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3〕4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禁放办201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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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禁放办201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201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8日




201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工作方案


(市禁放办 2013年1月)



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经研究,2013年春节期间,我市在江南八区范围内实行“限时间、限地点、限品种”的“三限”原则和“点上禁放、面上开禁”的烟花爆竹有限开禁模式,即在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单位、部位及周边一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允许市民在规定的时间段燃放烟花爆竹,并禁止销售和放飞“孔明灯”。为确保201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工作安全、有序、可控,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有限开禁的具体安排及要求


有限开禁是指在禁放区范围内限时间、限区域、限品种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一)有限开禁时间:2013年2月9日(农历除夕)起至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具体时间段为:2013年2月9日(农历除夕)、2月10日(正月初一)、2月14日(正月初五)和2月24日(正月十五)为24小时开放,2月11日(正月初二)至2月13日(正月初四)、2月15日(正月初六)至2月23日(正月十四)每天上午10时至晚上22时开放,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六城区和栖霞区、雨花台区的禁放地区燃放烟花爆竹。


各专营点销售烟花爆竹时间为2013年2月5日至2月24日,其余时间禁止销售。


(二)有限开禁区域: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下七类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及其周边一定范围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中山陵风景区等山林、草原重点防火区;7、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地铁等所有地下设施内;夫子庙广场商业街、新街口商业街、湖南路商业街等建筑、人流量较大的区域,以及室外大型停车场、在建建筑施工工地、超高层建筑、城市主干道及沿街两侧等区域。除上述7类地区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六城区其他区域为有限开禁区域,可以在限定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雨花台区、栖霞区政府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在禁放区域内实行有限开禁,其它区、县政府可以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设立禁放区域。


(三)有限开禁品种:2013年春节期间江南八区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专营制,由市、区供销部门统一组织销售,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品种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89号)规定的品种规格供应烟花爆竹。具体产品目录、产品性能介绍及燃放实验数据等相关材料,由市供销部门报市禁放办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产品继续实行强制保险和封签销售。


二、组织领导


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201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禁放办),负责烟花爆竹有限开禁的日常工作。市禁放办下设六个专业组,对有限开禁工作进行具体的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和信息反馈。各区人民政府应相应成立禁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好本辖区的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工作。


三、职责分工


江南八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市禁放办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工作的组织领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整治、检查等工作,认真落实组织管理、安全保障、执法检查等职责,强化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确保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工作顺利实施。


(一)江南八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1、江南八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总体方案,负责制定本区工作方案,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7类地区,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保护单位和部位,设立禁放区域,科学合理设置公共燃放区域,引导市民就近燃放,并报市禁放领导小组审核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各街道、社区做好本区有限开禁区域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秩序维护,并牵头负责开禁区域防火防爆等各项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组建区综合执法队伍和街道(社区)两级巡查队伍,制定本区禁止燃放的重点保护单位、公共燃放区域的安全保障方案,牵头落实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各区要加强春节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工作的经费保障,将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合理分配使用。


2、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警力和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对江南八区禁放和开禁区域开展巡逻检查,维护社会面治安、交通秩序;制止和查处禁放区域、禁放时段内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特别是施放“孔明灯”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配合安监、工商、城管等部门查处取缔非法销售行为。牵头组建禁放安全巡查督导执法队伍。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七类重点保护单位和其它消防重点单位开展防火防爆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灭火救援准备;调查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原因,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警情况和火灾损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供应江南八区烟花爆竹配送运输车辆的安全审查,核发临时通行证;配合交通执法部门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的执法检查。


3、安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制定春节期间江南八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审查临时(零售)经营网点的安全条件,核发临时(零售)经营许可证;对相关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核发上岗证;牵头组织查禁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指导、督促销售环节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有限开禁全过程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加强对有限开禁有关规定和知识的宣传,为有限开禁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燃放安全。


5、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6、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及市属各有关部门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进行检查督导。


7、市统计局负责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和有限开禁的社情民意,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数据。


8、供销部门负责确定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品种,报市禁放办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拟定市场供应保障方案,报市安监局批准;为宣传工作提供安全燃放宣传资料;负责组织货源,实行商品封签销售;积极配合安监、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查处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承担收缴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工作。


9、质监部门负责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和品种的质量监督、检测,把好质量关。


10、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处置街面占道经营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流动摊点;会同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及时清运燃放垃圾,确保城市清洁卫生。


11、工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实行备案;结合日常工作,做好有限开禁相关政策和知识的宣传;会同安监部门依法查处固定经营场所未经许可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12、环保部门负责对城区实行环境监测,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有关噪音的投诉,做好噪声、空气污染等数据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13、司法部门要配合宣传部门开展禁放法规的宣传。结合普法教育,开展有限开禁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市民自觉遵守有限开禁的规定。


