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3〕9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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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自即日起,对江南六城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13元。
(二)家庭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
(三)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21元。
(二)家庭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
(三)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他申请条件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施行。
各区住建局、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等有关单位要抓紧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信息发布和资格认定等相关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根据辖区实际调整相应的条件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特此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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