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4〕2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八条有关内容适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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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八条有关内容适用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2年4月28日实施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政规字〔2012〕13号)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就该办法第八条中有关内容的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第八条中的“规划许可文件”,包括“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图”或者“规划意见函及经认可的附图”。


各项建设活动确需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对确需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函及经认可的附图”,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和有关区政府进行前期调查、论证后,依法确定征收的具体范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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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