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4〕3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7:23:01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老军工”生活补贴标准


(一)“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380元调整至每月440元。其养老金待遇与我市上年度初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相比,差额少于440元的,补足至我市上年度初养老金调整后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440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440元。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二)“老军工”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500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6000元。在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补贴比例不变,仍为40%。


二、关于调整“老知青”生活补贴标准


“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500元。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关于调整“老职工”生活补贴标准


(一)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局《关于对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151号)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调整至9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30元调整至1130 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50元调整至1270元。


(二)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的请示报告》(宁府王字〔1981〕247号)规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10元调整至890元;原农村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至770元。


(三)调整部分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对符合《市劳动局关于保养人员提高保养金补贴的通知》(宁劳薪〔88〕23号)规定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10元调整至890元。


(四)“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保养金补贴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企业无力支付或倒闭、破产的,由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负责支付;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无力支付的,经核定批准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五)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整办法。


四、关于“老职工”丧葬费标准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待遇补助标准的通知》(苏人社(R)通〔2009〕32号)文件精神,2014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丧葬补助费按本人10个月生活补助费(保养金)标准计发。所需费用仍从职工生前生活补助费(保养金)发放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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