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4〕119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19号
宁政办发〔2014〕119号 2014年10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4〕229号),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
提升环境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一、市经信委落实重点片区工业布局调整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宁政发〔2014〕22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金陵石化及周边地区、大厂地区、梅山钢铁及周边地区和长江二桥至三桥沿岸(含八卦洲)重点片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推进四大片区整体改造工作,实施产业布局调整,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四个地区的产业转型和城市功能转变,打造转型升级示范区。
(二)职责分工
1.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事项;会有关部门督查督办成员单位和四个现场指挥部工作计划推进落实情况;负责成员单位间的协调,做好相关推进工作。
2.相关区(开发区)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应片区的工业布局调整工作,推进企业搬迁、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综合整治等。
3.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安监局、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部门职责分工文件要求(宁工调〔2014〕1号),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研究落实布局调整相关政策等。
(三)具体措施
1.严格执行区域限批。
按照市政府四大片区工业布局调整实施方案要求,除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安全除患、油品升级等技改项目外,四大片区不再批准新(扩)建工业项目和货运码头,实施严格的区域准入限制,加大督查力度。(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2.加快推进片区企业搬迁关停。
按照“先小后大、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三高两低”企业整治、大气污染整治、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要求,确保到2015年底完成四大片区24家中小企业搬迁关停和19家企业环境整治工作。每年推进一批重点企业搬迁改造。(牵头部门: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四个现场指挥部)
3.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按照四大片区工业布局调整实施方案总体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研究制定各片区工业布局调整的详细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三年行动计划和十年规划。(牵头部门: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四个现场指挥部)
4.推进片区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片区产业发展、规划编制等相关研究工作。按照产业转型升级要求,以及生态新城和现代服务业的功能定位,推动四大片区产业定位、工业遗产保护等研究工作,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和城市规划设计。(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四个现场指挥部)
5.全面提高片区排污收费标准。
研究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方案,实施阶梯式差别收费,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倒逼企业加快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四个现场指挥部)
二、市经信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宁政发〔2014〕229号)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巩固城市综合环境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细化,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国家工信部、省政府下达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任务。在确保完成省政府以上下达我市的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基础上,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及标准,确定我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分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促进产业加快转型升级。
(二)职责分工
1.市经信委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主管全市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各区工信局(经信办)负责本辖区的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日常工作推进。
3.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市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具体措施
1.严禁新增过剩产能行业产能项目。
各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钢铁、水泥、船舶、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市相关部门涉及上述行业新增产能不予立项,涉及国家重大安全和国防需要的,需报请市政府审批。
2.分类清理整顿违规产能。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省四部门统一要求,2014年底前,全市完成全市违规钢铁、水泥、船舶、平板玻璃产能项目的清理整顿。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
3.加快推进水泥企业布局调整。
2015年底前取消32.5复合水泥产品标准。按照全市产能控制目标和减量要求,鼓励、支持水泥企业兼并重组,全市粉磨站总量控制在5个以内。
4.强化源头管理。
按照《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市政府《南京市主要能耗产品和设备能耗限耗和准入指标(2012版)》(宁政办发〔2012〕113号)文件标准;提高全市钢铁、水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地方性标准,2015年一季度末前出台污染物排放总量新标准,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
5.开展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重点淘汰水泥、印染、纺织、铸造、电镀行业落后产能。各区当年12月底前对本辖区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摸底,按照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对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列入次年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
今冬明春的工作重点是,根据工信部和省经信委《关于制定2015年和“十三五”期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4〕665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各区排查和填报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计划项目及“十三五”淘汰目标计划。
(四)行政监管
1.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和部门分工,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目标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点督查承担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以上任务的工作进展。
2.各区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各区经信主管部门要根据市下达的目标任务要求,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并承担本区淘汰落后产能的日常推进工作,负责市以上任务的日常督查、情况报告。
(五)考核措施
1.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对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进行通报,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并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对瞒报落后产能、谎报工作进展情况的区,实施行政问责。
2.市经信委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承担省以上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定期向省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市经信委负责做好省以上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日常监督、推进以及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目标任务的日常监督推进、预验收。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市经信委严控企业超产能生产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宁政发〔2014〕229号)文件要求,为严格控制企业超产能生产,确保全市环境质量全面提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区(园区)、部门督促实施的严控企业超产能生产长效工作机制,杜绝企业超产能生产情况发生。
(二)职责分工
1.市经信委牵头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负责协调企业与区(园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负责督促企业对超产能生产情况进行整改。
2.市发改委在项目审批、审核、监管中,对所涉企业产能事项负监督管理责任;加强企业超产能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整改。
3.市环保局负责相关企业尤其是高污染企业的环保监督管理,并可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结合企业产能释放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4.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企业生产、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测机制,定期上报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企业超产能生产情况检查,预防企业超产能生产情况发生;负责督促企业对超产能生产情况进行整改。
(三)具体措施
1.摸清高污染行业企业产能情况。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石化、钢铁、建材等高污染行业重点企业进行摸底,对照项目审批规定的设计产能,全面了解、核查企业主要产品的年度产量实现情况,及时发现并杜绝企业超产能生产情况发生。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及时将产能摸底情况上报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牵头部门: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责任部门:各区政府、有关开发区)
2.加强对高污染行业企业的产能监控。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的产能和排放情况,确定本区域高污染企业重点监控名单,按日对重点监控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监控,并在每月末将重点监控情况上报给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结合企业产能释放情况,对企业的下一步生产、排放提出整改建议。(牵头部门:市经信委、环保局。责任部门:各区政府、有关开发区)
3.防范、化解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过剩。
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207号)的文件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钢铁、水泥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清理整顿违规产能,加快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违规钢铁、水泥、船舶、玻璃产能项目的清理整顿,对工艺装备落后、能耗、水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牵头部门:市经信委、发改委。责任部门:各区政府、有关开发区)
