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3〕12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1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农委、市城管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农委 市城管局 2013年11月)
为深入推进我市畜禽养殖规范化建设,巩固和完善前阶段全市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工作成果,不断改善提升城乡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范围内容
本次综合治理的范围主要包括畜禽“禁养区”和“非禁养区”。“禁养区”主要是主城区、农业“1115”工程规划明确的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的区域,包括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非禁养区”包括限制养殖区和适度发展区。限制养殖区指绕城公路与绕城高速之间的区域;适度发展区指绕城高速以外的区域。
本次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禁养区”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巩固前阶段综合治理成果;进一步规范“非禁养区”畜禽养殖行为,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
“禁养区”达到无畜禽养殖场所、无畜禽饲养。“非禁养区” 内的畜禽养殖场力争到2015年全面达到规范、合法和粪污减排的目标,即畜禽养殖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粪污处理达到环保减排要求,畜禽养殖行为符合规范;养殖大户畜禽养殖行为符合规范,粪污排放不影响周边环境。
前述养殖场是指符合《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规定,达到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所;养殖大户指未达到《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饲养的畜禽以供应市场为主的畜禽养殖户。
(二)主要任务
对于“禁养区”,要依法清理拆除前阶段综合治理中尚未拆除的违法建设猪舍等相关设施。全面查处新增畜禽养殖行为,依法拆除所涉违法建设圈棚;对于“非禁养区”,要对不规范、不合法和粪污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所全面登记造册,建立综合治理档案。制定深化开展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单位,明确治理要求,限定治理期限,关停或搬迁限期治理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所。在此基础上,要加快建立“禁养区”畜禽禁养和“非禁养区”规范合法养殖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实施步骤
本次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工作时间为2013年11月下旬至2014年1月25日,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全面排查(2013年11月下旬至12月15日)。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综合治理工作要求,营造良好的治理氛围,赢得群众支持和理解,并鼓励畜禽养殖者按照治理要求自行处置。各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区级排查工作组,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不彻底的隐患点、盲点及新增点进行全面摸底;对“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核实,对不规范、不合法和粪污减排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所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综合治理档案,并于12月15日前报市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畜治办)。
第二阶段:出台方案,有序治理(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15日)。各区应依据综合治理档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于12月31日前上报市畜治办。同时,各区要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工作力度,按时保质完成本次综合治理任务。其中,“禁养区”综合治理工作应于今年年底前完成。为及时了解掌握工作推进情况,综合治理期间实行工作进展周报制,各区自12月19日开始,每周四将综合治理进展情况报市畜治办。
第三阶段:适时督查,有序推进(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月15日)。市畜治办将会同市督察办积极组织开展督查,重点检查各区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落实、组织实施,以及“禁养区”和“非禁养区”综合治理目标完成情况、长效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同时,结合日常随机抽查,对各区综合治理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推进全市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落实。
第四阶段:治理难点,着眼长效(2014年1月16日至25日)。采取“纵向联动、横向联合”的形式,组织相关力量,对综合治理过程中的难点开展重点攻坚,坚决清理取缔违规畜禽养殖场所,确保综合治理无盲点、无隐患。2014年1月20日前,各区政府应向市畜治办书面上报本辖区综合治理工作结果。2014年1月25日前,市畜治办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全市综合治理结果。同时,制定出台全市“禁养区”畜禽禁养和“非禁养区”畜禽养殖长效管理意见。各区政府应按要求落实常态监管措施,确保综合治理常态化和长效化。
四、职责分工
市农委:负责宣传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所规范合法健康发展;督促指导各区组织实施好畜禽养殖场所依法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畜禽养殖档案、依法配挂免疫标识、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牵头制定全市畜禽养殖场所规范合法养殖的基本要求和“非禁养区”畜禽养殖长效管理意见。
市城管局:负责宣传相关城管法律法规,积极引导管理相对人自行处置;依法对“禁养区”内违规饲养畜禽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拆除违规圈棚、畜舍等构(建)筑物;指导和协调各区级城管部门按照本辖区政府部署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牵头制定全市“禁养区”畜禽禁养长效管理意见。
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畜禽养殖场所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依法明确养殖场所粪污达标排放要求;督促指导各区级环保部门按照本辖区政府部署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并依法及时查处畜禽养殖场所环保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区级公安机关按照本辖区政府部署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会同各有关部门做好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和预警工作;依法及时处置阻碍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等妨碍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商务、卫生等其它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职责分工,做好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依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治理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排查队伍,全面开展排查核实,建立本辖区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档案;根据相关处置标准,按时间节点完成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对于综合治理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书面上报市畜治办;本次综合治理结束后,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好后续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巩固治理成果,确保同类问题不反弹。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将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实。要在认真排查的基础上,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周详制定实施方案,倒排具体工作计划,统筹做好组织实施,高质、高效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2.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对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积极协调联动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统筹做好综合治理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按照轻重缓急要求,分类、分步、分阶段地有序推进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工作,努力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合力。
3.加强监管,致力长效。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细化目标,制定标准,明晰责任,加强监管,强化考核,确保全市违规畜禽养殖场所清理到位、本次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着力在治本上下功夫,建立常态化巡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不断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4.强化宣传,把握政策。本次综合治理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敏感性强。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握宣传导向,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按照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制定实施相应的政策措施。对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城市规划颁布前,以及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划定前已经存在,当前确需改造、关停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所,要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对严重影响疫病防控、畜禽产品安全和市民生活环境的不规范、不合法、粪污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所,要依法坚决予以清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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