14、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长途汽车场站、公交场站和码头等交通枢纽单位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车辆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确保运输安全。


15、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医疗单位做好宣传和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各医疗单位(含省级和部队医疗单位)做好医疗救治的应急处置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救治等相关情况。


16、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燃气供应单位做好管线、气源站点等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监督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开展面向广大业主的文明燃放、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指导建设施工单位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做好禁止在施工工地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建筑工地的防火工作。


17、商务部门负责做好商贸流通业禁止销售“孔明灯”等的宣传、检查工作。


18、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等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对全市中小学生进行禁放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学生不要在禁放时间和禁放区域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防止发生意外。


19、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敬老院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好对新婚夫妇的宣传教育工作,自觉遵守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和禁放“孔明灯”等空中不可控移动飘浮物的规定。


20、文广新(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文物保护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1、旅游、园林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各山林公园、绿地管理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和防火工作。


22、供电部门负责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输电线路的安全防范和应急保障工作,确保供电安全。


23、中山陵园管理局负责中山陵地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24、南京铁路办事处负责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25、南京警备区负责驻宁部队和武警部队禁放工作,动员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遵守禁放法规,不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26、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带头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有限开禁相关工作,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纪守法。同时要加强值班和检查,切实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确保本单位安全。


(二)市禁放办各专业组职责分工


市禁放办下设六个专业组,分别为综合秘书组、宣传教育组、市场保障组、禁放执法组、市场执法组和社会保障组。


1、综合秘书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供销社、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公安消防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编撰禁放及有限开禁相关工作方案、信息动态、通知通报、工作总结等材料;


(2)审核各区政府上报的重点保护单位和部位等禁放区域,并统一设立标识;审核烟花爆竹市场供应品种,督促各区政府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责任;


(3)负责与各专业组及相关单位联络协调;


(4)负责群众举报、咨询的处置和回复工作;


(5)负责制定、收集统计和分析日常禁放和春节期间有限开禁政策实施中,反映社情民意的各类数据指标;


(6)完成市禁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2、宣传教育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供销社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市民正确燃放烟花爆竹,让市民了解“孔明灯”的危害性,动员市民不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不施放“孔明灯”;


(2)负责全市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工作新闻报道的扎口管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制定统一宣传标识,牵头落实和检查指导各区禁放标识、横幅张贴悬挂工作;


(4)完成市禁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3、市场保障组。由市供销社牵头,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对江南八区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的布点、储存、运输、销售、配送和代保管等工作扎口管理,指导监督雨花台区、栖霞区烟花爆竹供应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安全有序;


(2)负责对销售网点进行资质认定,发放临时销售许可证和工商备案,并对烟花爆竹的运输车辆进行审核,发放临时通行证;


(3)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


(4)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测,把好质量关;


(5)完成市禁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4、禁放执法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监察局、市公安消防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江南八区执法队、巡查队,查处各类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孔明灯”行为;


(2)负责受理、处置群众举报和投诉违规燃放、违法运输、噪音污染等事项;


(3)完成市禁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5、市场执法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协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私存烟花爆竹和销售“孔明灯”的行为;


(2)负责受理和处置群众举报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3)组织、指导、协调各区执法队开展市场执法检查和巡查工作;


(4)完成市禁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6、社会保障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监察局、市供电公司、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检查、指导、督促各区清理开禁区域易燃可燃物品,消除火灾隐患;负责市政、供电等设施的维护,排查、处理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各类事故;


(2)负责对燃放安全事故中受到伤害人员的救护、对火灾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处置;


(3)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环卫保洁、噪音污染处置、空气污染监控等工作;


(4)完成市禁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


1、2012年12月中旬,研究召开启动工作会议,起草有限开禁工作方案,报市禁放领导小组审议。


2、2012年12月下旬起,先期启动重点保护单位和部位摸排和调查统计工作。


3、2012年12月下旬,启动和制定烟花爆竹销售和市场供应保障等工作方案。


4、2013年1月上旬,工作方案提交市领导审批。


5、2013年1月中下旬,市政府召开会议部署201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工作。


(二)宣传教育


1、2012年12月下旬,制定全市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宣传工作方案。


2、2013年1月中下旬,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有限开禁有关情况,公布举报咨询电话。同时,发布201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有限开禁政府通告,明确禁放点和烟花爆竹销售网点。


3、自2013年1月中旬起,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开展集中宣传,全面介绍有限开禁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动员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4、2013年1月下旬起,制作悬挂禁放区域宣传标识牌、横幅等,于2月1日前悬挂张贴到位。


(三)检查落实


1、2013年1月中旬,各区制定本区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工作方案,报市禁放办备案。