四、市经信委严格控制煤炭消耗总量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宁政发〔2014〕229号)文件要求,为强力推进控煤工程实施,压减燃煤消耗,推进节能减排,确保2015年实现煤炭消耗3240万吨/年的控制目标,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2015年,全市煤炭消耗总量控制在3240万吨/年以内。
(二)具体措施及职责分工
1.继续实现煤炭总量控制。
每年市经信委对各区(开发区)下达当年煤炭消耗总量控制指标,并将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当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目标考核。(牵头部门:市经信委。责任部门:各区政府、有关开发区)
2.不再批准建设燃煤生活和生产小锅炉。
凡在集中供热范围内新增的用蒸汽单位,一律实现集中供热;不在集中供热范围内的新增用蒸汽单位,经批准后,只能建设燃气、电力或符合排放标准的生物质能源小锅炉。(牵头部门:市经信委。责任部门:市环保局、质监局,各区政府、有关开发区)
3.不再批准建设常规用煤项目。
根据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煤炭消耗总量的决定,停止审批新增常规燃煤项目,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煤炭消耗总量的控制,严格控制重化工业产能的扩张。(牵头部门:市发改委、经信委。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各区政府、有关开发区)
4.加快推进压煤项目建设。
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宁委办发〔2013〕7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压煤项目建设的步伐。
“十二五”期间压煤项目一览表
序号 |
企业 |
项目内容 |
完成时间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 |
南汽动能分公司(热电厂) |
关停两台6MW发电机组 |
2015年底 |
市发改委 |
南汽集团 |
2 |
协鑫生活污泥发电公司 |
建2台9E级燃气机组,代替现有2台50MW燃煤机组 |
2015年6月底 |
江宁开发区 |
|
3 |
南京秦源热电有限公司 |
建2台6F级燃气机组,代替现有现有2台15MW的燃煤机组 |
2015年6月底 |
溧水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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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石化金陵分公司自备电厂 |
燃煤机组改建成燃气机组 |
2015年6月底 |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
|
5 |
扬子石化公司热电厂 |
实施市政府批准的化工园一体化供热方案 |
2015年底 |
南京化工园 |
|
6 |
南化公司自备电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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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南京化工园热电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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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华能南京电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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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南京法伯尔纺织公司热电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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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南一小野田水泥有限公司 |
矿山禁采关停 |
2015年6月底 |
市经信委 |
市国土局、栖霞区、江宁区、新工集团 |
11 |
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 |
2015年底
|
(三)保障措施
1.完善机制,明确责任。
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承担第一责任,按照宁委办发〔2013〕7号文件精神,负责制定辖区内压减煤炭计划,督促相关单位和企业实施,按期完成任务。市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宁委办发〔2013〕7号文件要求共同推进煤炭总量控制。
2.建立完善的目标考核制度。
市有关部门将压减煤炭目标,作为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的主要考核内容,纳入考核范围,增大考核权重,严格考核。对完不成当年压煤任务的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和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3.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和约束机制。
一是新建项目一律不能使用煤炭,实现产业用能清洁化,降低能耗水平。凡不符合规定备案、核准的新上项目,批准单位应当依法撤销其备案、核准批文。
二是执行更加严格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指导相关行业领域加快淘汰和改造用煤设备。
三是逐步提高大气污染排放收费标准,健全排放收费政策体系,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提高企业排放成本。
4.加强煤炭市场管理,提高煤炭设施运行效率。
一是制定更严格的煤炭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坚决打击掺混造假等不法行为。
二是对燃煤设施煤质实施动态监控。燃煤电厂所燃烧的煤炭,低位热值不能低于5000大卡/千克,含硫量不得超过0.7%;南钢和梅钢两大钢铁企业,要逐步减少自炼焦比例,扩大焦炭的外采量。
三是加强煤炭设施的执法检查,对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加大处罚力度。
五、市环保局落实强制使用低硫优质燃煤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宁政发〔2014〕229号)文件要求,为推广使用低硫优质燃煤,减少燃煤对大气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2014年1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重点用煤企业采购使用灰分低于15%、硫分低于0.7%的煤炭。
(二)职责分工
1.市局污防处负责市直管企业用煤情况的监管,各区(园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其它企业用煤情况的监管。
2.市环境监察总队、区(园区)环境监察大队按管辖范围负责各重点用煤企业用煤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3.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所有重点用煤企业煤质进行抽检。
(三)具体措施
1.明确要求。
2014年10月底前,在市政府文件中明确,在全市范围内要求所有重点用煤企业必须强制采购使用灰分低于15%、硫分低于0.7%的煤炭。
2.信息报送。
重点用煤企业于每天下午16∶00前将前日所有炉前煤的含硫率、灰分和使用总量数据通过煤质在线申报系统上报市环保局。
3.定期抽检。
每月15日前,市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对企业炉前煤样进行抽检,并将炉前煤样品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检测。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企业炉前煤样进行检测,结果出来后一周内通过煤质在线申报系统上报。
4.督促整改。
对重点用煤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定期报告的用煤煤质情况进行检查,并不定期开展抽检,抽检不合格的,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
六、市环保局落实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宁政发〔2014〕229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对工业企业排放的监管,减少工业污染排放,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对钢铁、石化、电力、建材(水泥)、危废处理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加强管控,实施生产全过程监控试点,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减少工业污染排放。
(二)工作职责
1.市局污防处负责市直管企业污染源的整治,各区(园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其它企业污染源的整治。
2.市环境监察总队、各区(园区)环境监测大队按管辖范围负责各企业污染源的现场监督检查,实施生产全过程监控试点。
(三)具体措施
1.治理重点行业污染物。
2014年实施15个重点污染治理项目,大唐电厂、华能金陵电厂进行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技术改造;整治“三高两低”污染企业50家;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80件;完成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20个;建成投运威利雅等5个危废处置项目,工业危废集中焚烧年处置能力提高到5万吨;化工园区按省要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试点,并在石化、化工行业推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推动一批试点项目。
2.实施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2014年底前,完成市直管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指导各区(园区)开展整治。摸清排污口种类和数量,对需要纳入日常环境监测管理的排污口,统一编号,确定污染物监管因子。督促企业加强日常自测,并将监测情况作为环境企业档案重点资料。将企业厂内、厂外排污口的监管作为重点内容纳入日常环境监察事项,加大现场监察频次。
3.实施生产全过程监控试点。
2014年底,对南钢、梅钢主要工艺产排污环节试点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实现钢铁行业生产过程的全过程实时监控。(目前电力行业所有排污口及脱硫脱硝设施进口均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2015年,对全市石化行业主要工艺产排污环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根据钢铁、石化行业试点情况,力争用2—3年时间,对石化、水泥、危废处理等重点行业所有产排污环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实现对重点行业生产过程所有产排污环节全过程实时监控。
七(1)、市住建委落实加快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宁政发〔2014〕229号)文件要求,为科学稳步推进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有序组织排水达标区创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从2014年起,用三年左右时间,开展排水达标区创建工作,全面提升城市防汛排涝和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基本解决群众反映的水环境突出问题。
(二)职责分工
1.建立市、区两级创建排水达标区指挥机构。
成立市级排水达标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住建委、市城管局牵头开展日常工作,统筹全市排水达标区创建工作。各区成立区长总负责的排水达标区创建工作指挥部,区住建、城管等部门牵头,并以街道为实施主体,落实片长责任制,实施排水达标区创建工作。
2.明确市、区分工,分解落实责任。
市级负责主城区主次干管、跨区域性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养,以及原有沿河截流系统的改造工作。根据宁委发〔2013〕29号文件精神,由市城建集团作为建设、养护单位具体实施。江南六区政府负责辖区内26米以下(玄武、秦淮、鼓楼区为16米以下)道路及片区内部雨污水管网、区域内泵站建设和管养工作。
(三)管理措施
1.加强前期研究。
按照排水达标区创建要求,逐片区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建设单位组织力量充分调查污水源、积淹水片、外部管网条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既有管道清疏、CCTV检测、管网测绘。通过排水状况调查、管道质量检测为项目储备提供基础。
2.合理安排计划。
结合交通承载力、城市环境保障、财政资金,将外部条件成熟的片区纳入年度建设计划。根据轻重缓急安排项目立项,按照雨污同步、先干管后支管、先下游后上游的实施时序,分区分片有序推进,确保建一片成一片、成一片达标一片。
3.规范基建程序。
各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立项、初步设计、规划、概算、施工图审查、招投标、监督申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决算等手续。市区两级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积极做好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
