入对我市金融机构的贡献度考核。我市在农业保险招投标工作中,将是否开展小贷险业务作为承办保险公司中标的基本条件之一。


五、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江苏保监局、江苏银监局指导支持下,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试点金融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通报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小贷险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二)加强宣传推广力度。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小贷险宣传力度,普及小贷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试点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产品体系,有针对性地加大宣传投入力度。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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