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3)75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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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为推进《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宁政规字〔2013〕10号)(以下简称《规定》)实施,落实《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0〕26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规范拆迁补偿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38号)的相关规定,提高拆迁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规范有序和谐开展,现就进一步落实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信息公开制度通知如下:


一、入户调查


进场调查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以宣传材料(或会议、公告)等形式告知被拆迁人获取公开信息的地点和方式。


进场调查时,联合确认工作组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及人口现状的调查情况进行联合确认。


进场调查完成后7日内或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公告时,应当按照《规定》第七条规定,将拆迁范围内经过调查测量的房屋现状情况、面积及人口结构等信息在村组内公开。


二、申请拆迁方案批准


申请拆迁方案批准时,应当将经过联合确认的现状调查表或者经拆迁实施单位确认的与联合确认信息一致的现状调查汇总表,以及信息公开情况(附照片、书面说明等证明资料)作为申报材料上报。


三、公告进场


公告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或动迁人员进驻现场时,应当设立专栏,将《规定》第五条第1-5项及第8项内容进行信息公开。拆房队资格、负责人、联系方式、招投标情况和拆迁工地扬尘控制标准等信息也应同时予以公开。


四、入户协商、签订协议


入户协商时,应当明晰户内人口情况,根据《南京市危旧房改造产权调换、城中村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3〕4号)的分户条件及该项目适用的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操作办法,进行分户认定、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和补偿安置费用测算,并联合确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将《规定》的第五条第6、7项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五、申领后续补偿款


申请划转拆迁补偿款及其他货币补偿款时,应当将前一批划转款项补偿对象的信息公开情况(附照片、书面说明等证明资料)及补偿明细表(或调查表、协议)一并报备,作为申请划转的依据。


六、异议处理


对信息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提交实名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区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复核并及时反馈,复核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正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在更正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七、其他


项目启动前,区政府或区拆迁领导小组应建立联合确认工作组,工作组由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项目跟踪审计组、项目所在街道等单位派人组成,对该项目拆迁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环节进行联合确认。区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拆迁全过程监管,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区政府或区拆迁领导小组负责牵头落实全程跟踪审计,加强对拆迁的全过程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市审计局尽快建立全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跟踪审计制度,对项目跟踪审计组的工作机构、职能、内容和工作流程等作出规定。


项目启动前,区政府或区拆迁领导小组应当组织拆迁人、跟踪审计组、区纪检监察等单位对该项目适用的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操作办法等进行共同审核确认,作为拆迁信息公开中相关数据认定和测算的依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联合确认制度》;

2.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信息公开工作流程;

3.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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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