4.严格开工审查。
建设责任主体组织开工条件审查,监督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开工前,组成项目管理部、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部,落实人员、设备、物资准备。召开市民议事会和设计交底会,审查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交通组织,并公示市民议事会结果。项目管理部、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部人员参加监督机构岗前培训考核。
5.强化施工管理。
各项目在施工前应编制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方案、质量安全控制方案、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方案,并履行相应审查审批程序,对施工过程实施动态评估,及时调整、优化、完善施工管理方案和措施。
加强交通组织,不得在居民早晚出行高峰期进行作业,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并做好工序衔接,结合社区居民生活作息规律优化片区管网施工方案。遇有改变居民出行线路、占用停车位和市民活动空间、停水停气等情况的,应提前3天在小区相关单元张贴公告。推行工地规范化围挡,加强出入车辆冲洗、裸土覆盖、渣土运输等管理。沟槽回填后必须填平压实并进行专项验收,严格落实旁站监理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
6.接受各方监督。
项目方案审查前,在项目关联的社区、街道组织召开居民议事会;市级由市环境指挥部通过媒体征聘市民监督员,区级由街道、社区或业主委员会推举市民监督员,全程参与监督方案讨论、工程建设及排水达标区考核。实行建设项目媒体公告制度、现场公示制度,施工现场设置“八牌一图”进行信息公示。
7.落实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移交申请书,在收到移交受理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料。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出具移交受理通知书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养护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移交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且办理设施移交后,市城建集团、各区分别负责市级污水主次干管、片区支管的接收管养。
(四)考核措施
1.实行“区创建领导机构初验,市领导小组考核”的分级考核管理模式。
2.市领导小组督导各区开展达标区创建工作,并牵头组织市住建、监察、环保、规划、城管、财政等部门,相对固定人员,专门成立排水达标区考核工作组,开展排水达标区考核。
3.各区定期对辖区内的排水管网建设项目进行考评排名,并将排名后三位的项目上报市排水达标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区上报的考评结果,将排名靠后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及其负责人纳入企业信誉评价体系;各区每年对各街道进行达标区创建工作考评,排名末位且工作不力的街道,由区委、区政府实施责任追究;市排水达标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区排水达标区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兑现“以奖代补”政策。按照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原则,对排名靠前的区(园区)、责任人进行表彰,对排名末位且工作推进不力的区(园区)、责任人,按照市促落实工作相关规定,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七(2)、市水利局落实加快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重点水体常态化引水补水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4〕22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提升水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环境长效管理机制的形成,结合水利管理职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建立河道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河道巡查养护,落实重点水体常态化引水补水工作,不断提升水环境质量。
(二)职责分工
1.各区水利(务)局负责本辖区的河道管养及监督管理工作。
2.市属有关单位负责管理范围内引水调水及河道漂浮物打捞、垃圾清理等工作。
3.城管、环保、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河道管养、引水补水保障监督管理。
(三)具体措施
各区水利(务)局、河长制成员单位、市属有关单位按照河长制管理任务及引水调水保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1.进一步完善“河长制”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河道巡查养护和考核,落实河道养护保洁经费。
2.负责外秦淮河、南河引水补水。完善《南京市外秦淮河水体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协调省秦淮河管理处定期实施外秦淮河引水补水,每天调水100万方左右(除防汛期间外),南河引水补水,闸门开启高度不低于0.8米(除防汛期间外)。
(四)行政监管
1.市水利局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养护及重点水体引水补水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牵头成立“河道养护及引水补水保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各区水利(务)局分管领导为成员。设立办公室在工管处,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2.负责建立全市骨干河道“河长制”管理制度及河长制考核机制。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体系,对河长制管理工作实施分阶段考核,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并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考核。
3.各区水利(务)局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具体河道监管体系,明确相关成员单位管理责任人;负责制定河道长效管理部门联动机制,落实河道管理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责任,并组织实施负责河道管理监督考核。
(五)保障措施
根据“河道管理及引水补水保障工作”要求,进行全面的监督评价;建立奖惩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各区水利(务)局未按规定建立具体监管体系,成员单位、相关直属单位未明确管理责人的,分别按《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中考核评分表扣分。
2.未按要求制定“河道长效管理及引水补水保障”检查制度的,每半年未对管理工作中问题整改到位的,分别按《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中考核评分表扣分。
七(3)、市环保局落实加快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4〕229号)文件要求,对加快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细化,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以建立玄武湖长效管控机制,实施重点水体常态化引水补水,提高内外秦淮河、金川河等城市内河水体环境为目标,进一步落实河长制管理工作,创建优美、整洁、和谐的城市水环境。
(二)职责分工
1.市环保局牵头河道水环境河长制考核工作,负责水质目标监测及管理机制考核工作;
2.市住建委牵头主城河道水环境工程建设工作;
3.市城管局、水利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全市河道日常养护及重点水体引水补水工作;
4.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市各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河道、湖泊水环境的日常管理及综合整治工作。
(三)具体措施
1.2014年10月—2015年1月,对107条河长制管理河道开展监测,并做好日常督查和年底考核,形成考核通报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向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通报。
牵头处室:监科处,责任单位: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监察总队
2.2014年10月—2015年1月,严格按照进度安排,推动各区(园区)做好纳入2014年度省级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河道验收监测及群众评议工作。
牵头处室:监科处,责任单位:市环境监察总队
3.2014年10月—2015年5月,以每月一次的频次对玄武湖东南湖、西南湖、东北湖、西北湖四个监测点位及武庙闸出口断面水质进行监测。
牵头处室:监科处;责任单位:市监测中心站
4.2014年10月—2015年5月,不定期开展玄武湖及周边餐饮企业隔油隔渣设施及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专项检查,规范相关单位排污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单位从严从重处罚。确保设施运转正常。
牵头处室:监科处;责任单位:市监察总队
5.2014年10月—2015年5月,单月上旬对玄武湖、内秦淮河、外秦淮河、南河、金川河等城市主要水体开展监测、巡查工作;动态掌握水质情况。
牵头处室:监科处;责任单位:市监测中心站
八、市旅游委、玄武区政府落实建立玄武湖长效管控机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切实建立玄武湖长效管控机制,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玄武湖景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措施
1.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景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景区内水面及道路巡查保洁。
2.职责分工。
玄武湖管理处为景区范围内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处下属物业管理中心、水务管理所、园林建设部以及情侣园管理处等,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景区内陆地、水域、雨污系统的保洁、管养等工作。
3.陆地保洁管理措施。
(1)保洁工作标准
陆地保洁工作按照《南京市公园景区管理标准》、《玄武湖景区卫生保洁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要求》、《玄武湖景区卫生保洁检查考核表》的相关要求进行。
(2)保洁工作时间
环湖路保洁时间为6∶00至晚间22∶00,五洲与开放时间同步进行长效保洁。设立保洁巡查组,每天8∶30—17∶00进行巡查,督促、完善保洁工作。
(3)主次干道保洁要求
①实行网格化管理,将主次干道保洁工作责任到人。
②每日早晨8∶00前完成主干道清理,8∶30前完成次干道清理,全天进行巡回保洁。
③每天用冲洗式扫地机将环湖道路清扫一遍。
(4)绿地保洁要求
①实行网格化管理,根据景区地形状况,合理划分区域,各区域专人负责,全天巡回保洁。
②假山、瀑布的水池打捞由专人负责,每季度彻底清洗景区水池不少于1次。
(5)公厕保洁要求
公厕由专人负责保洁。环湖路厕所实行24小时不间断保洁,五洲内厕所保洁时间与公园开放时间同步,开放时间内必须保证至少有1人在厕所内做好保洁工作。公厕定期实施消毒。
(6)公共设施及建筑物保洁要求
①垃圾箱、电话亭、座椅、雕塑、建(构)筑物等设施卫生保洁工作由专人负责,每天打扫保持洁净。
②垃圾多时启动应急措施,确保垃圾箱无垃圾漫溢。
4.水面保洁管理措施
(1)保洁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2)水体保洁要求
①每天上午和下午沿湖岸保洁各1次,每次打捞清理后及时将垃圾运到垃圾中转站。
②每天上、下午各进行1次湖面保洁,打捞的垃圾及时运至垃圾中转站处理。
③每天对人流相对较多的玄武门、白苑、火车站等水域进行重点保洁,对各水口尤其是唐家山水口、武庙闸水口进行水面漂浮物打捞。
④强化灾害性天气后的水体保洁。台风、暴雨过后,及时清理湖中垃圾、漂浮物、杂草等。
⑤水草过多时,及时打捞湖中及沿岸水草,保证航道畅通,湖面美观整洁。
5.雨污系统管控措施
(1)雨水系统:玄武湖管理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玄武湖景区内雨水井和管道的日常排查和冲洗。每周重点巡查1次,及时疏通。雨水多的季节1—2个月大规模清掏1次,全年大规模清掏不少于3次。
(2)污水系统:加强景区污水管网的日常监管与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市排水管理处等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进行检查与疏通,防止漫溢现象发生。
(3)化粪池:玄武湖管理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玄武湖景区内化粪池的日常检查,发现超过标高及时清掏,全年大规模清掏不少于3次。遇雨水多的季节,增加清掏次数,防止漫溢。
(4)隔油池:玄武湖管理处经营服务部负责玄武湖景区内餐饮隔油池的管控,每周清掏1次,防止漫溢。
(5)情侣园景区内雨污系统管理由情侣园管理处参照玄武湖景区标准执行。
6.考核奖惩措施
