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4〕79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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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5日



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工作实施细则




为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质量,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委员会章程》、《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开展决策咨询论证



第一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在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谋划重大发展战略过程中、出台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作出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由市咨询委办公室与政策规定等起草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以下统称论证组织部门)。


第三条 论证组织部门依照以下程序开展决策咨询论证工作:


(一)确定论证事项。对提请市政府决策的事项,需组织专家开展论证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报市政府同意,交论证组织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二)选定论证专家。根据提请决策事项的类别,选择并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从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专家库中选择的专家人数,不少于参与论证专家总数的1/2,必要时补充库外专家。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签署专家承诺书。


(三)提供论证所需资料。主要包括前期调查研究报告、相关背景资料等,以及咨询论证的具体要求,并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


(四)征询收集专家意见。通过召开咨询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等)、专家个人名义出具书面论证意见,或其他形式征询专家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决策论证报告。论证组织部门负责整理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起草专家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或问题;决策的执行条件,以及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二章 组织重大课题研究





第四条 重大研究课题安排。市咨询委围绕南京改革发展大局,紧扣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专家就南京发展战略、重大问题,以及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等,有计划和针对性地开展决策咨询课题研究。


(一)发布课题目录指南。市咨询委办公室根据行政决策工作需要,邀请委员参与重点研究课题选题,提出年度重大研究课题目录,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二)组织重点课题研究。由市咨询委办公室将重点研究课题委托给相关研究领域的委员或专家小组研究,也可以由委员或专家小组根据研究课题目录指南独立自行确定研究课题,并向市咨询委办公室申请立项;咨询委委员每人每年至少单独或参与完成1项有关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课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或解决方案,提交市咨询委或市政府。


第五条 提供调查研究条件。市咨询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市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决策咨询调研工作;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课题研究需要,为委员专家提供办公、会议、交通等条件,以及必要的数据和信息等资料。


第六条 其他相关事项。


(一)咨询研究报告知识产权归课题研究者和市咨询委办公室共有。


(二)未经市咨询委办公室同意,课题研究者不得随意对外公开咨询研究成果内容。


(三)课题研究者应对研究数据等资料保密。





第三章 加强咨询成果应用





第七条 畅通决策咨询渠道。


(一)市咨询委成员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决策咨询工作,密切与市咨询委办公室沟通联系,按程序和规范主动邀请咨询委员进行咨询论证和调查研究。


(二)在市政府内网平台公布委员名单、活动方案和咨询研究成果简介等。


(三)完善成果发布载体,编发《咨询通讯》,分送市领导或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八条 强化咨询成果应用。决策咨询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市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对专家论证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予反馈。


第九条 对纳入市“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或市领导批示的咨询论证报告、研究报告等,建立备案制度,督查部门应加强督促落实。


第十条 对应当组织决策咨询论证而没有进行的,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论证意见和建议未予采纳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完善咨询服务环境





第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召开1—2次咨询研讨会,就《政府工作报告》等特定事项或专题邀请部分咨询委员,以座谈会或征询函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邀请咨询委员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相关专题会议。


第十二条 市咨询委办公室应及时通过信函、电邮等方式,向咨询委员提供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全市重大战略决策信息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方面资料。


第十三条 市咨询委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咨询委员开展实地考察、调研和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经市咨询委立项的重大研究课题,依据成果研究水平,课题性质和难度,成果的前瞻性、可操作性,成果应用服务情况,以及对全市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由市咨询委办公室或成果应用部门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建立咨询绩效评估制度。


(一)建立委员信用评价记录,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专家咨询力进行考核。


(二)设立咨询委“建言奖”。市咨询委办公室对每位委员建立咨询工作档案,依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咨询委“建言奖”荣誉证书由市政府颁发,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建立委员动态管理机制,做到有进有退。对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在咨询论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谋取个人利益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委员;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工作任务,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工作的咨询委员,由市咨询委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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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