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4〕59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市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市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国发〔201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省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理国情普查工作
地理国情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获取地理国情信息的重要手段,是掌握地表自然、生态以及人类活动基本情况的基础性工作。开展地理国情普查,系统掌握权威、客观、准确的地理国情信息,是制定实施重大发展战略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和各类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支撑。认真做好地理国情普查,有助于全面摸清“家底”,掌握我市自然、生态以及人类活动的现状和空间分布情况,有助于防灾减灾和应急保障服务的有效开展,有助于规范和统一自然与人文地理要素的动态监测及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奠定基础,也是相关行业开展调查统计工作的重要数据基础。
二、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
第一次全市地理国情普查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陆地国土范围内的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自然地理要素包括地形地貌、植被覆盖、水域、荒漠与裸露地等的类别、位置、范围、面积等,掌握其空间分布状况;人文地理要素包括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交通网络、居民地与设施、地理单元等的类别、位置、范围等,掌握其空间分布现状。
普查工作总体分为四个阶段,标准时点为2015年6月30日。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要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采取扎实的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1月—2014年5月。主要完成组建本市普查机构,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本市普查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普查工作经费,收集相关资料,组织普查试点,开展普查培训等工作。
(二)普查实施阶段:2014年6月—2015年6月。主要完成地表覆盖和国情要素等普查信息的内业采集、外业调查、数据协调性检查和处理,完成时点统一核准等工作。
(三)数据汇总、建库与统计分析阶段:2015年7月—2015年8月。主要完成各任务区普查成果的汇总、审核、整理,完成市级普查数据库建设,完成数据基本统计,形成市级普查报告和图件,向省普查办汇总上报普查成果。
(四)系统建设与成果应用阶段:2015年9月—2015年12月。主要完成市级地理国情信息系统建设,对普查成果开展市级应用。
三、精心组织开展普查工作
地理国情普查工作作业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领导。普查工作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第一次全市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宁政发〔2013〕312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
(二)密切配合。市规划局要认真编制全市普查方案,做好主城区地理国情普查具体实施工作,做好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充分利用地理信息技术及已有的地理信息和专题信息资源,建设全市地理国情本底数据库。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普查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充分整合资源,组织开展本地区普查实施及成果上报工作。
(三)经费保障。地理国情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工作任务制订预算,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市财政承担主城区普查实施及全市普查成果验收、建库、图集制作等费用,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区级财政承担本行政区域普查实施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普查工作进度及时拨付经费,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提供经费保障。
(四)工作要求。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础测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承担的任务,及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中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各项规定。
特此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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