(1)市旅游委、玄武湖管理处对景区卫生保洁工作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考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第一时间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在责任人当月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2)玄武湖管理处将卫生保洁工作纳入各基层单位全年目标任务、纳入每月绩效考核,与各部门所有职工绩效挂钩。对劳务外包物业公司,由管理处各责任部门进行考核,严格按照考核制度和合同进行奖惩。
(3)对卫生保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市旅游委、玄武湖管理处将予以表彰。
(4)对卫生保洁执行不力的部门和个人,市旅游委、玄武湖管理处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二)玄武湖景区周边区域环境长效管理措施
1.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唐家山沟等入湖河道及周边区域曹后村等城中村的环境整治,规范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排水、排污行为,建立入湖河道长效管理机制。
2.建立唐家山沟等5条入湖河沟长效管理机制
(1)将唐家山沟等5条入湖河沟纳入“河长制”河道管理考核范围。(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环湖办、区住建局、区城管局、相关街道办事处)
(2)每月对唐家山沟等5条入湖河沟进行1次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3)每日对玄武湖周边及唐家山沟等5条入湖河沟及周边环境实施巡查,高标准管养,对存在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牵头单位:区城管局;责任单位:环湖办、相关街道办事处)
(4)严格实施排水许可,对唐家山沟等5条入湖河沟沿河排口定期进行排查,对雨水排口进行定期清洗,对违规设置的排口实施整治。(牵头单位:区城管局;责任单位:环湖办、相关街道办事处)
(5)对唐家山沟等5条入湖河道周边环境实施综合整治,拆除违章搭建,取缔无证收旧、收废点。(牵头单位:区城管局;责任单位:环湖办、相关街道办事处)
(6)组建“河道卫士”队伍,为每条河道配备1—2名“河道卫士”,进一步强化河道巡查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新增排污口,及时上报区环境综合指挥部处置。(责任单位:环湖办、相关街道办事处)
(7)建立多方参与的水环境污染事件联合应急处置机制。以环湖区域和入湖5条河沟为重点,及时发现、有效处置各类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牵头单位:玄武湖公园管理处;责任单位:环湖办、区城管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玄武门办事处、锁金村办事处)
3.强化环湖周边及入湖河沟控源截污工作
(1)以明城汇等餐饮企业集中区域为重点,对环湖周边餐饮企业、唐家山沟等5条入湖河沟沿河餐饮单位实施餐饮废水排放规范化整治,督促各餐饮企业规范设置隔油隔渣池,并进行定期清理,杜绝餐饮废水渗透、直排入湖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环湖办、区城管局、相关街道办事处)
(2)进一步落实环湖片区、5条入湖河沟流经片区排水达标区建设,确保生活污水全部截入城市污水管网。(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3)拆除藤子村、曹后村等城中村旱厕。(牵头单位:区城管局;责任单位:红山办事处)
九、市城管局落实实施重点水体常态化引水补水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宁政发〔2014〕229号)要求,为巩固青奥环境保障成果,保持对环境污染高压严管态势,实现全市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结合市城管局的职能,制定南京市主城内河重点水体常态化引水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根据我市现有引水水源、供水规模及主城内河湖实际状况,通过合理调配水量,对重点水体进行引水补水,保持晴天常流水状态,实现水体流动目标,努力提供较为稳定的良好水环境。
(二)职责分工
1.南京市城市管理局是主城内河重点水体引水补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引水调度管理工作,并落实引调水经费,会同市住建、环保、水利等部门建立科学合理的引水调度和效果评价体系。
2.市城市管理局下属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综管处)具体负责已建成并纳入管理的主城河湖引补水设施调度管理。根据引水现状,开展引水监测,指导引水调度管理工作,调整源水供应量,保证供水连续稳定;负责计量、费用计算及支付工作;建立引水工作各类台账,并对水位、水量等重要资料进行归档管理,逐步完善引水调度的各项内容。配合外秦淮河开发公司、市水利局进行外秦淮河水系的引水调度。
3.市住建委负责引水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并组织设施移交。牵头协调建设单位管养未移交的引水设施,相关调度工作与市城管局协调办理。因工程建设需要调整引水补水工作的,由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城管局提出书面申请。
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河长制管理工作,对城市重要水体实施监督监测并定期通报水质。
5.市水务集团、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服从市综管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负责源水稳定生产、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到期更换及相关供水管网的维护工作,保证供水水质达标。
6.各引水设施管理及维护单位做好日常巡查、维护等工作,确保引水设施处于完好状态,严格按市综管处的调度指令执行到位。
7.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引水资金的保障工作。
(三)调度管理
本着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以相关监测数据为指导,相关设施调整为手段,保证防汛安全为前提,实现主城内河重点水体引水补水调度工作的持续改善。
1.市综管处根据季节变化、执行标准及泄洪要求开展相关调度工作。非汛期,保持玄武湖水位相对稳定在10.0M~10.20M中值附近;汛期,可根据降雨量对进出水量进行相应调整,主汛期玄武湖的腾空水位为9.80M。
2.市综管处根据玄武湖水位及内河水位、水体情况,向内河引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下达调度指令,引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立即组织落实。
3.因水厂检修等自身原因需暂停供水或减量供水时,应事先书面报告市综管处,经批准后由市综管处统一调度落实。需长时间停止供水超过三天时,应向市政府请示,经同意后按上级批示精神办理。
4.源水计量:采用源水水厂出厂流量计进行计量。源水计量设备由综管处分别与市水务集团、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会同计量检测单位每年校核一次。
(四)考核措施
引水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维护考核,对市水务集团、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引水补水考核根据各自协议或操作细则进行。
附表:主要节点景观水位
点位 |
非主汛期水位 |
主汛期水位 |
玄武湖 |
10.0—10.2 |
9.8左右 |
西水关泵站 |
6.3—6.5 |
|
铁窗棂泵站 |
6.3—6.5 |
|
金川河泵站 |
7.0—7.4 |
|
小桃园泵站 |
7.0—7.4 |
|
金川门泵站 |
6.8—7.2 |
|
里圩泵站 |
4.7—5.0 |
|
小陡门泵站 |
4.7—5.0 |
|
中保泵站 |
4.5—4.8 |
|
月牙湖 |
9.0—9.8 |
考核项目 |
分值 |
考核标准 |
计分细则 |
市政设施 |
50 |
1.泵站:设备无故障、运行正常;附属设施完好齐备。2.河道:河面无漂浮物、岸坡无垃圾。 |
1.设备故障1处扣1分,不能运行扣5分。附属设施问题1处扣0.5分;2.河道、岸坡发现零星漂浮物、垃圾一处扣1分,大面积漂浮物、垃圾一处扣5分。 |
管理任务 |
50 |
3.引水任务:落实指令,确保引水效果。4、指令性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
1.未及时发现设施安全隐患的一次扣3分,未整改的1项扣5分。2.影响市目标任务完成的,因指令性任务开展不力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每项扣10分。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每项扣5分,经督促仍未完成的扣分加倍;完成任务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每项扣3分,完成指令性任务后不能及时反馈信息的每项扣2分。 |
十、市住建委落实严格落实工地控尘措施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4〕22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城市综合环境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对工地控尘管理工作进行细化,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建立落实工地控尘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人民群众对工地控尘的满意度,创建优美、整洁、和谐的城市环境。
(二)职责分工
我市工地控尘严格执行《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287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6号令)、《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301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3〕137号)等法规文件,扬尘治理实行“两级政府、三级平台、四级网格、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管理体系,各区(园区)、各部门落实市权下发,落实属地化为主的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通过齐抓共管、发挥合力,形成全覆盖的法治化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在部门职责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地控尘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市政设施工程工地控尘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和管养道路施工、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工地控尘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和管养道路施工工地控尘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和储备用地工地控尘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工地控尘监督管理工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工地控尘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政府确定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房屋拆除工地控尘监督管理工作。
在属地负责上:各区(园区)、街道应确定辖区内每个工地控尘网格监管责任人;对责任网格内工地实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查处,必要时上报有关部门联合处理。
(三)管控要求
1.在建工地、临时挖掘工地、征收拆除工地
(1)按规定设置围挡,围挡应完整、整洁、美观,破旧围挡应及时更换、出新(具体按照《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化图集》(在www.njszjw.gov.cn右下角“下载专区”下载)要求整治,此标准为最低标准);
(2)场内道路和操作场地应硬化,积尘及时清扫;
(3)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车辆出场冲洗,保洁制度、措施和人员落实到位;
(4)现场裸露土方和易扬尘材料采取覆盖或固化、绿化等措施,材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5)施工施工脚手架外侧应设置整齐、清洁的密目实安全网;
(6)工地及工地门口左右各100米范围内保洁到位,周边环境受到施工影响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7)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固定可靠,对一些危险部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8)拆除工地配备必要的防尘抑尘设备,采取持续加压喷淋措施抑制扬尘产生;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在15日内开工建设的,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措施;
(9)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渣土处置场地远程视频监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城管字〔2014〕85号)要求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并确保视频信号实时传输至城管、环保、工程监管部门平台;
(10)工地主要入口处应设置工地控尘责任公示牌,公示内容应包含:工程名称及施工计划完工时间,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运输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及电话,区环保局监督电话、工程监管部门监督电话、属地网格化监管责任人及电话。
2.储备用地工地
