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3〕59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8:06:16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0日




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与保护,维护河道健康生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6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原则要求


河道管理“河长制”是指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辖区内河流的“河长”,通过建立各级政府主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河道管护良性机制,完善防汛防旱责任体系,促进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实现河道资源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一项重要制度。


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政府主导、因河制宜的基本原则,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统筹河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严格河道岸线及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河道管理监督考核,加大河道治理与保护力度,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要求,2013年全市45条骨干河道全面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2014年全市区域重要河道全面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2015全市街镇河道和村庄河塘全面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到2020年实现全市河道管护现代化,构建“互联互通、引排顺畅、水清岸洁、生态良好”的现代河网水系。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组织体系建设


1.建立全市骨干河道“河长制”管理机构。河道管理“河长制”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水利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我市建立市、区河道管护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河长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区两级水利部门,负责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今年5月中旬,市、区两级应当完成“河长制”管理办公室的设立,确定组成人员,切实履行“河长制”管理职责。


2.全面落实骨干河道“河长”。结合我市现有“防汛河长制”责任体系,将防汛责任与河道管理合一,由河道所在区政府“防汛河长”担任河道管理“河长”。主要职责是:督促建立河道管护队伍和管护制度,协调落实河道维修养护经费;组织实施河道疏浚和环境治理;检查河道工程维护、水域岸线资源管理,协调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依法组织查处各类侵害河道的违法行为。各区河道管理“河长”如有调整,应及时报市“河长制”管理办公室备案。


3.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水利部门负责牵头编制郊区河道保护规划,负责郊区河道日常管护工作,并开展郊区河道疏浚清淤和水利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河道岸线、堤防、水域、取排水行政管理。城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主城区河道保护规划,负责主城区河道日常管护工作,并开展主城区河道疏浚清淤和水利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河道岸线、堤防、水域、取排水行政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河道生态清淤和长效管护经费,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河道及周边环境整治,组织入河污染源治理,保护河道水质。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资源、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中落实河道保护措施,禁止侵占填埋河湖水域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对通航河道岸线保护,严格船舶管理和危险品管理。海事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水上运输等水事纠纷。林业部门负责加强河道湿地和堤防绿化管理。渔业部门在服从河道防洪、排涝和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加强河道养殖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定期通报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有效整合各部门河道管理和执法资源,共同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


(二)强化河道管理保护


1.全面开展河道管理现状调查,做好河道保护规划和计划。通过细致深入地现状调查,明确各区所管辖河道范围,掌握管理范围内水域占用、违章建设情况,以及河体水质、水利工程设施完好情况。根据“河长制”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结合不同河段的功能定位,抓紧编制重点河道保护规划,并科学制定管理、整治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规划编制应坚持“先规划保护、后开发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河道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供给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


2.强化水域岸线管理和水源地保护,实施综合执法。根据河道保护规划,规范河道岸线利用行为,建立“蓝线”管理制度和河道水域占用等效补偿制度。规范涉河行政审批程序,实行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运行,严格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水源地保护,强化水质水量监测,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制定应急管理预案,确保供水安全。划定河道保护范围,明确保护管理要求,并将其纳入各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建立河道巡查和遥感监测制度,适时掌握河道岸线动态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及时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建立水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河道联合管理、综合执法机制,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坚决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考核。实行河道管理“河长制”是深入推进我市水环境综合治理的一项全局性、战略性举措,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责任,统筹协调安排。要严格按照《江苏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办法》的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做好河道管理“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深化管理改革,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河长”要督促落实河道管理机构和单位,协调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推进“管养分离”,建立河道工程管理、维修、养护良性工作体系。各级政府要落实好公共财政对河道管护的投入,从水资源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等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河道管护工作,建立长效、稳定的河道管护投入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紧紧围绕“河长制”管理工作重点,向社会公众开展广泛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公众积极关注、支持、参与河道管理与保护,为促进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的落实,加快建立河道良性管护机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7960.html

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