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3〕11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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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1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4日


南京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解决基层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秸秆禁烧矛盾,切实体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按照“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属地管理、全面禁烧”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建立完善的组织领导体系,保障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有效开展,实现我市秸秆全面禁烧目标。(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各郊区政府)


二、建立健全秸秆收储利用体系。各郊区编制《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规划》,加快构建小麦秸秆以机械化还田为主,水稻、油菜、芦蒿等秸秆以收储利用为主的利用模式,建立“划片收储、集中转运、规模利用”的收储利用体系,尝试政府购买服务等新型服务方式,形成“村(社区)+农机合作社(机手)+农户”的还田机制和“利用企业+转运中心+村(社区)+农户”的收储利用机制。(实施单位:市农委、各郊区政府)


三、鼓励开展秸秆还田和收储。镇(街道)统筹组织本区域内秸秆还田和收储利用。对开展水稻、小麦、油菜、芦蒿秸秆还田和收储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40元/亩,其中省市补助50%(水稻秸秆的市级补助在农业生态补偿专项中安排),区配套50%。(实施单位:市农委、各郊区政府)


四、积极支持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发展。鼓励农机合作社、专业作业服务队、家庭农场等开展农作物收割规模作业,对新增联合收割机2台及以上,同时新增大型拖拉机(70马力及以上,且配套还田机或秸秆打捆机)6台套及以上,且当年作业面积超过3000亩的,市级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个。(实施单位:市农委)


五、加快区域性秸秆转运中心建设。各郊区原则上按2万亩农田建1个秸秆转运中心的标准,规划建设一批集秸秆打包、收储、转运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秸秆转运中心,市级一次性补助20万元/个。鼓励各地依托秸秆转运中心就地组织开展加工利用。(实施单位:市农委、各郊区政府)


六、全面推进秸秆规模化利用。对从事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利用的企业、合作社,年消耗本市秸秆量2000—5000吨、5000—10000吨、10000吨以上的,市级财政每年分别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实施单位:市农委)


七、大力发展秸秆能源化工程项目。对新建供气300户以上的秸秆沼气工程,市按省级以上补助资金的30%给予配套;对新建秸秆固化成型项目的设备购置费,市在省级补助基础上补足到50%。对正常运行并使用本地秸秆为原料的秸秆气化站,市每年补助运行费2万元/个。(实施单位:市农委)


八、积极推动秸秆利用科技创新。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向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设备开发予以倾斜,积极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试验。(实施单位:市科委)


九、切实保障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用地。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合作社建设生产用房、机库等需占用土地的,镇(街道)和村(社区)给予大力支持,优先安排集体闲置的场、库、房(棚),因地制宜利用“四荒”地。确需占用农田的,各郊区政府按《南京市节地提效保发展等实施方案》中《设施农用地保障实施方案》的精神执行。(实施单位:市国土局、市农委)


十、给予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秸秆加工利用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农产品初加工经营范围的,工商部门尽快予以办理,并免收注册登记费。(实施单位:市工商局)


十一、全力保证用电需求。对秸秆收储和综合利用企业、合作社的用电需求,各级供电部门给予保证。对秸秆进行捡拾、切割、粉碎、打捆、压块等工序的电费,按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收取。(实施单位:市供电公司)


十二、切实加强工作考核。对秸秆禁烧工作实施严格考核,并建立禁烧成效与资金补助挂钩制度。凡出现卫星监测火点、各级巡查火点及焚烧痕迹的,以村(社区)为单位停拨各类生态补助资金,不予申报各级各类财政生态补助项目,不组织对所在镇(街道)各类生态创建工作的验收;对实现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成效明显的村(社区)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4元/亩?年,市区各承担50%。(实施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各郊区政府)


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要加强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各郊区政府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与省、市要求保持一致,报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备案后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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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