(1)按规定设置围挡,围挡应完整、整洁、美观,破旧围挡应及时更换、出新(具体按照《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化图集》(在www.njszjw.gov.cn右下角“下载专区”下载)要求整治,此标准为最低标准);
(2)禁止作为渣土堆放场地、临时设施搭设场地、物料仓库场地;
(3)临时作为停车场地的现场,应对场地全部硬化,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落实现场、出入口及其左右100米范围内保洁制度、措施和人员;
(4)不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现场,应对场地全部覆盖或硬化、绿化;
(5)主要入口处应当设置工地控尘责任公示牌,公示内容应包含:用地名称,业主或管理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及电话,区环保局监督电话、监管部门监督电话、属地网格化监管责任人及电话。
(四)应急管控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发出预警时按相应要求启动响应。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各部门、区(园区)、街道要充分认识工地控尘的重要意义,把工地环境整治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具体措施,特别是要落实责任制,要明确每一个工地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突出重点,提升监管效能。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实施差别化管理,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要重点整治;对施工处于基础阶段、渣土运输量大的工程进行重点监督;对施工现场的工地围挡、场地硬化、车辆冲洗设施、渣土覆盖、保洁措施等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对处于监管薄弱时段,如夜间、休息日等,要加强现场巡查;对施工高峰期重点时段开展工地控尘专项整治行动。
3.严格执法,落实主体责任。将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施工现场,对工地环境整治不力、整治措施不落实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4.加强联动,形成控尘合力。城管、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和区(园区),加强信息沟通联动,充分发挥扬尘办的综合协调机制,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做好工地控尘监管。
5.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整治进展和成效,对工地控尘不力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努力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共同监督和制止违规行为,在全社会形成群防群治的氛围,推进工地控尘广泛深入开展,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
(六)考核措施
由市、区扬尘办依据相关考核细则组织实施。
十一、市城管局落实加强对工程运输车辆的监管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运输车辆的监督和管理,巩固城市综合环境整治成果,提升长效管理水平,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4〕22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工程运输车辆监管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强化工地出入口车辆出场冲洗,杜绝带泥上路,车辆冲洗率达100%;严格落实渣土运输车辆密闭措施,渣土车密闭化运输100%;严格落实混凝土车辆、砂石车等工程车辆的管理,杜绝沿途抛洒滴漏现象。
(二)职责分工
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落实渣土运输车辆的密闭运输的监管工作;
2.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明确施工现场的管理单位,落实工地的施工现场管理单位职责,对工地存在的进出口硬地不达标、冲洗设施不健全、进出车辆审验制度不落实、车辆装载超高、进出车辆不冲洗等违规行为严厉查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3.市经信委负责牵头落实混凝土车辆、砂浆运输车辆的监管工作;
4.公安、交通分别负责牵头市内道路和交通管养道路路面执法查处工作;
5.环保、园林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程运输车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6.落实以区为主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切实负责落实对辖区内渣土、混凝土、砂石等各类工程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和对各类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管理措施
1.建设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利、市政等)分别指定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为现场管理牵头单位,没有指定或者落实施工现场管理牵头单位的由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对工地存在的进出口硬地不达标、冲洗设施不健全、进出车辆超高超载不冲洗、使用未经核准车辆(黑车)运输渣土等违规行为严厉查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2.现场管理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专门的检查制度,杜绝黑车进入工地运输渣土,落实工地进出口冲洗平台和冲洗设施的使用情况,做到车辆进出场地,一车一洗;建立工程车辆、渣土车辆的检查机制,装载超高、车轮带泥的不予驶出工地大门;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3.城市管理部门作为渣土运输车辆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作业规范和防污染要求,指导各区落实属地化管理职责,落实渣土运输车执法查处工作;负责督促渣土运输企业落实施工保洁工作,配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冲洗保洁工作;督促各渣土运输单位在每天清晨渣土运输作业结束后安排洒水车辆和保洁人员,对工地两侧道路500米范围内道路进行冲洗,对运输沿线污染进行巡查和处理,减少施工污染。
4.经信部门应当制定混凝土、砂浆等车辆的作业规范和防污染要求,指导各区落实属地化管理职责,联合城管、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开展对混凝土车辆、砂浆车辆沿途抛洒污染的查处工作。
5.公安、交通分别作为市内道路和交通管养道路路面执法的牵头部门,应当制定对混凝土、砂石、渣土等运输车辆路面执法的办法,对照各自的职责和法规,强化对各区执法工作的指导和考核,落实路面执法查处工作。
6.各区作为属地化执法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辖区内工地使用黑车运输渣土、冲洗设施不达标、冲洗措施不落实等行为查处;对渣土运输车辆未冲洗上路、车身车轮带泥、未按照规定密闭或者密闭不严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7.各街道作为源头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网格的管理优势,明确网格管理人员为网格内工地源头管理的责任人,网格负责人负责对使用黑车运输渣土、工地及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保洁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落实车辆冲洗和保洁的行为及时制止,并联合所在区进行查处。
(四)考核措施
市级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区对工程运输车辆的督查和考核工作,落实对工程运输车辆的监管工作。
十二、市城管局落实提升道路保洁标准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宁政发〔2014〕229号)文件第十二条提升道路保洁标准要求,对道路保洁标准和监管工作进行细化,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控尘责任、主次干道机械化保洁作业规定,确保主次干道按规定冲洗、洒水,做到道路无积尘,车辆行驶无扬尘,路面见本色。
(二)职责分工
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要求,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网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部门管理责任,通过齐抓共管、发挥合力,形成全覆盖的管理体系,提升监管效能。
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道路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工作;
2.住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责任路段道路清扫保洁控尘、提升道路保洁标准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3.各区(园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行政区域内道路(含非区属设施)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工作;
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负责辖区内街巷、居民区、社会单位道路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5.城建集团、交通集团、上海铁路局南京桥工段、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做好责任路段道路清扫保洁工作。
(三)具体措施
作业单位应落实机械化作业规定,按照路面“无残留垃圾、无漂浮垃圾、无积水、无积灰,路面见本色”的要求,认真做好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工作。
1.所有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车辆必须安装GPS,实行数字化监管。
2.严格落实机械化作业规定,按照规定的任务路段、作业时段、作业流程、作业频次进行作业,不得缺扫、漏扫。
3.至2014年底,江南六区机扫率达到80%以上,其他区机扫率达到60%以上;至2015年底,江南六区机扫率达到85%以上,其他区机扫率达到70%以上。
4.加大巡回保洁力度,确保垃圾滞留时间不超过15分钟,路面无漂浮物。
(四)行政监管
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全市的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牵头成立道路清扫保洁管理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单位处室、各区(园区)城市管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立在城乡环卫处,负责日常事务协调管理,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2.各区(园区)落实责任人员,负责建立具体的监督管理考核体系,明确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应管理责任人;负责对行政区域内设施的道路清扫保洁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提升管理水平。
3.住建委、交通局落实责任人员,负责建立具体的监督管理考核体系,明确各相关部门相应管理责任人;负责对责任路段道路清扫保洁控尘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提升管理水平。
(五)考核措施
加强对各区(园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交通、住建部门的考核,采取不定期抽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GPS数字化检查相结合、专项考核与第三方问题反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考核机制为市城管局进行环卫业务考核,一月两查,对各管理单位GPS数据检查报告进行核实,结合市民举报、媒体曝光、领导督查等问题菜单,跟踪督查,限期整改;各职能部门对责任路段进行考核,对责任路段道路进行考核,每周一次现场检查、每月组织GPS检查;各区(园区)城管局对行政区域内道路(含非区属设施)进行考核,每周一次现场检查、每月组织GPS检查;各作业单位采取每日领导巡查、业务检查和GPS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进行每月通报、公开排序,与绩效挂钩。
1.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监管体系,未明确相应管理责任人的,扣10分。
2.管理单位未按要求制定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制度的,扣5分;每周组织现场检查少于一次的,扣3分;每月组织GPS检查少于一次的,扣3分;未按月上报GPS数据检查报告的,扣3分;检查报告不实的,每项扣1分。作业单位每日巡查少于一次的,扣3分;每日GPS检查少于一次的,扣3分。
3.区域机械化清扫率不达标,每下降2个百分点扣1分。
4.路面有积灰1平方米以下的扣1分,1平方米以上的扣2分;高架桥、快速通道、快车道有陈旧性积灰,10米以内扣2分,10米以上扣4分;经常污染道路未适当增加清洗频次,达不到“路面见本色”的作业要求扣1分。
5.作业不规范,未做到全覆盖的,缺扫、洒、洗每2条道路扣1分;未按时作业,延迟20分钟以上出车扣1分;作业超速50%,每例扣1分;清扫车、洒水车空驶造假行为,每例扣5分。
6.车辆未安装GPS监管系统的,每台扣2分;GPS监管系统连续3天不能工作的扣1分,5天以上扣2分。
以上日常管理,按规定纳入城市管理长效考核。