2、2013年1月中旬,市禁放办审定禁放重点保护单位和部位,并派出检查组对确定的禁放点及安全保障方案、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3、2013年1月中旬起,组织公安、安监、工商、质监、城管等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安全大检查,杜绝超规格、不安全、劣质烟花爆竹,确保烟花品种质量和燃放安全。


4、2013年1月上旬起,江南八区人民政府、街道与禁放区域内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和部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5、2013年1月25日起,市禁放办对有关整改、巩固情况进行复查。


(四)组织实施


1、健全组织机构。江南八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禁放办各专业组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组织领导、工作措施、执法队伍、人员经费落实到位。


2、建立工作联系网络。各区、街道(社区)、相关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联系人,落实专门办公地点。


3、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各单位在有限开禁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报告市禁放办。


4、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人民政府和溧水县、高淳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引导市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工作总结


2013年2月24日前,江南八区人民政府和市禁放办各相关专业组要对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市禁放办。


五、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市建立市、区、街道(社区)、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四级工作机制。市禁放办要加强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工作的总体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区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加强本区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宣传、检查、整改措施,加强执法查处;各街道(社区)要加强巡查检查,落实重点部位安全措施,清理易燃可燃物品,及时清扫燃放垃圾;市各相关成员单位以及在宁中石化、中石油、物资等单位,要充分发挥主管机关的管理职能,加强行业内、单位内的重点安全保卫单位的调查和确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及时排除隐患,加强应急自救;各重点安全保卫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禁放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科学制定应急防范预案,落实专人24小时值班巡查和自保自救措施;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和职责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合理设置网点。安监部门要充分利用大超市、大卖场等主流销售载体设立销售网点,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方便群众就近购买到品质有保证的烟花爆竹产品;要加强临时销售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品种质量安全和管理到位。同时,要严厉打击取缔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全面收缴非法劣质烟花爆竹,切实保障市场秩序。


(三)进一步强化产品审查,确保燃放安全。供销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烟花爆竹渠道、品种、规格组织货源,全力保障烟花爆竹的市场供应,将产品质量好、观赏性强、危险性低的品种供应市场。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严把产品审查关,严禁单筒口径1.5英寸(3.8cm)以上组合烟花,以及摩擦类和不定向品种进入市场;要加强对我市烟花爆竹销售企业的宣传和品种的监管,确保烟花爆竹质量、品种、规格得到加强和控制。


(四)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新闻宣传部门及相关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宣传形式上,要力求多样化,通过广泛发放宣传手册、“一封信”、张贴标语、通告等形式,深入社区、街面宣传;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载体,进一步扩大宣传面;要通过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反面典型宣传。在宣传措施上,要突出重点人群,教育广大中小学生、家长自觉遵守禁放规定,通过“小手牵大手”活动,教育动员广大家长做好表率作用。在宣传内容上,要突出重点方面,将清理阳台、楼顶杂物,以及空调外机、雨棚等防范火灾的措施,作为亲民利民的宣传方向。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放政策的民意调查,及时收集社情民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五)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严打非法行为。各区要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和巡查队伍,从严从紧加大执法查处力度,要加强联合执法,重点突出对私销、私储、私运烟花爆竹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对“超标”品种要一律收缴处置。特别要在重点时间段加强对街头非法占道流动销售摊点的取缔,切实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秩序。要加强对违禁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和查处力度,对在禁放地点、禁放时间,燃放国家禁止个人燃放的礼花弹等A级烟花制品或违禁、“超标”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燃放不听劝阻、引起民愤或造成恶劣影响等行为的,要依法处罚。要加强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执法管理,对销售、施放现象突出的重点区域和部位以及施放的重点时间段,要加强执法查处。要加大对群众举报和查处工作的奖励,对积极举报非法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实一起,奖励一起。对执法工作突出,成果显著的单位,要给予奖励。


(六)进一步强化应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开展防火、防爆安全检查,落实各项消防措施,整改消除火灾隐患。七类重点安全保卫单位和部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单位安全工作的指导、督促;公安、消防、安监、工商、城管、住建、质监、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做好应对突发火灾、阻碍执法、矛盾纠纷、人身伤害、环境事件和不可预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处置力量,确保及时妥善处置。


(七)进一步强化重点监管,维护燃放秩序。各区人民政府要提前制定本区烟花爆竹有限开禁秩序维护工作方案。在农历除夕、初一、初五、十五等可能出现密集燃放活动的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组织动员足够力量加强巡查,制止和查处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的违规燃放行为。为提倡文明燃放,减少噪音和环境污染,各区要在居民相对集中的小区附近,选择封闭一条或几条车辆通行少,路面较为宽阔的城市次干道作为公共燃放区域。同时,在有条件的小区附近划定公共燃放区域,引导附近居民就近有序燃放,并加强秩序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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