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4〕13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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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3号





宁政办发〔2014〕13号 2014年2月2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311号)和《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为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提升相适应,保持商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有效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住房供应结构,针对供需失衡、中小户型占比偏低的状况,进一步提高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比例,把满足群众的刚性自住需求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今后五年全市商品住宅年均用地在500公顷以上,其中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达到50%以上。


二、针对土地市场竞争情况,地块在公布出让起始价的同时,公布竞争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原则上控制在起始价的45%。竞价达到最高限价时仍有竞争的,停止竞争地价,改为竞争配建保障房面积或保障房建设资金,配建面积最多者或出资最高者为竞得人,从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引进人才的基本住房需求。


三、为了防范企业资金风险,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商品住房预售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执行。对于出现过延迟交房纠纷或者烂尾现象的企业,从严要求现售,以规避管理风险。


四、加强申报价格指导,按季度分解控制房价涨幅。如上一季度房价指数涨幅过高,则对当季度目标进行动态调整和控制。申报价格以中小户型优先,合理价位优先,不涨价优先为原则。全市如出现多个高价项目或造成指数较大上涨的楼盘,采取分时分流,合理引导。对高价盘、涨幅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项目且不接受物价、住建部门价格指导的,暂不核发销售许可证。


五、规范开发企业成品住宅的申报指导。对精装修价格实行价格评估制度,在新建精装修商品住房申报价格的同时,申报装修价格及装修标准,由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装修价格评估,在销售时与房价一并在销售现场明码标价对外公示。


六、加强对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五个郊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五个区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在申请销售许可审批前,报市物价、住建部门备案。鉴于国家统计局已经将高淳、溧水两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变动情况纳入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数统计范围,2014年开始两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纳入全市价格监管系统。


七、统计部门加大对楼盘销售价格的监测,做到新开楼盘实地调研全覆盖和重点楼盘常走访。同时,进一步做好相关统计数据的整理、评估与说明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科学、合理反映南京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水平及其变化趋势与幅度。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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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