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4〕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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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拟定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8日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1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大力推行残疾人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自主创业、庇护性就业,全面加强残疾人扶贫工作,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实现充分稳定就业,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二)目标任务。就业规模扩大,就业质量提升,扶贫措施有力,扶贫标准提高。到2015年,具体目标任务为:1、城镇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每年安置1000名残疾人就业,培训60名残疾人就业指导员;2、残疾人基本实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困有所帮,残疾人家庭人均纯收入接近当地平均水平;3、全市建成残疾人扶贫基地80家,直接帮助3000名残疾人脱贫。


二、落实就业创业政策


(三)建立岗位预留制度。全市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在全社会形成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新录聘人员的,除特殊岗位外,录聘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聘标准。残疾人符合公务员录用或事业单位招聘体检标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录聘。鼓励引导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逐步建立残疾人岗位预留制度。


(四)实施岗位补贴制度。有关单位应及时为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应当在登记证上注明。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我市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落实保险补贴制度。用人单位新安排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政府对其招录的残疾人员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符合政策的残疾人,给予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残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六)完善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有关费用减免、残疾职工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扶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鼓励福利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稳定残疾人就业。鼓励发展服务型福利企业,推进新型示范福利企业建设,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补助、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残疾职工岗前培训。完善福利企业年审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用工行为,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七)加快发展庇护性就业。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托养机构劳动项目补贴力度。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庇护性就业单位生产经营或专产专营。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及有关部门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性就业单位的产品或服务。广泛宣传庇护性就业的意义,促进庇护性就业健康发展。在市、区政府建立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产品或服务目录的基础上,2014年年底前全市各镇街普遍建立残疾人庇护性就业单位。


(八)规范盲人按摩行业。修订完善《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盲人保健按摩市场。组织人员参加国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将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人员吸纳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业。发展盲人医疗按摩中、高等专业教育,建立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制度。重点扶持盲人按摩龙头企业扩大规模,开展连锁经营,提升服务水平,促进盲人按摩业健康发展。


(九)扶持自主创业。各地新办贸易市场的商铺、摊位和便民服务网点,优先安排给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经营,并对摊位费、租赁费给予适当减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我市登记失业残疾人自主创业成功后,按规定一次性享受4000元的创业奖励补贴。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残疾人,可按照规定程序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一半贴息。


(十)搭建创业平台。扶持建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培训见习和文化创业基地,为有创业意愿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见习、创业指导和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市、区残联积极购置或租赁“爱心商铺”,无偿或低偿提供给残疾人和吸纳安置残疾人较多的爱心企业家作为创业实训基地。开展残疾人创业示范基地评选工作,对达标基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扶持国际、国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创业,辐射带动更多残疾人创业就业。


(十一)帮助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有序安排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各种形式的创业。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特点的就业岗位,鼓励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家庭服务业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项目,重点帮助农村低收入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积极引导扶持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及家庭成员从事维修、商贸、手工艺加工、家庭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项目。


(十二)开发就业公益岗位。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要配合人社部门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照现行政策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开发重度残疾人居家就业岗位。


(十三)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对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残疾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强化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我市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免费享受政府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以及初级职业技能鉴定评估服务。对参加社会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残疾人,全额补助其培训费用,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重复享受补助。


三、完善扶贫救助机制


(十四)完善各类金融救助服务政策。继续实施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发放康复扶贫贷款政策,财政给予贴息。金融单位针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提高残疾人金融服务水平。适当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完善信贷服务政策。开发针对贫困残疾人户的免抵押小额贷款产品。广泛宣传康复扶贫贷款的知识和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扶贫贷款规模。康复扶贫贴息贷款重点投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家庭手工艺制作、零售商业及各类服务业项目。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基地的信贷支持。通过小额到户贷款扶持残疾人开展就业创业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增加收入。


(十五)建立扶贫基地长效运行机制。落实《南京市残疾人扶贫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扶贫基地准入门槛,定期评估扶贫基地运行情况,完善扶贫基地长效扶持政策。增加扶贫基地建设管理经费投入,创建一批管理规范、辐射带动力强、培训效果好、能够稳定增加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扶贫基地。


(十六)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动员领导干部、党员、团员与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结对开展“帮、包、带、扶”活动,督促落实扶贫和救助政策,扶助贫困残疾人脱贫。鼓励引导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


四、建立健全福利制度


(十七)实施助残特惠政策。帮助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为其部分或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保险费。推进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居家无障碍改造工程。全面落实生活困难残疾人救助政策,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护理补贴、重残补贴和教育专项补贴制度,逐步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十八)实施住房扶持政策。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在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实物配租房轮候中可优先安排。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在分配安置楼层上给予优先照顾。对符合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的残疾人,发放租赁补贴。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出现的危房“有一改一”。


五、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认真研究新情况,切实解决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选优配强残疾人就业扶贫干部,加快提升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十)优化考核机制。要加快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对残疾人培训、就业、扶贫等工作采用实名制登记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和奖励措施,对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十一)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要把残疾人就业扶贫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形成多渠道投入格局。要完善就业扶贫资金发放办法,重点向经济薄弱地区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倾斜。加强对就业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就业扶贫项目资金公示、报账和审计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二十二)加强机构建设。2015年年底前,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要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网络互联互通和应用平台对接,定期互通登记和援助信息,实现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求职岗位等信息资源共享。要认真开展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培训和残疾人就业能力评估工作,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队伍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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