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3〕2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溧水县、高淳县撤县设区后相关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溧水县、高淳县撤县设区后相关政策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溧水县、高淳县撤县设区工作,支持新区发展,保持工作连续性,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2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溧水高淳撤县设区实施工作的通知》(宁委发〔2013〕2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溧水高淳撤县设区后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在服从全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原则上有利于两地发展的政策保持不变(期限暂定至2017年12月底)。
(一)保持原县级管理权限不变,溧水、高淳两区分别继续行使原溧水县、高淳县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城乡建设等方面的权限。
(二)保持优惠政策不变,溧水、高淳两区分别继续享受原溧水、高淳县的优惠政策,并逐步享受市辖区相应政策。
(三)积极争取省对原溧水县、高淳县有关优惠扶持政策继续维持不变。
二、具体政策
(一)在过渡期内(2013—2017年)仍然享受县级财政体制,税收和土地出让收入市不参与分成。金库资金往来由原省对县改为市对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二)关于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根据条件成熟情况逐步纳入、逐步并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三)市对县原有的支农、教育、卫生、社保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维持不变。市根据财力可能,逐步加大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及市各相关部门)
(四)行使相对独立的规划管理权限。除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应报市政府审批外,两区规划部门继续负责所在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一书两证”,并接受市规划局的业务指导。(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五)保留原土地出让、租赁、划拨、临时用地等审批权限。(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六)保留外资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由市委托新两区继续行使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七)征收拆迁保持原有政策不变。(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三、其他事项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主动对接,细化明确各项具体政策的操作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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