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4〕5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日
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社会管理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现就推进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4年至2015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市级及各区逐步推开,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逐步形成,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南京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全面体现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理念,有利于群众能够均等、公平地享有优质公共服务。
(二)市场引导。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调动社会力量在公共服务市场中的作用。
(三)公平竞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购买操作程序,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配置、社会参与的公平竞争环境。
(四)注重绩效。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管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三、实施范围
购买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原则上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承接主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在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逐步加大力度。对由公共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市场主体较为成熟的公益性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政府出资的商业保险、劳动就业咨询、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基本养老服务、社会困难人员救助、基础设施管护、环卫保洁、绿化养护、生态环境建设、公共文化体育、宣传会展服务、法律援助服务、残疾人教育医疗和就业服务等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项目,应优先列入政府购买范围。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目前由政府机构承担的公共服务,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行政体制改革以及社会力量培养发展进程逐步推进。
具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等,确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
四、购买形式
(一)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凡是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采购。采购公共服务可采取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等多种形式。政府采购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二)不宜实行政府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应结合不同的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其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
五、采购管理
(一)编制项目预算。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服务购买方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对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要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水平、费用成本和财政支付能力等编制预算,按程序进行审批后执行。
(二)拟定实施方案。服务购买方应拟定项目实施方案,从供应方条件、服务和商务条款、采购方式、合同履行等方面提出具体需求和条件。
(三)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服务购买方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要求,选择相应的政府采购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四)科学制定采购文件。服务购买方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等专业优势,准确、合法设置承接主体资格条件和准入门槛,结合项目特点编写合理的服务要求、商务条款、评审办法和履约责任等,促进公共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五)周密组织采购活动。除符合规定情形且经财政等监管部门同意的外,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服务购买方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影响范围、履约周期、标准要求等因素,结合项目特点统筹兼顾和精心组织。依据实际情况可通过适当划分采购批次或标段、合理确定合同期限等办法化解相关风险,维护公共服务的稳定与效率。
(六)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按照规定程序签订公共服务购买合同,严禁转包行为。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其他权利义务等。服务购买方应认真组织履约验收和动态考核,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将履约情况与其后续竞争挂钩,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合同履约完毕,服务购买方需要与原承接主体续签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在不改变原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除法律规定的承接主体工作人员相关保险等费用外,增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10%的,经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续签。
六、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属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的9大领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要重点围绕绩效目标和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协同状况等实行绩效考核,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价。绩效考核结果要与财政资金支付挂钩,并作为以后财政安排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七、保障措施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推进工作;市财政、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依据职能分别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实施监督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明确责任,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和业务的监督管理;结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重点范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提出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种类及方式;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办法,推进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监督各方当事人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购买主体是公共服务供给的直接责任人,要根据直接需要,针对本行业、本系统公共服务项目特点,提出具体公共服务项目服务需求、准入条件和评价标准;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组织或委托实施政府采购,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履约检查和考核验收,开展绩效评价等。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推荐具有深厚理论功底、了解行业发展现状、熟悉相关事业发展规律的专家进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三)承接主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其他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相关项目的委托代理,认真接受购买主体委托的公共服务项目政府采购事宜、提供专业服务。要会同购买主体编制政府采购文件、组织开展采购评审、协助做好签订合同和履约验收工作,开展对承接主体的诚信管理。依法做好政府采购质疑受理工作。
(五)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综合监管体系。
各区人民政府也要把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各区实际制定并逐步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市财政会同相关部门要指导各区探索“公共服务外包”等与市场对接的服务模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全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八、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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