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3〕109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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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1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当前全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8日


当前全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2012年以来,我市各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策部署,积极回应公众诉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积极进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6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当前全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一是推进行政审批改革、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意见和措施原则上都要对外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保留、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二是推进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审批过程、结果公开。三是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的信息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原则上全部公开,重点做好行政审批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市编办、监察局、法制办、政务服务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按照中央、省、市统一部署,着力提升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一是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工作。在2013年10家一级预算单位部门(含下属单位)预算公开试点基础上,2014年除涉密部门外,市级政府组成部门全部推行预算公开。同时,对上述10个部门预算公开试点单位的部门决算进行公开试点。2015年之前,除涉密部门外,市、区实现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全部公开。二是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加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改革,逐步实现政府预算体系全部公开。三是做好市级“三公”经费公开各项基础性工作。按中央、省统一部署、统一口径,2015年之前公开市、区两级“三公”经费。四是推进财政审计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透明度。逐步公开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加大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的公开力度。五是加快推进部门管理的民生重大专项资金预算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资金安排计划、分配方案、分配标准等信息。(市财政局、审计局牵头落实)


(三)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全面公开全市住房保障政策、保障房源、保障对象、审批流程、分配结果和退出情况。不断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开制度,按照“阳光操作、公平公正、全程监控、科学运行”思路,实现住房保障安居工程从规划设计到建设监管、房源管理和分配、保障对象审批、合同鉴证备案、权证发放、房屋后续管理和退出机制等全过程监管,实现住房保障工作全过程公开透明。对符合我市现有住房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情况及时公开。(市住建委牵头落实)


(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继续做好食品药品安全日常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客观准确规范发布有关信息。加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做好重点整治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保健食品等公众尤其关注的问题,公开重点治理整顿的相关信息。(市食药监局、卫生局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是加强环境质量信息公开。继续做好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发布,实时公开发布全市细颗粒物(PM2.5)、臭氧等空气质量新标准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定期公布7个区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地表水国控断面以及重点流域断面水质状况。二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开工作。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公共参与及听证制度,规范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对项目的受理、报告书简本、具体审批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公开。按照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要求,进一步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方面的信息公开,逐步实现建设项目环评的全过程公开。三是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的要求,及时公开排污单位环境监管信息,督促排污单位公开污染治理效果,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四是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信息公开。对列入国家年度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重点减排项目,公开建设和进展情况,并及时公布我市总量减排工作进展和国家、省核查情况。(市环保局牵头落实)


(六)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分层级做好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项目及整治措施的公开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政府组织的事故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大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力度,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2014年底前实现对社会公开,经国务院安委办督办的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依规定要求按时向社会公开。(市安监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政府管理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信息公开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力度。一是及时公开市本级政府定价信息。政府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调整时,全面公开调整项目、依据、标准、执行日期,继续做好依法听证和听证信息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度。二是继续规范指导各收费单位主动公开收费许可证、收费依据、项目、范围、标准、减免政策等信息,及时公示取消的收费项目、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加大对价格和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公开力度,重点做好涉及民生领域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市物价局、财政局牵头落实)


(八)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继续完善落实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拆迁相关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加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信息公开。按照规定要求,在拆迁现场公开公示拆迁政策标准、补偿(安置)方案、操作流程、安置房源情况、经联合确认和跟踪审计的现状调查情况、分户认定和补偿(安置)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拆迁信息。二是继续做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做好政策法规、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现场调查情况、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包括装修奖励搬迁等各类补助费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住房保障情况、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方式、房屋征收机构及工作人员、房屋评估机构及工作人员、审计监察情况及举报电话等各类信息的公示,各拆迁户拆迁补偿、补助、奖励、分户等情况要在拆迁现场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并加强征地拆迁相关依申请公开的办理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员获取切身利益相关信息的合法权益。(市国土局、住建委牵头落实)


(九)推进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一是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有关政策和信息的公开工作,对指标生和特长生考生资格、各类政策性加分和政策照顾对象及时公开公示,考生可以及时查询录取结果。二是加大地方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地方高校公开预算决算信息,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三是扩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范围,重点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市教育局、卫生局、科委、文广新局、国资委牵头落实)


(十)推进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公开。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央、省对南京工作的要求、“十二五”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任务,扎实做好“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市政府工作报告落实进展情况的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推进改善民生政策措施的公开,加大低保户、困难户认定、救助标准、救助方式,以及在社区层面政府购买岗位等涉及民生政策方面的信息公开力度,让人民群众广泛知晓各项便民、利民、惠民举措。(市政府办公厅、发改委牵头落实)


二、强化组织落实,提高公开实效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相关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要将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抓好信息公开中的关键环节,努力提高工作实效。


(一)明确公开任务,落实公开责任。各区、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分级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按照重点工作安排,抓好工作部署,将重点领域公开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做到责任明确,便于检查。各项重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对牵头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具体要求,制定落实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涉及到的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公开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主动公开,做好政策解读。各区、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严格履行保密审查制度,对重要的政府信息要做好深入解读的工作预案,跟踪舆情,及时答疑解惑。针对公开后出现质疑的情形,要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做好对公众关切问题的回应工作。对《条例》施行前形成,但没有移交档案馆的政府信息,要以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重点,进行全面清理,分时段、有步骤做好公开工作。


(三)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加强重点领域依申请公开工作的会审会办制度建设,对情况复杂的信息公开申请,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会商,研究提出办理意见。要强化服务意识,不得人为设置门槛,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申请,要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尽可能满足申请人的要求,对依申请量大且内容相近的信息,要尽量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四)完善公开平台功能,做好目录编制。各区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及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7号)要求,做好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深化公开领域,扩大公开范围。各牵头单位要在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中设置与重点领域信息相适应的栏目,并在本单位网站专题发布相关重点领域信息。


(五)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考核。一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建设,明确统计范围和统计内容。二是完善工作流程,落实公开责任,强化保密审查和协调会商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公开工作有序推进。三是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牵头领域信息公开的日常督促检查工作,对于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牵头部门要督促改正。各牵头部门按季度将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按季度对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通报情况将作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四是针对日常督促检查中发现的信息公开共性问题,要定期开展专题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请重点领域的工作牵头部门于2013年10月30日前将相关领域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厅,于11月30日前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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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