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3〕25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新秦淮区、鼓楼区相关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新秦淮区、鼓楼区相关政策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新的秦淮区、鼓楼区设立工作,支持新区发展,保持工作连续性,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省政发〔2013〕2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的秦淮区鼓楼区设立实施工作的通知》(宁委发〔2013〕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新秦淮区鼓楼区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现阶段市政府对原白下区、秦淮区、鼓楼区、下关区(以下简称原“四区”)实施的政策不变,市各部门对原“四区”已定的支持政策不变(期限暂定至2017年12月底)。
(二)对原“四区”在经济政策、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上的差异,要因事制宜、因区制宜,创造条件,逐步并轨,原则上2013年维持原状,2014年开始逐步调整到位。
(三)对原“四区”基本现代化考核目标,2013年原则上以延续方式合并到新秦淮区、新鼓楼区。
二、具体政策
(一)关于金库问题。2013年,原“四区”金库维持现状不变;2014年1月1日起,金库合并运行。(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营管部、市财政局)
(二)关于财政收入统计、财政预决算问题。2013年,市对区仍按照原“四区”区划核算。2013年5月份开始,统计和对外发布按照合并后的新口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关于城建税问题。2013年按已定政策分区结算,2014年起按照新秦淮区、新鼓楼区城市维护建设业务量占区级城建税收入的比重,重新测算城建税分成比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
(四)关于教育费附加问题。教育费附加市区分成比例按原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五)关于一般性转移支付问题。原体制中涉及的一般性转移支付,2013年按照已定政策执行,合并结算。2014年按新秦淮区、新鼓楼区予以测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关于教育资源整合问题。新秦淮区、新鼓楼区成立后,市、区教育部门根据两区人口对教育资源进一步优化调整,合理布局两区优质资源,合理划分施教区,提高办学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七)关于工商、税务登记问题。工商、税务部门共同做好新企业和原有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的统一衔接工作;税务部门做好区划调整后纳税户的各项服务工作。2013年5月份起统一以新区登记机关发放工商营业执照,原在业企业可在年检期间或通过变更登记,将登记机关调整为新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其他事项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主动对接,细化明确各项具体政策的操作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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