十三、市住建委落实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使用清洁油品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4〕22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城市综合环境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对工地使用清洁油品管理工作进行细化,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促进全市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使用清洁油品(国Ⅴ标准车用燃油),建立责任体系,创建优美、整洁、和谐的城市环境。
(二)职责分工
市住建委负责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使用清洁油品工作的牵头管理,会同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对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使用油品实施普查、抽检,由环保部门委托第三方对油品进行检测。其它各工程监管部门(交通、水利、园林、国土等部门)、渣土车辆管理部门(城管、交管等部门)、混凝土车辆管理部门(经信、交管等部门)协同推进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使用国Ⅴ标准车用燃油。
市住建委会同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及其它工程监管部门(交通、水利、园林、国土等部门)、渣土车辆管理部门(城管、交管等部门)、混凝土车辆管理部门(经信、交管等部门)对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冒黑烟排放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冒黑烟的,报市住建委和市城管局。环保部门对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不定期使用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发现超标,报市住建委和市城管局。市住建委和市城管局要按照考核措施进行管理。
(三)管理措施
1.招标文件备案时,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规定招标人必须增加相关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使用国Ⅴ标准车用燃油的要求;招标文件承诺书中增加“在工程施工中本单位使用的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符合排放标准,并使用国Ⅴ标准车用燃油”等有关承诺的表述。
2.建设单位办理安监手续、渣土运输手续和混凝土企业办理混凝土运输车辆通行手续时,应向受理部门提供“在工程施工中本单位使用的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保证符合排放标准,并使用国Ⅴ标准车用燃油”等有关承诺的表述。
施工单位在向施工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时,应提供“在工程施工中本单位使用的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保证符合排放标准,并使用国Ⅴ标准车用燃油”等有关承诺的表述。
3.市住建委会同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对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排放情况、油品每年定期普查一次,每季抽检10%以上,对不符合标准的及时通报各相关工程监管部门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依法暂停该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使用。
(四)考核措施
对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未使用国Ⅴ标准车用燃油和冒黑烟的,由市住建委下达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依法按相关规定予以停工,并纳入市级文明工地和信用等级考核;市城管局纳入建筑垃圾处置信用考核办法;环保、交通、水利、园林、国土、经信等部门应将相应责任单位纳入市场信用考核体系,并作为考评内容。考评结果将作为招投标、文明工地的评比、银行信贷等受理依据。
十四(1)、十五、十六:市公安局落实优化调度交通干道流量、绕城公路以内禁止外地运输车辆过境、严格实施高污染车辆限行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4〕229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城市综合环境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建立落实公安交管加强环境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创建优美、整洁、和谐的城市环境。
(二)职责分工
由市公安局交管局秩序科牵头,会同交管局指挥室、科研室、警保室、相关大队共同开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共同推进。
(三)管理措施
1.改善交通信号和路网条件消除节点堵塞,减少怠速造成的尾气污染。
(1)对主城区灯控路口进行综合流量分析,重新优化信号控制方式和信号配时;主次干道继续推进“潮汐绿波”;中心城区95个灯控路口实现智能联网控制,根据流量变化自动调整信号配时;对河西地区269个灯控路口实现公交信号优先,减少车辆的信号延误。(牵头单位:科研室,落实单位:各辖区大队)。
(2)通过梳理摸排,找准现阶段卡脖子的交通节点,从道路施工改造,优化信号设置、科学交通组织、重新渠化车道等方面,打通软件大道西春路口,机场高速下软件大道匝道,马群广场东口调头道、雨花大道紫荆花路口调头道,软件大道文竹路口南口调头道、迈皋桥公交场东路口调头道等交通节点,并积极向住建、交通等部门提出道路改善建议,努力做到疏堵缓堵。
(牵头单位:秩序科,配合单位:警保室、各辖区大队)。
(3)会同交通部门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双微及现场活动等形式,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倡导车友较长时间停车或路口遇红灯信号时熄火等待,减少怠速造成尾气污染。(牵头单位:宣传科,落实单位:各辖区大队)。
2.优化公交和地铁之间的运力配置,建设P+R停车场。
各有关大队在违停治理工作的同时,结合现有地铁换乘条件的场地空间,主动发现并征求群众意见,归纳总结后向住建委提出设置P+R停车场的需求建议,供住建委(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参考。(牵头单位:秩序科,配合单位:各辖区大队)。
3.绕城公路以内禁止外地运输车辆过境。
目前,绕城公路(刘村枢纽经长江二桥至雍庄枢纽段、沪宁高速的麒麟枢纽以西段)全天禁止外地货车和过境营运客车通行,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道路每日7时至22时禁止外地货车通行;22时至次日7时,外地货车须凭提、送货单就近进出城区;老城区每日7时至晚22时禁止本地货车通行。
(1)积极向省公安厅汇报,争取省厅允许对非现场抓拍的违法行为记分,并拟于10月中旬将对黄牌货车违法曝光落实记分处罚。(牵头单位:秩序科,配合单位:科研室)。
(2)加大现场执法力度,从严查处此类过境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牵头单位:指挥室,落实单位:各辖区大队)。
4.严格落实高污染车限行。
(1)会同环保部门开展现场联合执法,发现冒黑烟车辆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牵头单位:指挥室,落实单位:各辖区大队)
(2)各大队民警在日常管理中注意发现冒黑烟车辆,对冒黑烟车辆予以劝返,并将信息上报我局指挥室,由我局指挥室及时转递至环保部门查处。(牵头单位:指挥室,落实单位:各辖区大队)
5.完善黄标车限行电子执法系统建设。
(1)依托现有南京市道路监控网320系统的建设实现2014年底前对绕越公路限行范围内全覆盖。市发改委负责落实320监控数据在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中的共享使用,市公安局、市保护局及时完成数据对接工作。(落实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2)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黄标车限行电子执法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数据对接等所需资金。(落实单位:市财政局)
(3)第六阶段新扩限行区域10月底前完成禁行标识设置。(落实单位:公安交管局科研室、秩序科)
6.对违规车辆“有闯必罚”。
对闯禁的黄标车一律录入公安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予以查处。(牵头单位:秩序科,配合单位:科研室、机动大队)
(四)行政监管
由警务督察大队及时跟进,加强对各单位落实责任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察。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松懈,工作进展不力的约谈责任人、按规定问责。
(五)考核措施
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考核,由警务督察大队落实扣分考核。
十四(2)、市交通运输局落实优化调度交通干道流量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宁政发〔2014〕22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调度交通干道流量,优化地铁和公交之间的运力配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优化地铁和公交之间的运力配置,积极推进轨道、公交“两网合一”,实现公交线网与轨道交通之间的优势互补,顺畅衔接,有机融合。
(二)职责分工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管理全市公地铁和公交之间运力配置优化工作。
2.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制定市区公交线网优化实施方案,指导市区公交运营企业实施公交线网优化工作,指导地铁运营公司、有轨电车公司优化线路运营时间,做好与公交运营对接。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交通部门会同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制定各自辖区公交线网优化实施方案,指导各自辖区内公交运营企业实施公交线网优化工作。
3.市交通集团、江宁、溧水、高淳区负责督促下属公交运营企业落实公交线网优化工作。
4.江南公交公司、扬子公交公司、东山公交公司、高淳区、溧水区公交运营企业负责具体落实公交线网优化,调整公交站点位置、运力配置、运营时间等工作。
5.市地铁运营公司、有轨电车公司负责优化地铁、有轨电车运营时间表,做好与公交衔接相关工作。
(三)具体措施
结合地铁3号线、麒麟有轨电车1号线等轨道新线开通,按照“先主后次、分步实施,适当保留、优化功能,增加支线、延伸服务”的基本原则,实施新一轮的公交线网优化。
新辟、优化调整公交线路20条以上。削减部分与轨道重复的地面公交线路,增加轨道接驳线路,强化轨道站点辐射功能,优化公交站点布设位置,延长公交服务时间。
研究构建涵盖地铁、公交、有轨电车、轮渡、公共自行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换乘停车设施在内的综合换乘系统,方便市民换乘出行。
(四)行政监管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全市地铁和公交之间运力配置优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会同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交通部门交通部门负责检查各公交企业相关线路优化调整落实情况。
3.将公交企业落实公交线网优化工作情况纳入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绩效评价、财政补贴补偿资金发放等的依据之一。
十七、市环保局落实严控油气污染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4〕229号)关于严控油气污染的要求,根据《南京市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环规〔2014〕1号)及《关于做好全市油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环办〔2014〕136号),制订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
加强对各油气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全市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运转正常。
(二)职责分工
1.市局污防处、排管中心负责全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抽查、考核以及业务指导和培训。
2.区(园区)环保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储油库日常环保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组织辖区内加油站的治理改造工作。
3.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其它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油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配合工作。
(三)管理措施
1.强化油气污染监督管理。
各区(园区)环保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辖区内储油库和汽油年销售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其它加油站每半年检查一次。市环保部门每月抽查加油站数量不少于10家。
2.督促相关企业完成年度检测。
各区(园区)环保局负责督促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经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年度环保检测工作,并提交年度检测报告;负责辖区内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年度检测报告的审核及备案工作。
