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3〕10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民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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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民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司法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民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民生工作的意见


(市司法局 2013年1月)



为完善法律援助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民生工作,努力实现应援当援、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应援共援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服务民生意识,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做到应援当援


1、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法律所赋予的这项职责,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要务的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摆上法治南京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承担助困扶弱、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神圣使命。


2、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的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在人财物方面的各项投入,将法律援助经费专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及宣传、培训等需要,建立符合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需求的动态保障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重视法律援助专职服务队伍建设,根据区域人口数,按比例合理配备法律援助专职服务人员数,逐步达到市级每50万人不少于1名、区县每10万人配备不少于1名的法律援助专职人员规模。各区县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编制不足、人员短缺的问题,由法律援助机构聘请社会法律服务人员专职从事法律援助服务与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


3、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建设。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法律援助窗口建设,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规范,进一步优化本地区法律援助服务环境,接待窗口要做到落地、临街、便民,争取在较短时间内使我市80%的法律援助机构达到省级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示范和合格标准,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接待环境,为应援当援打下坚实基础。


二、强化服务民生措施,扩大援助覆盖范围,做到应援尽援


4、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准入门槛。不断降低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拓宽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扩大免于经济状况审查的覆盖面,在《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情形的申请人免于经济状况审查:(1)未成年人索要抚养、抚育费的;(2)重度残疾人索要扶养费的;(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4)无业、失业妇女因家庭暴力、配偶有外遇,要求离婚的;(5)经鉴定伤残等级为1—5级或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为1—5级为追索损害赔偿或工伤赔偿的;(6)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7)到创业基地创业不满两年的大学生遭受侵害致使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的;(8)社会公共或突发事件的受害人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的。在新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要重视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对在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等阶段符合法定通知辩护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5、进一步做好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实施工作。为满足受援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按照省政府《关于扩大法律援助受理事项范围的意见》,要切实将(1)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2)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3)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4)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5)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6)因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六种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并按照省司法厅要求,把握好以上第(4)、(5)、(6)项适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的范围界定。通过宣传、公示或告知等方式让需要援助的对象了解和掌握,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6、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服务区域。法律援助工作坚持“四个面向”,即面向基层基础、面向重点区域、面向重点人群、面向重点案件和事项,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区域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继续做好经济适用房社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加快经济适用房小区法律援助服务站点的规范化建设;开展保障房社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按照“一间房、一个人、一台电脑、一部电话”的标准和要求,在已建成入住的保障房片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以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实现法律援助的应援尽援。


三、完善服务民生方式,满足困难群众需求,做到应援优援


7、进一步优化法律援助便民措施。重点加强困难企业职工聚集的城市老旧社区、安置困难群众的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房社区以及法律服务资源较为缺乏的偏僻农村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逐步建立起网格化的基层便民服务站点。通过组织律师与大学生村官结对,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结对帮扶等方式,进一步延伸法律援助服务的触角,推进法律援助“村村通”工程的实施,打造半小时服务圈。通过推行派驻服务、预约服务、流动服务等多种方式来消除服务死角,让更多的基层困难群众同等享受到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实现法律援助服务均等化。


8、进一步丰富法律援助服务手段。在巩固和完善传统咨询服务方式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举措,广泛运用互联网、移动手机以及公交移动电视等搭建服务平台。继续推广法律援助点援制,市、区(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都要建立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援助服务团队,满足受援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选择和对专业的需求。继续加强对工青妇老残、劳动仲裁、农民工以及大专院校等专业法律援助站点的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发挥专业站点在提供专项法律援助服务方面的优势。配合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做好刑事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工作。在部分法律援助机构试点开展心理咨询,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和关爱,提高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信赖度。


9、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认真贯彻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牢固树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意识,切实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管理、检查与监督。不断推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严格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规定和实体要求,强化接待咨询、受理承办、文书制作、卷宗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质量标准。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监管规范化,切实完善开庭旁听制度,坚持案件回访制度,建立案件检查、抽查制度,建立投诉查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提高受援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满意度,真正做到应援优援。


四、加强服务民生宣传,扩大法律援助影响,做到应援共援


10、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服务民生工作为主要宣传点,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的创新发展和典型案例,不断丰富宣传内容,营造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手机短信和网络新媒体,不断完善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既针对困难群众,又面对社会大众,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展现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


11、进一步发挥特色品牌的影响力。坚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特色品牌的创建活动,通过特色工作和典型经验的启发和引领,创出更具特色、更有影响的品牌。在内容和形式上,继续丰富发展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以及军人军属的维权工作。在规范和实效上,继续做好做实经济适用房社区、保障房片区以及知识产权诉讼等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特色品牌和典型经验的宣传,以特色引导、品牌引领、典型引路,充分发挥特色品牌的影响力。


12、进一步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建立一支综合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强,具有法律本科人员达到85%、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达到50%以上,擅长法律援助业务和管理的一线实战队伍。着力培养一支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参与面,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法律援助社会协作水平。市法律援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法律援助基金会建设,拓宽法律援助经费募集渠道,积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努力营造应援共援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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