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3〕6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南京市许可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南京市许可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市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拟定的《南京市许可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1日
南京市许可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3年5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科学发展环境,促进行政审批部门转变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许可审批范围,包括列入年度市重大项目计划的投资项目建设、科技创新企业设立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的许可审批。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列入上述范围的许可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特设窗口受理、项目加注跟踪、内部优先办理、部门联审联办、全程效能监察的快速审批方式。
第四条 相关部门在受理列入上述范围的许可审批项目立项或注册登记时,应当在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办理中加注标识,启动“绿色通道”快速审批程序。
第五条 各审批部门(单位)应当将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安排到“绿色通道”窗口服务,为申请人提供优质的业务咨询和事项办理服务。实行首接负责,对审批运转进行全程跟踪和催办,直至办结。
第六条 各审批部门(单位)对实行“绿色通道”的许可审批,各业务处室应优先办理,分管领导应提前关注、亲自协调、加速审批。
第七条 许可审批中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牵头部门应主动启动联审会办程序,形成办理意见,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第八条 市政务办负责对许可审批情况的全程跟踪监督,协调联审会办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九条 实行“绿色通道”的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时限控制在审批承诺时限的80%以内。
第十条 各审批部门(单位)应针对此类许可审批的特点,研究影响审批效率提升的因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项目的快速推进和企业的顺利运营。对措施不力、影响工作推进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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