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4〕23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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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2日



南京市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下简称《条例》)是一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卫生法,我国是《条例》的缔约国。为确保我国于2014年6月15日前达到《条例》规定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我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实施意见》,确保我市发现、评估、报告、通报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全部达标,现制订如下方案。


一、建设目标


到2014年6月以前,完成尚未达标的各项能力建设,具备持续满足《条例》要求的能力。


(一)各级实验室检测能力达到标准,具备诊断和确诊重点疾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测试确认与监测等能力。


(二)指定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的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达标,具备开展疑似或感染人员医学排查、评估、隔离和转运的能力,提供卫生安全的口岸环境。


(三)生物、化学、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通报和应对能力达到标准,能够在48小时内评估可能引起国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规定向上级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通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经济社会造成影响。


(四)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能够规范、及时地做好信息报告、疫情评估、情况通报和现场处置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


1.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各类突发急性传染病检测试剂的有效供给机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检测、疾病诊断和确诊能力。(责任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市食药监局、各区政府)


2.卫生部门要加强实验室卫生应急检测能力建设,市、区两级实验室要分别具备初步鉴定和早期识别能力。要加强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完善公共卫生应急联合检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验室应急检测网络;要依托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立卫生应急实验室网络;进一步强化卫生应急实验室(移动实验室)仪器设施等装备,加快提升检测能力,满足及时、快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测的需要。(责任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各区政府)


3.农业(林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尤其是人畜共患病的实验室应急检测和诊断能力建设,市、区两级兽医实验室具备血清学初筛和相关疫病的初步诊断能力。完善市、区兽医实验室网络;添置应急检测必需的仪器设备,配备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切实提高各级兽医实验室的应急检测能力和水平,市级兽医实验室达到部级考核标准,区级兽医实验室在2014年年底前达到省级考核标准。(责任部门:市农委,配合部门:各区政府)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国际关注传染病和医学媒介生物、口岸食品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各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备初筛能力,健全实验室网络体系。(责任部门: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应急检测能力建设,建立起适应公共卫生应急要求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测试确认提供技术支撑。(责任部门:市食药监局,配合部门:市卫生局)


(二)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1.卫生、农委(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菌毒种保藏与提供的监管,给予基层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和培训支持,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卫生应急检测的标准方法。(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农委、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药监局,配合部门:各区政府)


2.卫生、农业(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民航等部门要完善危险品样本特别是感染性样本的采集、包装和运输工具的保障机制,加强实验室检验人员、感染性物质样本运输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养与教育,强化机场运输感染性样本的能力建设,确保机场和相关人员资质、感染性样本包装容器符合航空运输要求。(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农委、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部门:各区政府)


(三)加强出入境口岸核心能力建设


1.各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成立出入境口岸所在地政府主导的口岸卫生检疫(含口岸食品安全)核心能力建设领导机构,制定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规划,与机场、港口运营单位及为机场、港口运营服务的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口岸核心能力共建机制,共同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设备的投入。2014年6月前,一类开放口岸100%通过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的国家级考核验收。(责任部门: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部门:各相关区政府)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口岸食品卫生、媒介监测与控制、核生化有害因子的监测与排查、实验室等能力建设,配齐必要的专业工作人员,保障口岸正常运转。(责任部门: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各出入境口岸所在地卫生、环保、公安、农委(林业)、安监部门和机场、港口运营单位及为机场、港口运营服务的单位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一步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联络畅通、应对迅速、运转高效,提升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责任部门: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部门:各相关区政府、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安监局)


4.各口岸要建立健全24小时紧急事件评估工作制度,完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工作处置流程,加强培训演练与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有效性。(责任部门: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部门:各相关区政府、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安监局)


5.开放口岸的机场、港口运营单位在机场、港口新建、改扩建方案设计时要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意见,在设施设备建设方面应当符合传染病和核生化有害因子的防控要求。(责任部门: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部门:各相关区政府)


