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3〕95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禁放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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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禁放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禁放办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禁放办 2013年8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局《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54号)等文件精神和《烟花爆竹质量与安全》(GB 10631—2013)等标准规定,继续巩固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安全秩序,逐步实现烟花爆竹安全、文明、环保的管理目标,提升城市安全、文明管理水平,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烟花爆竹监管工作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


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源头管理,切实落实“定渠道、定品种、定规格”的“三定”规定,进一步规范购销环节的审查监督机制。


(一)加强资质审查管理。安监部门要按照“三定”规定,严格审查拟供应本市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资质,加强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批发和零售经营行为。要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定,认真核查批发经营单位采购入库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


(二)加强供应渠道管理。供销部门要认真选择烟花爆竹供应企业,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规范、信誉好、质量优、规模大、遵守国家和我市相关管理规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作为我市供应渠道商。


(三)规范购销合同管理。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在采购烟花爆竹时,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94号)的相关要求,一律使用统一制式的“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公安部门要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作为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材料之一,无此合同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件。


(四)加强流向信息登记管理。要按照公安、安监部门建立的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登记系统,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入库、出库信息登记管理,一律不得采购入库无信息码或载明的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的产品。


(五)加强储存安全管理。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加强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达标建设,严格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强化储存安全管理,确保烟花爆竹储存环节的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管理


要从烟花爆竹入库、出库、销售、燃放等各环节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及包装、标志等的监督抽查,严防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产品在市场销售和进入燃放环节。


(一)加强抽样检查。质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确保质量安全。


(二)加强品种控制管理。除专业燃放外,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采购禁止个人燃放的礼花弹、小礼花、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组合烟花类。


(三)加强运输、销售包装管理。在运输包装上,要标明个人燃放、专业燃放类别标志。在销售包装上,要标明供应南京市场(或南京经销商名称)等标志,对于组合烟花类单个产品,在包装的醒目位置还要附加标印单筒内径、单发药量、总药量、长宽高等标志。


(四)优化烟花爆竹药种、药量及燃放性能、品种结构。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要选择安全性高、环保性强的产品供应我市市场,对高污染、音响大、升空高的品种不得采购进货。安监、公安、环保、质监、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加强供应我市烟花爆竹品种的安全性、环保性的选择、确定、检测和监督,严格入市标准,超过标准的一律不得进入我市。


(五)加强品种检查检测。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入库的检测试放等“一测一放”制度。各批发经营企业在选购烟花爆竹产品时,要查验相关质量检测证明资料,加强品种抽查试放,加强包装外观检查,把好采购环节关,产品质量不过关的一律不得采购。品种入库时,要加强品种抽样送检和抽样试放,再次检查产品外观标识,对产品性能不稳定、存在安全、环保隐患、不符合我市产品标识规定的,一律退回厂家或销毁。公安、安监、质监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品种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环保。


三、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监督管理


要通过严格审查措施和信息化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环节的全过程监控管理,确保运输环节安全。


(一)强化道路运输审查机制。公安部门要严把烟花爆竹运输事前审查关。受理运输申请时,必须查验以下资料:


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并注明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线路、经停地点等;


2.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3.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资格证明;


5.产品生产企业、托运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6.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


7.烟花爆竹数量、品种、规格清单。对于组合烟花类,要逐品种登记单筒内径、筒高、单发药量、总药量等指标。


8.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认真查验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合格的依法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事项完毕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核销。


(二)强化道路运输监管执法。公安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日常检查,对不按核定线路行驶、不按核定品种数量运输、未执行流向信息系统管理等违反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管理行为的要依法处理,对无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要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和运输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


(三)严格落实道路运输通报机制。公安、安监等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信息系统管理要求,相互通报运输信息,适时掌握运输动态,确保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环节监管无死角。加大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查禁打非力度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烟花爆竹打击整治联动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加大对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


安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规定销售非本市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及无证销售等违反安全经营管理的行为;


公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的相关要求,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者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同时要严厉查处妨碍公务,阻碍烟花爆竹正常执法收缴的行为;


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和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城管部门要加强占道、流动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执法取缔。


各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震慑不法分子,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检举揭发非法活动。


针对我市非法烟花爆竹大多从外地贩运入城的现状,安监、公安、工商、城管、交通运输、质监等相关部门应于每年的9、10月份起,提前部署烟花爆竹查控行动,打击查处一批私贩、私运、私储烟花爆竹案件,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使私贩私运人员不敢入城,入城必被捉,确保南京“城门”守得住、守得严。


五、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根据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我市其它未实行烟花爆竹限放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制定本区烟花爆竹限放政策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对已实行部分区域禁放的栖霞、雨花台区政府,要做好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清理工作,确保禁放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30日发布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品种管理的通知》(宁政办法〔201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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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