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3〕74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市农委全市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市农委全市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局、市农委拟定的《全市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5日
全市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市城管局、市农委 2013年6月)
随着城市发展步伐的加快,我市建成区范围不断扩大,畜禽养殖场所城区化问题日益显现,严重影响着城市环境品质提升和群众日常生活。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市容市貌,努力为市民营造宜居、舒适的生活环境,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农业“1115”工程规划》,统筹兼顾畜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管理的关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禁止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规定,本着“严控禁区、规范外延”的原则,以主城四区为核心,近郊城区为延伸,发挥多部门协作优势,大力开展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本次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专项指挥部,陈尘肇副市长、徐锦辉副市长任指挥长,孙宁副秘书长、许明副秘书长、市城管局许卫宁局长、市农委方中友主任、市环保局包洪新局长任执行指挥长,市督察办、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管行政执法总队、市农林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各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联络执行机构,市城管总队总队长、市农林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分别派员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工作。
三、范围和内容
本次综合治理的范围主要包括“禁养区”及“禁养区”外其他不达标养殖场所。“禁养区”主要指主城区,农业“1115”工程规划明确的绕城公路以内区域,江宁、六合、浦口、溧水、高淳建成区,法律法规禁止养殖的区域。
本次综合整治的内容主要是对“禁养区”范围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所,依法予以清理。对“禁养区”外不达标养殖场所,按相关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完善手续,促进健康发展;对于拒绝整改或超出期限达不到要求的养殖场所,应责令关停或择址重建,
四、实施步骤
本次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工作时间为2013年6月25日至8月10日。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深入排查阶段(6月25日至6月30日)。利用公告和致信的方式,进行宣传发动,着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综合治理工作要求,营造良好地治理氛围,赢得群众支持和理解,鼓励畜禽养殖经营户自行处置。以属地化管理为依托,建立多部门参与的若干个区级排查工作组,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本底资料为基础,对全市城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核实,形成综合治理菜单。
第二阶段,全面清理、明显改善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依据排查菜单,各区政府牵头,各部门协作,以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对全市城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所全面清理工作,达到“禁养区”无场所、无畜禽,“禁养区”以外畜禽养殖场所规范合法,健康有序,明显改善全市畜禽养殖场所现况。
第三阶段,治理难点、落实长效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采取“纵向联动,横向联合”的形式,组织相关力量,对前一阶段未能清理的重难点畜禽养殖场所,开展重点治理工作,坚决清理违规畜禽养殖场所,确保综合治理无盲点、无隐患。同时,总结治理工作经验,由市政府牵头建立高位协调机构,区政府落实常态监管工作,确保畜禽养殖场所治理长效化。
五、职责分工
市督察办:负责对各区开展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治理效能等全程实施督察和指导。
市城管局:负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相对人自行处置;负责对“禁养区”内非涉农区域、家庭违规饲养畜禽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依法拆除违章圈棚、畜舍等构、建筑物。
市农委:负责提供全市畜禽养殖场所本底资料;提出养殖场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被列入清理养殖场所的畜禽出栏以及转移养殖的要求;配合城管部门对“禁养区”内违规饲养畜禽的查处工作。对“禁养区”以外的零散以及小规模等畜禽养殖场所,依法进行完善手续,规范引导健康发展。全程参与和指导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和督促所属区级部门积极配合辖区综合治理工作。
市卫生局:畜禽处置后,对进入市民“菜篮子”的畜禽,按照卫生防疫法律法规,严格把控食品安全关;指导和督促所属区级部门积极配合辖区综合治理工作。
市商务局:制定违规畜禽养殖场所生猪处置标准,明确处置政策、口径等,指定宰杀部门;规范销售、转移养殖渠道,配合市城管局查处违规饲养畜禽行为。指导和督促所属区级部门积极配合辖区综合治理工作。
市环保局:对“禁养区”内群众投诉存在猪粪排放、恶臭严重、噪音扰民等问题的违规生猪养殖场所,积极配合市城管局开展查处工作;对“禁养区”以外群众投诉存在猪粪排放、恶臭等问题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所,依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指导和督促所属区级部门积极配合辖区综合治理工作。
市公安局:制定综合治理期间治安预警制度,对拒不配合、暴力抗法的违规畜禽养殖经营户依法处置,全程做好综合治理司法保障工作。指导和督促所属区级部门积极配合辖区综合治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依据《全市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成立对应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排查队伍,对市农委提供的本底资料进行认真排查核实;对本底资料中未涉及以及区界不清的区域要发挥街道、社区前沿管理优势,杜绝排查盲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细化辖区范围内“禁养区”及不达标畜禽养殖场所,并报市指挥部备案。根据相关部门处置标准,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工作,并对清理后的养殖场所进行消毒。如遇重难点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基本情况、本区前期做法和处置存在的困难,向畜禽养殖场所综合治理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治理工作结束后,制定相应长效常态管理机制,巩固治理成果,确保此类问题不反弹。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各部门要将本次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来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主要领导亲自抓,结合各自职能,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要按照统筹兼顾,搞好结合的原则,与推进落实其他各项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确保综合治理工作顺利、高效开展。
(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协调会议精神,对照市督察办要求,积极协调联动辖区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做好综合治理业务指导工作,大力推动工作落实,努力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合力。
(三)强化监管,致力长效。各区、各部门要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效能纳入各自考核体系,细化目标,制定标准,明晰责任,着力在治本上下功夫,建立相应常态巡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此次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全市违规生猪养殖场所清理到位,不断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四)强化宣传,人性操作。本次综合治理工作涉及到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较强的敏感性。各区在具体治理中要加强新闻宣传,重点讲清在城区范围内饲养生猪对环境和防疫工作的危害性,引导市民对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具体执法中要深入做好相对人的思想工作,协助他们妥善处理好饲养的生猪,争取相对人自己处置或助其处置,尽量避免强制捕杀;要重视与媒体的沟通,认真把控综合治理的宣传导向,努力把这一民生工程做好做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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