3.建立油气污染监督管理台帐。
各区(园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相关材料的备案工作,建立健全辖区内加油站和储油库相关台帐。核实辖区内拟拆迁、关闭等加油站情况,对具备条件的一律实施治理改造。
(四)检查要求
1.对加油站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油气回收系统使用维护制度的建立情况,制度条款在明显位置张贴情况。
(2)汽油加油枪加油时,所对应真空泵的工作情况。
(3)在线监测系统和油气处理装置运行情况。
(4)汽油加油枪封气罩的安装和密封情况。
(5)定期自检及使用维修记录保存情况。
(6)加油站在日常运营时汽油、油气跑冒滴漏情况。
(7)对于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的加油站,重点检查在线监测系统记录和存储各项指标的情况,显示异常之后加油站的设备维修等情况。
2.对储油库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储油库油气回收系统使用维护制度建立情况,制度条款在明显位置张贴情况。
(2)储油库油气处理装置正常情况。
(3)储油库下装发油设备安装情况,原上装发油设备封闭或拆除情况。
(4)定期检查及使用维修记录保存情况。
(5)日常操作时汽油、油气跑冒滴漏情况。
3.对油罐车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检测维护制度建立情况。
(2)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安装情况,下装设备情况。
(3)油罐车在装卸油时汽油、油气跑冒滴漏情况。
(4)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保存情况。
(五)行政监管
对在日常检查及不定期抽检中油气回收装置闲置、不正常运转及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环保部门将依法查处。
十八(1)、市环保局落实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宁政发〔2014〕229号)文件要求,做好秸秆禁烧工作,保障空气环境质量,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加强秸秆禁烧管控,遏制秸秆露天焚烧现象,保障空气环境质量,避免发生因本地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
(二)职责分工
1.市环保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主管全市秸秆禁烧重点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2.各涉农区、园区负责本辖区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各涉农区、园区要将具体责任落实到镇街、村(社区)、组,完善管理措施,确保禁烧责任落实到田块、分工到个人;
4.农委、发改、公安、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秸秆禁烧管理、监督工作。
(三)具体措施
1.建立组织网络,责任层层落实。
建立市、区、镇、村、组五级禁烧网络,层层签订秸秆禁烧责任状,确保田块禁烧责任包干到人。制订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夏、秋两季召开会议,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2.组织禁烧巡查,通报火点情况。
秸秆禁烧期间,组织市、区、镇、村、组五级巡查队伍对秸秆禁烧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在禁烧重点时段组织多部门联合督查,对发现的秸秆焚烧火点及时通报火点所在区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进行全市通报。
3.开展禁烧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秸秆禁烧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区、园区采取宣传车、贴标语、挂横幅等形式,把秸秆禁烧工作宣传到农户,引导农民增强环保意识,自觉禁烧秸秆。
(四)行政监管
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考核措施
按照《南京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考核办法》:
1.依据考核结果,对涉农区(园区)按照得分进行排序,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的区(园区)进行全市通报表彰。市以上有关部门组织巡查发现的第一处火点(超过300平方以上)或卫星遥感监测通报的第一处火点所在区(园区)取消考核优秀资格。
2.将禁烧成效与禁烧和综合利用补助经费挂钩,对出现秸秆焚烧火点的区域,以行政村为单位,扣除其全部的禁烧和综合利用补助。被扣除的秸秆还田作业或收储作业补助经费,由行政村按实际作业面积和补助标准,弥补给实际作业主体。对全省通报的第一处火点,对因大面积露天焚烧秸秆引发严重污染事件的、因秸秆抛河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扣除所在街道(镇)当季全部秸秆禁烧补助经费。
3.考核结果与农业现代化考核、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各类环保评比创建挂钩,作为省级农业部门下年度切块资金和竞争类项目、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八(2)、市农委落实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宁政发〔2014〕229号),为促进全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按照《南京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试行)》(宁政办发〔2013〕1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依据我市农作物资源禀赋,加快推进秸秆多种途径有效利用,形成布局合理、方式多元的秸秆综合利用格局,争取通过3年的努力,建成较完善的秸秆综合利用体系,实现秸秆开发利用的良性循环,彻底解决秸秆露天焚烧问题。
(二)任务分工
1.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2.各区农业局负责本辖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3.各镇街是秸秆综合利用的属地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4.环保、财政、发改、交通、气象、宣传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工作。
(三)具体措施
1.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以区为单位编制《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规划》,明确秸秆全量利用的发展目标。规划区域细化到镇街、村(社区),落实到田块,合理划分适宜机械化还田、多种形式综合利用的秸秆区域范围。原则上小麦秸秆以机械化还田为主,水稻、油菜、芦蒿等秸秆以收储利用为主。
2.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
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省级下达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任务。完善秸秆机械化还田模式,合理制定还田作业标准,修订完善秸秆还田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年度目标任务,签订作业合同,按规定程序开展还田作业,组织第三方核查。
3.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体系建设。
加强示范引导,着力培育发展各类秸秆综合利用主体,建立“划片收储、集中转运、规模利用”的收储利用体系。建立布局合理、满足收储要求的村组收储点,每个镇街建有秸秆收储站,配备配齐专用机械设备;建立收集队伍,将秸秆及时离田和转运。
4.推进秸秆利用装备配套。
大力推广高性能联合收割机、大型拖拉机、秸秆还田机、秸秆打捆机、秸秆压块机等,使机械配置能够满足还田和收储作业的需要。
5.支持农机服务组织发展。
鼓励农机合作社、专业作业服务队、家庭农场等开展农作物机械化收割、秸秆还田、秸秆捡拾打捆规模作业。
6.建设区域性秸秆转运中心。
按2万亩农田1个秸秆转运中心的标准,规划建设集秸秆打包、收储、转运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秸秆转运中心。鼓励依托秸秆转运中心就地组织开展加工利用。
7.全面推进秸秆规模化利用。
对从事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利用的企业、合作社,按年消耗本市秸秆量大小,组织申报秸秆利用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及时建立、更新秸秆多种形式利用电子台帐。秸秆利用和收储项目的秸秆实际收储利用量和利用率,达到项目设计要求,新上项目要按项目要求和时序进度建设并投入使用。
8.加大秸秆补助资金投入。
各区要按市政府2013年118号文《南京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将区级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扶持政策执行到位。
9.切实加强配套政策保障。
协调解决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用地、用电、工商注册登记等实际问题,为企业、合作社等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吸引有实力的各类主体投资秸秆综合利用。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配套政策,制定具体措施,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实现我市秸秆禁烧目标。
2.开展政策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积极开展技术培训,举办现场演示活动,让种地农民了解作业质量标准,提高他们的判断能力。
3.加强工作考核。
按照《南京市农作物等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工作考核办法》,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行统一考核,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目标管理,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加大考核力度,建立考核结果与项目资金补助挂钩制度。
4.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按照《南京市秸秆综合利用应急处置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发生秸秆焚烧造成大气重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应对,有效控制空气污染。
十九(1)、市城管局落实开展餐饮业规范化整治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宁政发〔2014〕229号)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巩固城市综合环境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对餐饮业单位落实“门前三包”管理工作进行细化,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建立落实餐饮业单位“门前三包”责任的长效管理机制,创建优美、整洁、和谐的城市环境。
(二)职责分工
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主管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2.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窗口地区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区制度,完善管理措施,是进行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4.工商、环保、商务、食药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餐饮业单位“门前三包”管理、监督等工作。
(三)管理措施
“门前三包”责任人应按照“包环境卫生、包立面整洁、包门前秩序”的要求,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1.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地面清扫保洁,不得乱倒垃圾、污水、废弃物;保持责任区卫生整洁,无暴露、积存垃圾,无漂浮物,无污水外流、油迹污染现象;及时清除痰迹、污物、积水;及时制止和举报责任区内的随地吐痰、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水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2.认真实行垃圾分类,垃圾袋装或桶装存放,按要求自设废弃物容器,并放置在责任单位门槛内。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投放到垃圾筒(果皮箱)或垃圾收集车,不得将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或绿地内,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污水管道。
3.责任区内外置电器设备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在空调外机悬挂、晾晒等;
4.保持、维护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完好,立面及玻璃橱窗内外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等;
5.不得超出店门窗外占道经营、作业,不得在店外清洗菜、蔬或者餐、厨具;
6.不得占用道路、公共场地从事摆摊设点、乱堆乱放。
“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范围纵向为建(构)物沿街总长,横向为建(构)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车行道,立面为建(构)物的墙基至责任人使用权范围。
