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3〕11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溧水区高淳区失业保险纳入市级统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7:49:54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溧水区高淳区失业保险纳入市级统筹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1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原溧水县、高淳县撤县设区后,自2013年10月1日起失业保险纳入市级统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区失业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相关业务办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16号)对浦口、江宁、六合三区要求执行。
二、两区失业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后,两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标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
三、两区失业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后,两区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纳入市统一管理,两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当期征缴收入按月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所需基金支出按月上报用款计划,经审核后由市级财政划拨至相关区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户。
四、两区失业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后,2013年两区失业保险基金仍按经省政府批准的预算执行。
五、两区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前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情况,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历年结余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两区失业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前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补助。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7日
附件下载: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