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3〕92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31日
南京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159号),以及国家和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参照《关于发布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13〕6号)和《关于发布江苏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文物博〔2013〕7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开展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市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全面掌握我市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有利于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合理利用,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三、普查时间和步骤
我市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3年7月至8月
1.成立普查机构。市、区成立并完善普查领导机构,设立普查组织、文物认定、信息登录等专门职能机构和相应专家库。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和收藏相对集中的行业和国有单位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2.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各级普查机构、国有单位编制本地区、本单位普查经费预算。
(二)普查实施阶段——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
1.2013年8月至10月:
(1)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各区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要求,制定本区普查实施方案,并报市普查办备案。
(2)制定颁布可移动文物工作规范,统一建设普查信息管理平台,编印普查工作手册,分批举办普查培训班。
(3)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普查宣传。
(4)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文物认定程序。
(5)开展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于10月10日前报市普查办,10月15日由市普查办统一汇总上报省普查办。
2.2013年11月至2015年6月:
以区为基础,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整理、报送、审核、登录同时进行的方式。
(1)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
(2)各级普查机构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收藏文物的单位列入登记范围。
(3)在普查机构指导下,列入普查范围的各文物收藏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将文物信息通过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上报。也可以纸质或者离线电子数据方式将文物信息报送各地普查机构,由普查机构统一录入上报。
(4)市普查办依权限组织对各单位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
(5)各级普查机构按季度向上级普查机构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3.2015年7月至12月:
(1)编制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2)建立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
(3)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三)验收汇总阶段——2016年1月至8月
1.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2.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3.完成项目的结项评估工作。
4.进行普查工作总结表彰。
2016年7月底前,各区应对普查组织、前期调研、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根据规范要求,编写本区《普查工作报告》报送市普查办。
各区在全市普查工作结束后,要适时召开本区工作总结会,并评选普查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四、普查宣传
我市的普查宣传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普查办制定的宣传方案组织实施,并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各区普查宣传工作,在市普查办统一组织下,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相应重点内容。
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步骤等。
第二阶段,重点宣传与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作进展等。
第三阶段,重点宣传普查工作成绩、先进典型、成果应用等。
普查宣传覆盖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传媒等各类媒体。
五、有关事项
(一)普查单位工作职责
1.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通知精神,积极动员、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各有关单位,做好普查工作。
2.提出本部门、本系统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3.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普查工作经费。
4.协助文物行政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5.积极提供本部门、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机构进行普查登记和登录工作。
6.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和经费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制定普查经费管理办法,做好监督工作。
(二)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区级政府分别承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地方经费主要用于区域性普查组织宣传、单位调查、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采集和数据管理以及普查机构运行等。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普查资料管理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普查单位调查、采集,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系统平台上登录;各级普查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对已登录信息数据逐级进行审核。
凡在我市境内收藏保管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部门、系统、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由市、区政府普查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市、区政府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次普查工作不涉及文物权属问题,不改变文物收藏保管单位的所有权,不影响文物的合法流动。
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系统、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各级公布普查数据,须报经国务院普查办同意。
市普查办成立数据维护专门机构并建立制度,对各单位报送的文物数据严格管理,确保收藏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文物收藏相对集中的国有单位,可在文物保护修复、文物安全保障等方面给予技术和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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