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3〕9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地震应急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动态管理,根据《江苏省地震局关于转发〈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苏震发〔2012〕64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50号)和《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宁震〔2012〕28号)的有关规定要求,现就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重要性
地震应急预案是地震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是高效有序开展应急工作的重要前提。我市现行的地震应急预案大部分是2009年以前制订的,不同程度地呈现出预案内容冗长、程序混乱、职责不清、协调不畅、处置方案不具体等问题,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和要求,为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地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按照省、市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总体部署要求,我市将全面开展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希望各区、部门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切实把预案修订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力争制订出更具操作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地震应急预案。
二、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原则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分管,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
(一)坚持“以人为本、为生命护航、科学应对、快速高效救灾”的指导思想,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首要前提。
(二)突出预案的针对性。预案修订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本区域、本单位地震突发事件后可能产生的直接灾害、次生灾害的实际情况以及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要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提出科学合理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突出预案的操作性。预案修订要做到内容精练、程序简洁、指挥高效、责任明确、协调顺畅、处置措施具体,确保应急预案符合客观实际,贴近实战应对,突出“快”和“急”。可编印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简明工作流程图或应急流程卡,便于全体人员熟悉预案,把预防和处置地震突发事件的责任落到实处。
(四)突出责任主体。主要明确震前、震中、震后的具体应对措施。市级预案侧重明确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震情监测、应急准备、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应急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政府职责等。区级预案侧重明确地震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风险评估、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内容。街道(镇)预案重点体现先期处置特点,简便、易懂、管用。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依照国家和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特点,做到条理清晰、内容明了、易于执行。
三、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要求
(一)预案修订的责任单位及范围
1.责任单位
(1)市、区、街道(镇)三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
(2)市、区部门及开发园区地震应急预案。其中市、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区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应制定地震应急专项预案,其他部门在制定综合性应急预案中应包含地震应急内容。
(3)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下列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
采矿、冶炼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可能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单位;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铁路、机场、大型港口、大型汽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幼儿园、学校、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对事关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生命线工程企事业单位必须修订地震专项应急预案,其他相关单位在本部门综合预案或保障方案中必须增加地震应急处置的内容。
2.修订范围
凡发布满3年的尚未修订过的预案均需修订;虽未超过3年,但存在应急措施不完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面临的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发变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在地震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等情形也应修订。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国家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扎实做好预案修订的评审、审批、发布、备案等各项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精干力量认真做好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等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把该项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按时顺利完成预案修订工作。
(三)具体要求
1.8月25日前,市地震局完成市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征求意见工作,9月20日前完成论证、评审,同时报市政府审批,待政府批准后发布。
2.10月15日前,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各相关单位完成地震应急预案起草工作,11月30日前完成论证、评审,待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
3.12月30日前,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各相关单位(见附件1)完成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经批准后,将新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地震局备案,各区负责本辖区的地震预案修订的指导、督促、检查和备案工作。
4.请各单位8月20日前将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见附件2)名单报市地震局应急处(联系人:沈雁鸿,电话:68787776,邮箱:112054608@qq.com)
附件:1.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单位名单
2.预案修订人员联系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2日
附件:1.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单位名单
2.预案修订人员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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