(四)行政监管
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餐饮业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牵头成立市餐饮业单位“门前三包”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职能处室、各区(园区)城市管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设立办公室在市容景观管理处,负责日常事务协调,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2.各区(园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具体监管体系,明确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窗口地区综合管理部门的相应管理责任人;负责制定餐饮业单位“门前三包”管理联合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相关培训。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窗口地区综合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网格化管理,明确路段、片区的责任人、明确各餐饮业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人,并加强日常巡查,提升监管能力,确保《“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率到达100%,把“门前三包”管理工作落在实处。
4.对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规定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9条之规定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对进行超出店、门窗外占道经营、作业等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还可以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中的专门规定,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单位“门前三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五)考核措施
加强对各区(园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窗口地区综合管理部门的考核,按照《南京市城市治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1.各区(园区)未按规定建立具体监管体系,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窗口地区综合管理部门未明确相应管理责任人的,扣10分。
2.未按要求制定餐饮业单位“门前三包”管理联合督查制度的,扣5分;每月组织联合督查少于一次的,扣3分;每半年组织管理相对人进行相关培训少于一次的,扣3分。
3.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率须达到100%,发现一家未签的,扣1分;未悬挂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每家扣1分。
4.未实行垃圾分类的,扣3分;发现责任区内有飘浮垃圾的,扣1分;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倒入绿化带的,扣2分;暴露垃圾堆的,扣1—4分;装璜垃圾乱堆乱扔的,扣5分。发现污水外流、责任区内有油污的,扣2分;将餐厨废弃物倒入下水道的扣2分;将垃圾放在垃圾筒(果皮箱)以外公共区域的,扣2分。
5.将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外的,扣2分。
6.在店外乱摆乱放的,每处扣1分;乱拉乱挂的,每处扣1分;橱窗乱贴画的,每处扣1分;外立面“牛皮癣”问题突出的,扣2分。
7.店外有倚门出摊或者作业的,每处扣1分;有占道经营的,每处扣1分;在店外清洗菜、蔬或者餐、厨具的,每处扣1分。
以上日常管理,按规定纳入城市管理长效考核。
十九(2)、市环保局落实开展餐饮业规范化整治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宁政发〔2014〕229号)要求,巩固青奥环境保障成果,保持对环境污染高压严管态势,实现全市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结合市环保局的职能,制定南京市餐饮业污染整治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餐饮企业污染排放管理工作,对存在污染扰民的餐饮企业实施整治,巩固已创建餐饮业污染控制示范街区成果。
(二)职责分工
1.市局污防处负责组织实施本项工作的开展,对各区(园区)具体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协调。
2.各区(园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污染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3.市城管、工商、食药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餐饮业管理职能。
(三)具体措施
1.健全工作机制。
各区要建立完善街道综合整治机制,以街道为整治工作平台,加强对街道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街道对餐饮业污染整治的综合作用。建立社区一线监督机制,积极开展对话调节活动,及时化解矛盾。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尤其是加强与城管、食药监、工商等部门的联动协作。
2.强化监管力度。
在整治过程中,密切关注涉及历年“一条街”的投诉,一旦发现要立即解决。重点查处存在油烟、噪声、污水扰民等环境污染问题的餐饮企业,特别是隔油隔渣和油烟净化设施运行存在不正常的,要立即查处整改。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且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不达标的餐饮企业,由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改变经营范围或限期搬迁。
3.强化宣传引导。
通过报刊、网络等传媒和简报、通报、服务窗口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控制餐饮污染的相关政策规定,特别要做好对餐饮业从业者的宣传引导工作,让餐饮业经营者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清洁能源;
(2)设置油烟净化装置,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3)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
(4)设置三级隔油隔渣池,并及时清理;
(5)有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地。
(四)考核措施
本项工作纳入2014年度区长(园区主任)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在现场检查和日常抽查中发现有餐饮企业不能达到以上要求的,将扣减相应分数。
二十、市环保局落实加强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实施细则
详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改善四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宁政发〔2014〕259号)中的《2014年秋冬季节大气污染防控措施》。
二十一、市环保局落实强化环境执法力度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宁政发〔2014〕229号)文件要求,建立严格、规范的环境执法长效机制,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市综合改革环保系统的四大任务:严格环境准入、严守生态红线、强化综合执法、建立环保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将改革成果运用到建立严格、规范的环境执法长效机制中,提升全市环保执法水平。
(二)工作内容
1.加强现场执法力度。
严格执行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工作要求,在开展例行巡查基础上,加强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监测和“飞行”监察,重点提高夜间和节假日现场监察、监测频次。
充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电子平台”远程、24小时连续监控的作用,及时发现污染设施停运、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重点源”的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移动执法电子系统”的灵活性和便利性,运用“菜单”式的检查目录表,规范现场检查程序和现场检查内容,提高环境监察的行政效能。
责任单位:总队、市站
2.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积极推动“阳光政务电子平台”的运用,合理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提高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裁量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严肃性。
建立行政案件集体审议机制,重点审查证据的法定效率、证据链的完整性、适用法律的准确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责任单位:法规处
3.建立环保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联动机制。
建立环保警察工作机制,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设立的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大队,在市环保局设立警务室,实行行政和刑事联合执法、联合办案。
制定《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办法》文件,规范环境保护案件的移送程序,畅通市、区两级环保、公安联络通道,实行环保、公安相互陪训制度,建立健全环保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案件移送制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环保局法规处
4.强化综合执法联合执法。
在工地扬尘治理、餐饮油烟扰民、水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互动和市区街道之间的纵向联动,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手段,取缔、关闭、整治一批违法企业和工地。
责任单位:总队
5.借势借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12369环保热线和12345政府热线的举报以及新闻单位、网络传媒、环保义务监督员等社会监督渠道,积极发挥公众参与作用,扩大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线索,消除执法盲点,及时、准确、全面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总队
6.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修订排放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4项减排因子以及5项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因子收费系数提高6—10倍标准,以提高超标排放的违法成本。
重大活动或特殊天气等情况,对环境违法行为一律实行上限处罚。
责任单位:总队
(三)考核措施
以上工作内容,纳入区长(园区主任)环保目标考核和各区(园区)环保局长依法行政考核。
二十二、市督查办落实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实施细则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宁政发〔2014〕229号)精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巩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实现“再干两百天、环境再提升、管理见长效”要求,制定市督查办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成立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督查小组,制定督查方案,对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工作实施同步跟踪督查。
(二)对市环保局、市住建委等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实行“督查的再督查”。
(三)根据市环保局、住建委等牵头部门在对重大事项督查过程中提出的督查需求,进行专题督办,推动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对城市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和实施情况,针对督查发现问题认真剖析原因,提出具有操作性、前瞻性参考意见及建议,对各责任单位相关人员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行为督查督办,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
(五)督促指导各区督查部门,对区域内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事项开展督查,积极构建市区两级督查体系,形成联动督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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