(四)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能力建设


1.卫生、农委(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共享,建立并完善同时调查、信息共享、共同处置的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开展形势会商和风险评估。要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风险人群宣传教育,做好从业人员职业保护和易感动物疫病预防工作。(责任部门:市农委,配合部门:市卫生局、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政府)


2.农委(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完善信息报告网络,加强家禽家畜和野生动物及出入境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加大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站等建设力度。(责任部门:市农委,配合部门:市卫生局、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政府)


3.卫生、农委(林业)实验室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协作与交流,及时共享突发的疫情信息、病原和诊断方法。加大对人畜共患病疫苗及治疗药物的保障力度,确保临床用药的需要。加大投入,完善基层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加快基层人畜共患病防治机构的建设进度,有计划地开展乡村医生和基层兽医人员相关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防治工作能力。(责任部门:市农委,配合部门: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五)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建设


1.卫生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并开展监测数据分析和风险研判,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数据分析和风险研判机制,及时完整收录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评估数据和毒理学健康效应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逐步扩大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区域,增加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和资料汇总单位数量,不断提高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初步建成从农产品到餐桌的反应及时、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全过程风险监测体系。(责任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各区政府)


2.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和流行病学调查所需的现场快速检测、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通讯等装备配备,充实人员队伍,加强培训演练,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流程。研究推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验室应急检测技术,提高对特殊致病因子、未知和疑难样本的鉴定和分析能力。加强覆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搜集、评估、预警、应急指挥等业务信息的平台建设。(责任部门:市食药监局、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各区政府)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的监测,完善口岸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流程。(责任部门: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现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部门通报并同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卫生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联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并到事发医疗机构现场进行核实调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应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质量可疑的药品进行抽样送检。(责任部门:市食药监局,配合部门: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六)加强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1.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安监、民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核设施、辐射源等风险数据库,完善部门间化学性事件、核与辐射事件的数据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评估和应对专家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加强化学性事件、核和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完善风险综合防控设施,提高应急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协调联动,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提高应对工作标准化水平;加强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有效。(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各区政府)


2.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物、化学、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省市区三级卫生部门应分别在48小时内评估可能发展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6小时内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责任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各区政府)


3.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依法加强对辐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及时控制、消除隐患。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报告,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级别,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由市级环保部门或在省环保部门领导下负责处置,一般辐射事故由区级环保部门负责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的,要立即报告市政府,并在2小时内报至省政府。(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相关区政府)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人员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的监测,要积极配合卫生、公安、环保等部门做好核生化等有害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和处置。(责任部门: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部门: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各区政府)


5.市核与辐射应急事故指挥中心办公室(市环保局)要组织协调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医疗救护、辐射防护和应急照射控制、稳定碘片储存和管理、食物饮水检测控制等准备工作;协调组织核事故应急系统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应急响应时,检查指导医疗救护、辐射防护、心理咨询、食物饮水检测控制、碘片发放及使用。(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人防办、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政府)


(七)加强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1.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卫生、农委、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民防、财政等多部门组成的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作机制,明确信息沟通、措施联动、资源共享等协作内容和沟通程序,加强机制运行演练。购置储备储备相应物资,为疾控中心等实验室及时配备试仪器设备,提高检验能力。(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各区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农委、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财政局)


2.卫生、环保、农委(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经常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完善现场处置工作规范。(责任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人防办)


3.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直报系统功能,提高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建立覆盖全市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提高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能力。要继续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报告的完整率和及时率应达100%,及时、规范、有效处置率应达100%。(责任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各区政府)


4.环境保护部门要继续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发现事故及时上报,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区政府)


5.农业(林业)部门要不断强化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及时、规范、有效处置率应达100%。(责任部门:市农委,配合部门:各区政府)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与卫生、公安、环保等部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及时、规范、有效处置口岸公共卫生事件。(责任部门: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部门: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食药监局、市人防办)


7.食品药品监管、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药品风险监测预警,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积极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及时调查处置食品药品群体事件,信息报告的完整率和及时率达到100%。(责任部门:市食药监局、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农委、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各区政府)


