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3〕44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18:18:05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宜居城市和幸福都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城市治理”是“城市管理”的发展和超越,具体表现在加强和推动公众对城市公共事务的参与,表现在实现政府管理行为与公众参与行为的统一。《条例》是城市管理的制度创新。贯彻落实好《条例》,对提升南京城市管理理念创新、促进城市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为全国、全省探索积累新型城市管理经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从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高度,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转化为推进城市管理创新、提高依法管理水平的具体行动,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不断开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大力营造实施《条例》的浓厚氛围


宣传和普及《条例》是依法管理好城市的基础,也是广大市民群众维护城市管理的重要依据。当前,围绕实施好《条例》,重点要做好五方面工作:一是要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增进共识,组织开展好《条例》进街道、进社区、进企业、进院校、进家庭的“五进”活动,创新宣传形式,掀起宣传《条例》的热潮;二是要创新机制平台,鼓励公众参与,扩大公众参与面;三是要完善组织架构,界定职责,落实并执行《条例》确立的各项制度,重点把握和处理好市与区、处罚相对集中和部门职权、行政执法与公众治理、城市治理与配套建设之间的关系;四是要重点围绕一些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优化治理模式,尽快实现突破,打造亮点,创新实践;五是扎实推进,稳步操作,展示成效,从5月1日起要按照《条例》要求实施各项管理工作,推动城市管理不断取得新成效。


各单位要全面部署,精心安排,制定详细的《条例》学习和培训计划,迅速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专题学习和培训活动。要采取法制辅导讲座、研讨分析会、座谈会和法律知识专题培训等形式,深入学习《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实质、内容和主要特点,熟知《条例》所赋予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全面强化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城市的能力。


三、建立和完善公众委员会议事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我市将建立城市治理委员会制度。城市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城市治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并且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城市治理重要事项作出决议,从而实现公众从影响决策到直接参与决策的转变,使公众参与城市治理达到一定的深度。为了避免公众参与流于形式,《条例》还明确了市城市治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公众委员的组成比例,强调公众委员应当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按照不低于城市治理委员会委员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产生。我市城市治理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成立并开始运作。届时,城市治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也将颁布施行。


各区人民政府(园区)要根据本地区特点和实际情况,参照市城市治理委员会运作方式,在2014年3月1日之前建立区、街道不同层级的公众委员会议事平台和相应机构,将公众参与有效延伸至基层,确保市民参与途径顺畅、渠道多样。


四、加强《条例》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作为2013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真正把《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真正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区人民政府(园区)和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要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积极构建经济激励、组织评价、行政绩效“三位一体”的综合考评问责体系。从今年5月份起,市城管部门将会同市法制部门对各区人民政府(园区)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底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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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