三、实施进度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3月底前,各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条例》、实施方案和任务分解表要求,召开本区和本系统动员部署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均要做到可操作、可量化和可考核,明确各项工作责任人及完成时限。


(二)落实自评阶段。2014年4月上旬前,各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制定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本区本部门职责逐项落实具体目标任务并完成自评,就自评中发现的能力建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改进发现的问题。


(三)督查整改阶段。2014年4月中旬,各区各有关部门对照整改意见,逐项改进落实。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工作组,对各区核心能力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督促整改。4月底迎接省督导组检查,5月底前,根据省检查组反馈意见,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全面达标。6月底前做好迎接国家检查组考评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条例》实施工作的部门协作工作机制,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将工作分解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尽快组织实施。卫生部门作为《条例》归口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加强信息通报、工作会商和技术交流,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经费支持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项目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提高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项目保障水平,确保各项目的顺利实施。要设立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建立相应的风险数据库,并实现数据库数据的互联互通。


(三)加强配合衔接


各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编制本级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尽快促进各项核心能力建设达标。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核心能力建设,在明确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作和配合衔接,形成推进核心能力建设的合力;成立综合型专家库,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时候,可以第一时间获取专家的意见,最大限度降低处理处置过程中可能对周围群众造成的身体健康损害;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各部门联合应对能力。


(四)加强督导检查


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农委、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协调指导,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间节点对能力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情况动态管理,分批进行达标考核。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发展、加强和保持本地区、本部门及对外开放口岸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确保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不停滞、不倒退,保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与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同步发展,切实满足公共卫生应急工作需要。



附件:南京市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任务分解表





附件


南京市履行国际卫生条例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任务分解表


建设目标 工作要求 考核方法 责任部门(单位) 配合部门(单位)
一、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 1、建立各类突发急性传染病检测试剂的有效供给机制 查看相关资料和实验室现场 市卫生局 市食药监局、各区政府
2、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检测、疾病诊断和确诊能力。市、区两级实验室要分别具备初步鉴定和早期识别能力 查看相关资料和实验室现场 市卫生局 各区政府
3、加强动物疫病实验室应急检测和诊断能力建设,市、区两级兽医实验室具备血清学初筛和相关疫病的初步诊断能力。完善市、区兽医实验室网络;添置应急检测必需的仪器设备,配备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切实提高各级兽医实验室的应急检测能力和水平,市级兽医实验室达到部级考核标准,区级兽医实验室在明年年底前达到省级考核标准 组织市级验收,查看相关资料和实验室现场 市农委 各区政府
4、提升口岸快速检测能力,一类开放口岸具备常见传染病、食品有害因素的初筛、快速检测能力,具备口岸医学媒介生物监测能力 检查一类开放口岸传染病、食品有害因素的快速检测设施、设备配备。检查快速检测台账。检查口岸医学媒介生物监测监测点的记录和汇总报告 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应急检测能力建设,建立起适应公共卫生应急要求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 查看相关台帐和实验室现场 市食药监局 市卫生局
二、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1、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菌毒种保藏与提供的监管,给予基层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和培训支持,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卫生应急检测的标准方法 查看相关资料和实验室现场 市卫生局、市农委、市食药监局、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区政府
二、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2、完善危险品样本特别是感染性样本的采集、包装和运输工具的保障机制,加强实验室检验人员、感染性物质样本运输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养与教育,确保相关人员资质、感染性样本包装容器符合航空运输要求 查看相关资料和实验室现场 市卫生局、市农委、市食药监局、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区政府
三、加强出入境口岸核心能力建设 1、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检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与驻场单位之间的合作机制是否完善,并有效运行。检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与地方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是否晚上,并有效运行。检查口岸运营者在新建、改建、扩建时是否征求口岸检验检疫意见,符合传染病和核生化有害因子防控的要求 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口岸运营者、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农委
2、成立南京市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的规划,形成共建机制 查看相关文件资料 南京市政府 市政府相关部门、口岸运营者
3、一类开放口岸通过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达标验收考核 检查考核验收的相关文件 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加强口岸卫生检疫监管,保障口岸的安全、卫生 检查口岸是否有足够的有资质的卫生检疫人员从事现场工作。检查口岸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医学媒介生物监测与控制、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的设施、设备是否足够,并正常运转。检查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记录。检查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记录和信息报送记录 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加强出入境口岸核心能力建设 5、强化口岸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检查口岸公共卫生风险数据库、专家应对库、风险监测及评估制度和相应的记录。检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是否建立健全24小时紧急事件评估工作制度、信息通报机制。检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流程是否完善。检查口岸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流程是否完善。检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急处置的物资储备是充足、有效。检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和培训记录是否完善 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相关区政府、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安监局
四、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能力建设 1、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 查看相关资料 市农委 市卫生局、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政府
2、加大对人畜共患病疫苗及治疗药物的保障力度,确保临床用药的需要 查看相关资料 市卫生局 市食药监局、各区政府
3、有计划地开展乡村医生相关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防治工作能力 查看相关资料 市卫生局 各区政府
4、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风险人群宣传教育,做好从业人员职业保护和易感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查看相关资料 市农委 各区政府
5、完善信息报告网络,加强家禽家畜和野生动物及出入境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加大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站等建设力度 查看相关资料 市农委
6、完善基层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加快基层人畜共患病防治机构的建设进度,有计划地开展基层兽医人员相关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防治工作能力 查看相关资料 市农委 各区政府
五、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防控能力 1、逐步扩大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区域,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各区疾控中心必须具备常见化学污染物、食源性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杆菌等)的检测能力 查看相关资料 市卫生局 市食药监局、各区政府
2、加强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及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每个区设立1家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实现食源性疾病哨点医院主动监测区覆盖100%,规范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和数据网络上报 查看相关资料 市卫生局 市食药监局、各区政府
3、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和流行病学调查所需的现场快速检测等装备配备,充实人员队伍,加强培训演练,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流程 现场操作与理论考核相结合,查看相关资料 市食药监局、市卫生局 各区政府
4、加强覆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搜集、评估、预警、应急指挥等业务信息的平台建设 查看相关资料和现场 市食药监局、市卫生局 各区政府
5、加强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的监测,完善口岸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流程 查看相关资料和现场 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规范报告、处置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查阅相关台帐资料及各种登记记录 市食药监局 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六、加强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1、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核设施、辐射源等风险数据库,完善部门间化学性事件、核与辐射事件的数据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评估和应对专家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加强化学性事件、核和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完善风险综合防控设施,提高应急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协调联动,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提高应对工作标准化水平;加强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有效 查阅相关台帐资料 市环保局 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做好生物、化学、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 查阅相关台帐资料 市卫生局 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农委、市人防办、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加强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3、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依法加强对辐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查看应急预案和管理台帐 市环保局 各区政府
4、加强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人员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的监测 查阅相关台帐资料 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组织协调核应急医疗救护、辐射防护和应急照射控制、稳定碘片储存和管理、食物饮水检测控制等准备工作;协调组织核应急医疗救护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应急响应时,检查指导医疗救护、辐射防护、心理咨询、食物饮水检测控制、碘片发放及使用 查阅相关台帐资料 市环保局 市人防办、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政府
七、加强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1、建立健全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作机制 查阅相关台帐资料 南京市政府 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2、建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经常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完善现场处置工作规范 查阅相关台帐资料 市卫生局 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3、完善网络直报系统功能,建立覆盖全市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 查看现场和查阅相关资料 市卫生局 各区政府
4、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报告的完整率和及时率应达100%,及时、规范、有效处置率应达100% 查阅相关台帐资料 市卫生局 各区政府
5、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查阅相关台帐资料 市环保局 各区政府
6、强化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查阅相关台帐资料 市农委 各区政府
7、加强食品药品风险监测预警,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积极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及时调查处置食品药品群体事件,信息报告的完整率和及时率达到100% 查阅相关台帐资料 市食药监局 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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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